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連鎖門市頂讓渡合約書(分三期付款版)
契約讓渡人: 身分證字號: 簽名蓋章:
(以下簡稱甲方)
電話 : 地址:
承讓人: 身分證字號: 簽名蓋章: (以下簡稱乙方)
電話 : 地址:
契約見證人: 身分證字號: 簽名蓋章:
甲乙雙方茲因店面轉讓事誼,雙方達成下列協議如下:
第一條
甲方就自己所擁有並代表本契約標的之所有股東、股權、出資額轉讓坐落於
店名為: 招牌名稱為:
店內營業設備暨生財器具如附表,全數讓渡予乙方。
第二條
雙方簽約時,乙方就甲方所有的營業設備暨生財器具需當場清點且簽收。
第三條
甲方向乙方保證契約標的物絕無來歷不明、欠稅、欠賬或供為他人債務擔保品情事,如有上述情事,導致發生糾紛,應由甲方負責處理及應負產生一切損害賠償之責,不得損害乙方之權益。
第四條
契約標的所衍生之一切費用自點交日起由乙方負擔,本契約標的未點交完成前,如有發生被人侵占偷竊或天災地變等事,甲方須負排除及修復,不得損害乙方之權益,俾使乙方可完整取得標的。
第五條
甲方同意以新台幣
元整;將本契約標的之所有權讓渡予乙方,乙方同意交付所有款項於甲方,為保障甲乙雙方權益,本契約從甲乙雙方同意簽名後,立即生效。雙方約定分成以下分三期付款於甲方:
1. 簽約款(佔總金額40%): 元整
2. 頭期款(佔總金額40%)甲方協助乙方契約標地址商業登記變更登記完成):元整
3. 尾款(佔總金額20%)(生財設備與合作廠商清單點交轉移):元整。
乙方若未依約付款時或不按約履行,甲方有權收回本契約標的之經營權及營業設備及其他生財器具,並沒收乙方已繳付之款項。如甲方不賣或不按約履行,甲方亦應將乙方已繳付之款項如數退還乙方,甲方並賠償予乙方已繳付之款項相同金額予乙方,雙方無異議。
第六條
甲方同意將契約標的之所有權,自民國 年 月 日始交付乙方。
第七條
乙方若未依本契約交付所有款項,甲方有權收回本契約標的之所有權,並沒收乙方已繳付之訂金款項。
乙方未交付所有款項前,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妨害甲方之權益者,甲方得取回占有標的物。
一 不依約定償還價款者。
二 不依約定完成特定條件者。
三 將標的物出賣、出質或為其他處分者。
甲方取回占有前項標的物,其價值顯有減少者,得向乙方請求損害賠償。
若甲方收下訂金後,甲方不按契約履行,甲方應將乙方已繳付之訂金如數退還外,甲方還另需賠償相同金額訂金予乙方。
第八條
若甲乙雙方轉讓包含店面租賃權益在內,甲方應協助乙方順利轉移店面租賃,絕無房屋所有權之糾紛,致乙方權益受損,甲方房屋租金新台幣
元整;押金新台幣 元整;房屋租賃期間至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第九條
茲因本店為加盟連鎖體系經營制,甲方應協助乙方順利轉移各項權益及義務予乙方。
營業設備暨生財器具附表
序號 |
品名 |
數量 |
單位 |
備註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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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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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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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開條件均為雙方同意恐口說無憑爰立本契約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乙份以昭信守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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