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請 台端於函到七日內給付所欠租金等乙事,詳如說明。 說明:
三、本人爰依民法第四百四十條規定,請台端於文到七日內給付所積欠之兩個月租金共新台幣xxxxx元整,如台端逾期仍未給付所欠租金,即以本函為終止租約之意思表示,不另發函,屆時並請台端搬遷還屋於本人。 四、如台端屆期既不給付所積欠租金又不搬遷,本人將依法提起告訴,請求台端清償所欠之租金外,並要求違約金。如上,為免訴訟,請台端衡量輕重,配合照辦,是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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