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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夜市加捷運人潮還是不等於錢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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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甘創業加盟網 夜市龐大人潮,再加上捷運交通轉運樞紐來來往往的人潮加持,照理說一定是個開店的好地點,然實務上,卻不然,還是要視其商圈消費族群的消費模式和習性而定。

在捷運站旁又有夜市地段開設餐飲店或零售服飾店,若你鎖定的主要消費顧客群,是來自於夜市和交通轉運樞紐的消費人潮,非常可能是一正確且恰當的定位所在。但如在此地段開設的是講究氣氛的店家如中價位以上的咖啡店,你所鎖定主要的消費顧客群,可能就不是來自於夜市和捷運交通轉運樞紐的人潮,很可能是附近上班的職員和上班族才對。

如你定位不對,所賣產品或提供服務檔次的定位,沒有與該商圈的消費者消費能力與習性相稱,就會很容易招致失敗。瞭解商圈來往消費者的消費模式和習性,才能清楚定出你的市場定位所在,才不會發生定位錯誤或是顧客的慾望或需要和你不同步的錯誤投資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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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夜市加捷運人潮還是不等於錢潮 :(1)

回應編號:5238

師大商圈因異國美食商圈不斷擴張,帶來人潮但也帶來噪音、油煙及垃圾,引發周邊居民抱怨居住環境髒亂,成立自救會。郝龍斌市長指示市府相關單位處理師大商圈,一定要依法行政、並顧及當地住家居民的權益,持續與店家溝通。

由於商圈內許多店家違反都市計畫法,在六米以下的巷道內開設餐廳或服飾店,北市都發局第一波執法,已經先針對浦城街一帶六十多家業者進行裁罰。先給十天陳述意見,如果店家無法提出「土地使用分區」的合法營業證明(持有民國七十二年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之前,市府早期核發的合法使用登記證明),如果店家無法證明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的合法營業,北市府建管處將依法開罰六萬;同時將連續處罰,直到停業為止。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和創業者如有頂讓店面承租店面需求,務必應要先查明,欲承租店點地址所在是否有違反相關法律規定。另開店選點實務上,不論是縣市主幹道、高鐵站、火車站等人潮聚點,還是大台北捷運站旁黃金店點, 雖都是開店創業第一優先考量的店點,但建議開店創業者在挑選店點前,除要考量一下自己的營業內容(營業銷售產品、提供服務內容)、商品客單價、目標客層、當地人潮素質和數量外,更要考量自身負荷店面租金的能力(租金應佔營業額比重)。站上另有提供 租店診斷檢核表  和 頂讓店診斷檢核表開店商家和創業者參考。

以下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住三之一和住三之二附條件允許使用核准標準

住三之一

住三之二

第二十一組:飲食業

本組限於營業樓地板面積不超過一五○平方公尺之左列各款:

(一)冰果店。

(二)點心店。

(三)飲食店。

(四)麵食店。

(五)自助餐廳。

(六)泡沫紅茶店。

(七)餐廳(館)。

(八)咖啡館。

(九)茶藝館。

一、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公尺以上之道路。

二、限於建築物第一層及地下一層使用。

住三之一

住三之二

第二十二組:餐飲業

(一)營業樓地板面積規模大於前組規定之飲食業。

(二)酒店(營業樓地板面積不超過一五○平方公尺者)。

一、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十二公尺以上之道路。

二、限於建築物第一、二層及地下一層使用。設於第二層者,其同層及以下各樓層均為非住宅使用。

三、除第(二)目外,營業樓地板面積應在五○○平方公尺以下。

 

如何查詢土地使用分區及土地使用核准條件?
(一)查詢土地使用分區可利用網路查詢:網址http://www.zone.taipei.gov.tw

(二)查詢土地使用核准條件可利用網路查詢:網址http://www.udd.taipei.gov.tw/(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業務法令/土地使用分區法令/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核准標準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核准標準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核准標準

 

以上參考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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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編號:5237

臺北市市政府處理師大夜市商圈不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的開店商家,依法辦事開單告發。
 
