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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百貨公司與專櫃廠商間交易行為案件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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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九十三年十月十四日第六七五次委員會議決議通過,訂定「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處理百貨公司與專櫃廠商間交易行為案件原則」,該處理原則將為百貨公司與專櫃廠商間交易行為釐清規範,俾使相關業者知所行止,並作為該會日後審理案件之準據。

百貨公司營業據點分布密集不一,造成區域市場集中度高低差異顯著,且百貨公司與專櫃廠商在交易締約過程中,除非該專櫃具有品牌知名度或高度流行性,原則上專櫃廠商很難與其抗衡。其次因百貨公司所屬專櫃廠商眾多,對市場相關交易資訊掌握,專櫃廠商明顯處於弱勢地位,而多數專櫃廠商在處於期待維持業務往來壓力下,亦難抗拒百貨公司之要求。是百貨公司與專櫃廠商間之交易糾紛,肇始於百貨公司以相對市場資訊優勢地位,從事不公平競爭行為,或因資訊揭露未透明化所造成顯失公平行為,而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虞。為導正百貨公司以其市場相對優勢地位,不當限制專櫃廠商的交易行為,爰訂定該處理原則,其重點有:
一、適用範圍:該處理原則適用於百貨公司、複合式百貨公司及購物中心與專櫃廠商間的交易行為。
二、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行為:百貨公司不得以脅迫或其他不正當之方式,促使專櫃廠商,為避免遭撤櫃,而斷絕與他事業交易或限制專櫃廠商之營業區域,阻礙他事業參與競爭。
三、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百貨公司與專櫃廠商間的交易糾紛,主要源自於雙方資訊不對稱,百貨公司可能隱藏部分資訊,而在簽約後才做出契約外的要求,或藉著提供不真實的資訊,以求增加其營收,專櫃廠商既無法透過合理管道取得真實資訊,也質疑是否遭杯葛驅離,該等交易行為即有違反商業倫理及效能競爭之可能,是百貨公司與專櫃廠商間有關不續約標準、櫃位調整、促銷活動補助費、營業額抽成、消費者刷卡手續費及裝潢事項等行為,應揭露相關標準或列明分擔明細資料。
四、揭露資訊之方式:為使百貨公司與專櫃廠商間的重要交易資訊,得以明確且充分揭露,使雙方市場資訊處於較對等地位,並減少交易糾紛,應事先協議所定之交易資訊,以書面明確訂定並充分揭露。

對於違反該處理原則的個案,公平會將依檢舉或依職權進行調查處理,若查獲具體事證,公平會除得對違法之事業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外,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之罰鍰。
資料轉述: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回應主題共有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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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百貨公司與專櫃廠商間交易行為案件原則:(1)

回應編號:2543

百貨業及流通業者為在與供貨商所簽訂供貨協議書內,常訂有限制供貨商只能在某些指定的通路上銷售;或限制供貨商只能在某些營業區域內銷售等相關規定,形成一進入障礙,以維持自己在市面上所擁有的競爭優勢。

但公平會92年10月30日修訂「公平法對流通事業之規範」中,增訂百貨公司、量販店等流通事業,不可利用市場優勢地位,限制供貨商設櫃區域,若違反此規範將依違反公平法,最高可罰處2,500萬元。
回應主題:百貨公司與專櫃廠商間交易行為案件原則:(2)

回應編號:2542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百貨公司與專櫃廠商間交易行為之處理原則

93.10.14.第675次委員會議通過 93.10.21.公壹字第0930007932號令發布 94.1.13.
第688次委員會議修正名稱、第1點、第2點及第5點 94.2.24.公法字第0940001314號令發布
一、 (目的) 為確保百貨公司與專櫃廠商間重要交易資訊揭露之明確充分,及交易行為之公平合理,以維護交易秩序,促進公平競爭,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二、 (名詞定義) 本處理原則所稱百貨公司,係指賣場面積達三千平方公尺以上,銷售商品種類眾多,由許多專櫃、自營櫃共同組成,以分部門方式銷售,且由一機構負責經營管理,提供統一外包裝,並採統一收銀制、統一開立發票之事業。 本處理原則所稱專櫃廠商,係指受百貨公司之管理與監督,自行派遣銷售人員並給付薪資,在百貨公司設櫃(店)販賣商品,使用統一開立百貨公司發票之事業。  
三、 (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行為) 百貨公司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為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行為:
(一) 以脅迫或其他不正當之方式,促使專櫃廠商,為避免遭撤櫃,而斷絕與他事業交易,阻礙其參與競爭。
(二) 以脅迫或其他不正當之方式,限制專櫃廠商之營業區域,阻礙他事業參與競爭。  

四、 (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 百貨公司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為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一) 不續約標準 與專櫃廠商訂定契約時,未書面訂定不續約標準。
(二) 櫃位調整 需要調整或變更專櫃之位置、面積時,未事先充分揭露調整或變更櫃位依據及訂定相關標準。
(三) 促銷活動補助費 舉辦各項促銷活動,需要專櫃廠商贊助時,未與專櫃廠商訂定各項促銷活動補助費之收取標準,及分擔明細資料。
(四) 營業額抽成 與專櫃廠商間有依營業額抽成約定時,未與專櫃廠商議定依商品銷售之折扣別計算抽成標準。
(五) 消費者刷卡手續費 未與專櫃廠商約定分擔與信用卡發卡機構議定手續費數額。
(六) 裝潢事項 設櫃之裝潢、設施由百貨公司發包施工時,未與專櫃廠商事先協議發包施工單位及裝潢設施費用收取標準。
(七) 揭露資訊之方式 未事先與專櫃廠商協議前六款所定交易資訊,且以書面明確訂定及充分揭露相關資訊。  
五、 (補充規定) 非屬本處理原則所例示之行為態樣者,依公平交易法之規定,於具體個案判斷之。  
六、 (違反之法律效果) 百貨公司與專櫃廠商間交易行為,違反第三點、第四點規定,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者,將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第一款、第六款或第二十四條規定之虞。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