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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菸害防制法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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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甚久的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立院於96年6月14日完成菸害防制法修正三讀立法後,將在一年半緩衝期過後將全面實施,到時除獨立空調及室內吸菸室的公眾消費室內場所、雪茄館、半戶外開放空間餐飲場所、下午九時以後開始營業且十八歲以上才能進入之酒吧及KTV外,絕大多數餐廳、飯店等室內公共場所,均將全面禁菸。

菸害防制法修正後未來在禁菸場所吸菸,或未依規定在禁菸場合設立明顯禁菸標示,將被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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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菸害防制法修正通過:(1)

回應編號:2941

菸害防制法通過 固然對不吸菸者是好消息 但以店家來說 不可能再花錢去搞一個吸菸區 都虧錢在經營了 都快撐不下去了 這樣一來 原先吸菸的客人 勢必跑到其他地方 以我本身開茶舖來說 客人一坐 就是2~3小時 客人習慣邊談事情邊抽菸 怎麼可能談到一半 就請對方等一下 先抽根菸在進來談
其實當初應該規定 只要有區分開來 例如 一樓非吸菸 二樓吸菸 但已經來不及
更何況 到處都不能抽菸 那原先不吸菸的客人 到處都可去 為甚麼要到你這裡消費
所以說 店家禁菸會吸引更多顧客上門 那是鬼扯蛋 鼓勵室內禁菸的那些人 跟有人說 菸價調高與到處禁菸 吸菸人口會減少一樣 簡直不食人間煙火
還有 有的室內可設吸菸室 有的不行 有的室內還可以抽菸 簡直亂立法 標準不一
回應主題:菸害防制法修正通過:(2)

回應編號:2531

立法院2007年6月15日修正菸害防制法,訂於公布18月後施行。新法經總統府在2007年7月11日公布,訂於2009年1月11日施行。
依現行菸害防制法,民眾在禁菸處吸菸,要經「勸阻而拒不合作者」才會被開單罰款。然而在2009年1月11日後依菸害防制法修訂後條文只要屬室內場所,將不得吸菸,民眾若違法吸菸就可直接開罰。

菸害防制法(民國 96 年 07 月 11 日 修正)第15條
下列場所全面禁止吸菸:
一、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校及其他供兒童及少年教育或活動為主要目的之
場所。
二、大專校院、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及其他文化或社會教育機構所在
之室內場所。
三、醫療機構、護理機構、其他醫事機構及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場所。但老
人福利機構於設有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之室內吸菸室,或其室外場所
,不在此限。
四、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所在之室內場所。
五、大眾運輸工具、計程車、遊覽車、捷運系統、車站及旅客等候室。
六、製造、儲存或販賣易燃易爆物品之場所。
七、金融機構、郵局及電信事業之營業場所。
八、供室內體育、運動或健身之場所。
九、教室、圖書室、實驗室、表演廳、禮堂、展覽室、會議廳(室)及電
梯廂內。
十、歌劇院、電影院、視聽歌唱業或資訊休閒業及其他供公眾休閒娛樂之
室內場所。
十一、旅館、商場、餐飲店或其他供公眾消費之室內場所。但於該場所內
設有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之室內吸菸室、半戶外開放空間之餐飲場
所、雪茄館、下午九時以後開始營業且十八歲以上始能進入之酒吧
、視聽歌唱場所,不在此限。
十二、三人以上共用之室內工作場所。
十三、其他供公共使用之室內場所及經各級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場所及交
通工具。
前項所定場所,應於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並不得供應與吸菸有
關之器物。
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十一款但書之室內吸菸室;其面積、設施及設置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菸害防制法(民國 96 年 07 月 11 日 修正)第16條
下列場所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未設吸菸區者,全面禁止吸菸:
一、大專校院、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及其他文化或社會教育機構所在
之室外場所。
二、室外體育場、游泳池或其他供公眾休閒娛樂之室外場所。
三、老人福利機構所在之室外場所。
四、其他經各級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場所及交通工具。
前項所定場所,應於所有入口處及其他適當地點,設置明顯禁菸標示或除
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意旨之標示;且除吸菸區外,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
物。
第一項吸菸區之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吸菸區應有明顯之標示。
二、吸菸區之面積不得大於該場所室外面積二分之一,且不得設於必經之
處。

菸害防制法(民國 96 年 07 月 11 日 修正)第31條
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或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
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
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回應主題:菸害防制法修正通過:(3)

回應編號:1362

店家要如何保護自己才不會誤售香菸給未滿十八歲者呢?

