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福團體設立或輔導弱勢族群創設之商店納入「國民旅遊卡」特約店佈設範圍
為配合行政院推動之「大投資、大溫暖」政策宗旨,參考部分弱勢團體代表之建議,經建會於96年7月24日召開「國民旅遊卡」跨部會協調會議獲致結論,經提報今(8/16)日召開之「行政院社會福利推動委員會」第13次委員會議,原則同意將社福團體設立或輔導弱勢族群創設之商店,納入「國民旅遊卡」特約店佈設範圍。
本項放寬措施係為協助弱勢族群創設之商店,改善其經營狀況,提供穩定客源,因此,規劃將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弱勢族群創設具有營業登記及刷卡服務之商店(惟不包括交通部觀光局所列13項排除行業)納入「國民旅遊卡」特約店佈設範圍。
另外,為進一步照顧弱勢族群、保障其工作權,並將請交通部、經濟部、內政部、農委會、地方政府等各級主管機關,於委外招商投標條件中,對於弱勢族群提供保留位或其他相關協助措施之申請案,給予評分上加分或從優處理之鼓勵,以解決弱勢族群進入交通場站、觀光風景區、各類政府輔導商圈等設立商店之障礙。
為落實對弱勢族群創立商店之協助,同時規劃由「社會救助法」、「家暴防制法」等相關社會福利法規主管機關(內政部等機關)於未來修法時,比照「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7條,對「弱勢族群」申請在公有公共場所開設零售商店或攤販,政府應保留一定比率優先核准之規定。
此外,為協助弱勢族群開設之商店建立品牌及永續經營,將由內政部會同原民會、勞委會、經濟部等相關單位對弱勢族群創立之商店,研議辦理對弱勢族群創設商店之認證及相關輔導措施。
本次放寬措施,預計將對弱勢族群創設之商店帶來商機,並協助其永續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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