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請 台端於函到七日內返還押金等乙事,詳如說明。 說明:按 台端與本人於民國
xx
年 xx 月xx日所簽訂之租賃契約,租賃位於 xx縣 xx市(鄉)xx路
(
街)xx巷xx 弄x號x樓x
室之房屋,業已於民國
xx
年 xx 月xx日屆滿,並經本人遷還房屋與 台端。查本人於簽訂租賃契約時,己交付台端押金新台幣xxxxxx元整,依雙方契約約定台端應於租期屆滿時返還押金於本人。經本人催告數次返還押金,台端均置之不理,處處推諉,特此函告台端,為免訴訟,請於函到七日內,返還前述押金於本人。特此奉達[以下空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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