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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未滿十四歲擺攤被取締罰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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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擺攤被取締者未滿十四歲,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五條之四規定,處罰法定代理人,通常是父母,如已超過十四歲,處罰擺攤者本人。不論是法定代理人或行為人本人罰鍰不繳,雖然只是行政罰,不構成刑事案件,但財產會遭查封、拍賣,甚至會被拘提管收。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第一款)在道路堆積、放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
(第三款)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或在公告禁止設攤的處所設置攤位;
(第十款)警察機關除可以命令行為人立即停止並且消除障礙外,每次還可科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兩百元以上兩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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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編號:1172

有一手推車女攤販在巷道路口擺攤,因占用道路擺攤影響車輛通行,被警方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單,從94年起共告發539次,累積罰款及遲繳納金合計越120萬元,女攤販皆置之不理,警方認為有長期占用國有土地營業,依竊占罪嫌將她移送。

檢察官調查後指示該攤販使用手推車擺攤,結束營業後即將車子移走,必未將手推車或攤子固定在國有土地或道路,據此認定沒有構成竊占,因此諭令開釋。欠繳罰款部份,應依法先寄通知催討或送行政執行處處理,若再置之不理不繳款,行政執行處會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或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