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攤餐車過來人的建議
有人以為,人總還是要吃、要喝,所以景氣再不好,餐飲業是最易於創業的,又在整體消費環境不景氣的時候,生意不好賠錢倒閉的現象就會更為明顯,挑投入資本不多風險較低的擺攤餐車創業,透過做擺攤餐車小生意來創業是一較妥善穩當的做法。
加盟滷味攤餐車過來人建議你,若是想加盟小吃攤餐車創業,除了要貨比三家挑好吃小吃口味外,還要選擇具話題性或具特色的加盟產品,如此才能較易吸引消費者的眼光及消費。另外加盟品牌總部應有一套讓加盟者可直接複製成功的完整標準操作流程,讓新加入的加盟創業者在經過短時間訓練就可上手,最好是能「現學現賣」避免單打獨鬥、縮短模索期,才能降低創業失敗率。
路邊擺攤餐車就要面臨遭警方開罰單風險
目前警察對於流動攤販採取的對策是以勸導為主,勸導不聽,才會開罰單。取締攤販基本上都是由轄區派出所執行比較多,先前從臺北市議會公報
第 71 卷 第 20
期質詢及答覆內所搜集的資料顯示,三年來取締的件數一共有
100 萬件,高達 10
億以上的罰款。另警察針對在路邊擺攤的攤販開出罰單以後,通常攤販就會收攤。因為攤販已經有收攤行為,已經算是一案件結束,下次如果再被警察看見,就會以另一擺攤的行為來看,所以依法警察是可以連續開罰單。
警察開路邊攤罰單是一種行政罰,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八十三條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除可開單罰款外,還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十款之規定攤棚、攤架得沒入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2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
二、在道路兩旁附近燃燒物品,發生濃煙,足以妨礙行車視線。
三、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
四、利用道路放置拖車、貨櫃或動力機械。
五、興修房屋使用道路未經許可,或經許可超出限制。
六、經主管機關許可挖掘道路而不依規定樹立警告標誌,或於事後未將障礙物清除。
七、擅自設置或變更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或其類似之標識。
八、未經許可在道路設置石碑、廣告牌、綵坊或其他類似物。
九、未經許可在道路舉行賽會或擺設筵席、演戲、拍攝電影或其他類似行為。
十、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
前項第一款妨礙交通之物、第八款之廣告牌、經勸導行為人不即時清除或行為人不在場,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法令清除之。第十款之攤棚、攤架得沒入之。
行為人在高速公路或高速公路兩旁,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情事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致發生交通事故者,加倍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