經營管理者移用盈餘且不允合夥股東查帳怎麼辦
三人合夥經營加盟連鎖品牌,公司組織型態為「合夥」,有賬簿和一pos系統可完整準確的掌握店裡的營運狀況及做出營運分析,但是管帳的大股東且是負責經營的公司負責人涉嫌移用公司的盈餘,且依當初三人合夥協議為求讓經營管理者能專心於連鎖營運,股東查詢營運狀況需經經營管理者同意為由,不讓合股股東查閱賬簿和使用pos系統調閱營運狀況,合股股東們要怎麼維護自身權益呢?
大股東且是經營管理者移用公司的盈餘若屬實已構成業務侵占罪,合股股東們應先蒐集相關事證,可依民法第675條規定,無執行合夥事務權利之合夥人,縱契約有反對之訂定,仍得隨時檢查合夥之事務及其財產狀況,並得查閱賬簿。若管帳的經營管理者不配合,可依此民法第675條款予以主張檢查合夥之事務及其財產狀況。待掌握相關事證後,雙方再行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則
合股股東們可考慮提出刑事業務侵占罪或背信罪,民事方面可提起損害賠償或返還不當得利的訴訟。另公司損失部分,可以公司名義向挪用公款的經營管理者提出損害賠償請求。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合夥做生意股東可隨時依上開民法第675條規定,不受任何契約有反對之訂定約定,檢查合夥之事務及其財產狀況,並得查閱賬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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