 師大夜市商圈開店商家,若不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法規,且沒有持有民國七十二年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之前,市府早期核發的合法使用登記證明的開店商家,就不得繼續營業。若不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法規,但持有民國七十二年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之前,市府早期核發的合法使用登記證明的開店商家,還是可繼續營業。

參考之前,本社區要逐出不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的開店商家,台北市都發局回函解釋「合法營業」的意義。不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法規的開店商家,若是在在原址上領有民國七十二年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之前,營利事業登記證就叫合法營業,依台北市都發局回函「合法營業」解釋,還是可繼續營業。

台北市都發局回函節錄部份內文:
本案涉土地使用分區法令部分,本局說明如下:
依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93、94條規定,原有合法使用得繼續為原來使用或改為妨礙較輕使用。又依本府95年1月3日府都規字第09419619501號令說明前開管制規則93、94條「合法使用」定義(略以):「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93條、第94條係為保障原有合法使用者之權益,並達到都市計畫之使用目的而訂定,有關合法使用係指行為符合行為時之使用管制規定依法申請者,或領有本府營利事業登記證者」。
故該公司既於XX年經本府核准設立其營利事業登記,則符合前開「合法使用」之定義,得繼續為原來之使用或改為妨礙較輕之使用。


法律法規相關規定

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實施於民國七十二年,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 (民國 91 年 8 月 27 日 修正)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十四章 原有不合規定之土地及建築物使用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九十三條
適用本規則後,不合本規則規定之原有土地及建築物,為便利管制,區分為左列三類:
一、第一類:嚴重破壞環境品質者:
(一)設於住宅區、行政區、文教區內之第三十四組、第四十五組、第四十七組、第四十八組、第五十三組、第五十四組、第五十五組及第五十六組使用。
(二)設於商業區、倉庫區、風景區、農業區內之第五十四組、第五十五組及第五十六組;設於商業區、工業區、風景區內之第四十七組、第四十八組; 設於商業區內之第四十五組;設於風景區內之第五十三組;設於保護區內 之第五十四組及第五十五組使用。但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儲藏、分裝業, 不在此限。
二、第二類:與主要使用不相容者:
(一)設於第一種住宅區、第二種住宅區內之第二十四組(僅油漆、塗料、顏料、染料)、第二十五組(僅蛇類、化工原料)、第四十六組、第五十一組及第五十二組使用。
(二)設於商業區內之第五十三組;設於行政區、文教區內之第四十六組、第五十一組及第五十二組,設於倉庫區、農業區、保護區內之第五十三組;設於風景區內之第四十六組及第五十二組使用。
三、第三類:設於各種分區內不合各分區之土地及建築物使用規定,而不屬於前二類者。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九十四條
前條規定之土地及建築物,其使用之繼續、中斷、停止、擴充或變更,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第一類、第二類者,市政府得視情況依規定限期令其變更使用或遷移。
二、第三類者,自適用本規則之日起,得繼續使用至新建止。
三、第一類與第二類於停止使用滿一年及第三類於停止使用滿二年者,不得再繼續為原來之使用。
四、原有不合規定使用之建築物得改為妨害較輕之使用。
五、原有不合規定使用之建築物,因災害損壞時,除位於公共設施保留地外,准予修繕但不得新建、增建、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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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編號:4598

阿甘創業加盟網 www.ican168.com 大多數夜市內部四通八達,岔路很多,會分散人流,因此夜市不同處人潮流量多寡,落差會很大。若有機會挑選夜市商圈店點,人潮流量及人潮動線方向就需要特別注意。

一般而言,夜市商圈主要入口處及夜市商圈主幹道周邊人潮最多,業績易衝高,因此此處店面或擺攤一有空置馬上就會有人接手經營,很難出現空置的情形,這類店點往往租金價格十分高昂,可遇不可求。而夜市商圈人潮落差較大的地區,因人潮分散人流零散,租金雖僅剩一半,但夜市開店商家彼此之間競爭激烈,及相對人潮弱勢情況下,業績不易衝高,承租這類型夜市商圈店點擺攤做生意要特別小心,除了注意夜市的名氣與人潮之外,務必還要多次不同時段親自到店點現場勘查、評估後,再做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