建議店家在販售香菸時,買方若穿著高中以下(含)學生制服,那當然未滿十八歲;如果懷疑買方可能不滿十八歲時,可以委婉告知法律明訂未滿十八歲店家的立場,請對方出示身分證件。萬一對方出示假證件,或是找成年人代買,以致不知情,這時你已盡到善盡查證的責任。

「菸害防制法」是屬於行政法規,並非刑事法規。行政法規處罰的目的在於達到行政目的,大多只是罰錢;就好像被交通警察開罰單一樣,只要接到主管機關的裁罰通知去繳交罰鍰即可,不用上警局也不用上法院,當然也不會有(案底)前科記錄等的問題。
回應主題:菸害防制法修正通過:(4)

回應編號:1361


一、菸害防制法規定下列場所不得吸菸:

一、圖書室、教室及實驗室。
二、表演廳、禮堂、展覽室及會議廳(室)。
三、室內體育館及游泳。
四、民用航空器、客運汽車、纜車、計程車、渡船、電梯間、密閉式之
  鐵路列車、捷運系統之車站、車廂及其他各種密閉式之公共運輸工
  具。
五、托兒所、幼稚園。
六、醫療機構、護理機構、其他醫事機構及殘障福利機構。
七、金融機構、郵局及電信局之營業場所。
八、製造、儲存或販賣易燃易爆物品之場所。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場所。
前項場所應設置明顯禁菸標示

二、罰則
於禁菸場所吸菸,經勸阻而拒不合作者,處新台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未設置禁菸標示,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者,按日連續處罰。

三、建議
1. 於禁菸場所吸菸者,各場所負責人或從業人員及在場人士皆可對其進
 行勸阻。
2. 禁菸場所應設置明顯禁菸標示。禁菸標示係指於場所入口或其他明顯
 處,以明顯之圖案或文字為之。(細則)
3. 若發現應禁菸之場所未明確張貼禁菸標示,請向當地衛生單位檢舉,
 亦可立即要求事業單位張貼。
4. 禁菸場所不得置菸灰缸。


資料來源:董氏基金會
回應主題:菸害防制法修正通過:(5)

回應編號:1360


一、菸害防制法規定
下列場所除吸菸區(室)外,不得吸菸:
一、學校、社教館、紀念館、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文化中心。
二、歌劇院、電影院及其他演藝場所。
三、觀光旅館、百貨公司、超級市場、購物中心及建築樓地板面積二百
  平方公尺以上之餐廳。
四、非密閉式之鐵路列車及輪船。
五、車站、港口、機場之售票室及旅客等候室。
六、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
七、社會福利機構。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場所。
前項吸菸區(室)應有明顯之區隔及標示。


二、罰則
於禁菸區吸菸、經勸阻而拒不合作者,處新台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禁菸區與吸菸區無明顯之區隔、標示者,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者,按日連續處罰。
87.8.12 公告:舞廳、舞場、KTV、MTV 及其他密閉空間之公共場所,為菸害防制法第十四條所定「除吸菸區(室)外,不得吸菸」之場所。


三、建議
1. 於禁菸場所吸菸者,各場所負責人或從業人員及在場人士皆可對其進
 行勸阻。
2. 吸菸區(室)應有明顯之區隔及標示。吸菸區(室)之區隔,指具有
 通風良好或獨立之排風或空調系統之處所;該區(室)並應明顯標示
 「吸菸區(室)」或「本吸菸區(室)以外之區域嚴禁吸菸」意旨之
 文字。(細則)
3. 稽查人員若於禁菸區聞到菸味,視同區隔不當。
4. 若發現禁區內,未明確張貼禁菸標示,請向當地衛生單位檢舉,亦可
 立即要求事業單位負責人張貼。
5. 吸菸區與禁菸區至少需相距 2 公尺,或者有從地面至天花板的牆隔
 開。


資料來源:董氏基金會
回應主題:菸害防制法修正通過:(6)

回應編號:1359

一、菸害防制法規定販賣菸品之負責人或從業人員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滿十八歲者。

二、罰則
供應菸品予未滿十八歲者,可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三、建議
1. 販賣菸品之負責人或從業人員,對顧客之年齡有疑時,應請其出示身
 分證明;無身分證明或不出示證明者,應拒絕供應其菸品。(細則)
2. 販賣菸品之負責人,應於販賣場所明顯處標示「法律禁止供應菸品予
 未滿十八歲者」意旨之文字。(細則)
3. 家長不可託未成年子女代為購買菸品。
發現販賣菸品予未滿十八歲者,可當面溫和勸阻或事後提醒從業人員,更可打電話向當地衛生局菸害防制專線檢舉,督促稽查人員加強取締工作。



資料來源:董氏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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