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連鎖體系管理規章辦法(加盟商不當行為之禁止及罰則)
加盟商(不當行為之禁止)不得為之下列行為:
一、加盟商於推廣活動時,不得有引人誤認其或他類似之欺罔引人錯誤之行為方法。
二、加盟商不得使用非公司產品或服務偽稱公司產品或服務。
三、未經公司書面同意,不得擅將總部所送的文件、情報會議及活動資料傳播、轉播、複製提供他人。
四、未經公司書面同意,不得以傳單、書籍、報紙、雜誌、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宣傳銷售推廣商品服務。
五、未經公司書面同意,不得使用商標印製文宣刊物,或舉辦演講、展覽、餐會、義賣等公開活動,或經營營利事業之行為。
六、未經公司書面同意,加盟商不得擅將公司任何服務技術、商品、資訊、資料、或行銷計劃,以任何方式進行重新包裝、重製、補充或移往他處使用。
七、加盟商未經過公司書面授權同意,不可依公司名義從事任何影響公司權益之簽約、擔保、借貸、買賣、擔保等一切行為;如經查證加盟商視同違約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八、加盟商不得有違法或違反公序良俗毀損商譽信用之情事。
九、未經公司書面同意,加盟商不得有停業、歇業、轉讓、撤銷登記、聲請重整、破產、解散、清算、召開債權人會議等之情況。
十、違反店長及門市管理手冊或其它相關規定或辦法,經書面警告通知不改善者。
加盟商不當行為之罰則
違反本管理辦法(不當行為之禁止)規定,視為違約,總部得終止或解除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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