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類別之餐飲業依規定其烹調業人員應具有烹調技術士證
目前依食品業者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規定,只有部分類別之餐飲業規定其烹調業人員應具有烹調技術 士證。
依食品業者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應聘用烹調相關技術士證之餐飲業別及比率規定為食品業者應依其類別置專任之技術證照人員,其範圍如下:
一、餐飲業:中餐烹調技術士、西餐烹調技術士或烹調相關之技術士。
二、烘焙業:烘焙食品技術士。
前項食品業者所聘用調理烘焙從業人員中,其技術證照人員比率如下:
一、觀光旅館之餐飲業:百分之八十五。
二、承攬機構餐飲之餐飲業:百分之七十五。
三、供應學校餐飲之餐飲業:百分之七十五。
四、承攬筵席餐廳之餐飲業:百分之七十五。
五、外燴飲食餐飲業:百分之七十五。
六、中央廚房式之餐飲業:百分之七十。
七、自助餐飲業:百分之六十。
八、一般餐館餐飲業:百分之五十。
九、前店後廠小型烘焙業:百分之三十。
依前項比率計算,小數點後未滿一人者,以一人計。
「觀光旅館之餐飲業」其範圍為何?
觀光旅館指經我國交通部觀光局評定核發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 者,包含國際觀光旅館及一般觀光旅館。而觀光旅館之餐飲業不
限中式餐廳,其他異國料理餐廳亦屬於本準則規定之範圍。
「伙食包作業」其範圍為何?
伙食包作業指經營學校、醫院、工廠等機關團體伙食包辦之業別。
「中央廚房式之餐飲業」其範圍為何?
中央廚房之餐飲業指單餐可提供一千人份以上或同時提供二家以 上餐飲場所之熟食或僅需簡易加熱之預製食材之食品業者。
「一般餐館餐飲業」其範圍為何?
一般餐館餐飲業指從事調理餐食並提供現場立即食用之餐館,規 模為具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者,其持刀、持鏟之烹調從業。惟考
量其中所提供之餐食其食材型態多為半成品,僅經簡單調理,不 需要專業烹調技術即可完成者,如披薩外帶店、速食店、自助火
鍋店、自助烤肉店及早餐店等,則非屬該辦法規範之類別。
「前店後廠小型烘焙業」其範圍為何?
前店後廠小型烘焙業指在同一地點,店面後方製作烘焙加工食品,店面前方則進行銷售其製品之烘焙業者;公司登記、工廠登
記非其構成之要件。參與後廠生產製作人員,包括配發原料、包 裝烘焙成品人員。另目前烘焙生產工廠非該辦法規範之業別,故
尚不需符合該辦法聘用技術證照人員之比率,惟業者可自願性聘 用具有專門職業或相關技術證照人員,共同為食品衛生安全及品 質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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