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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經營旅宿民宿業者應否開立發票及相關稅法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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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旅宿民宿業者應否開立發票及相關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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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宿民宿業者應知相關稅法條文

財政部90年12月27日台財稅字第0900071529號函釋,「鄉村住宅供民宿使用,在符合客房數五間以下,客房總面積不超過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下,及未僱用員工,自行經營情形下,將民宿視為家庭副業,得依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至如經營規模未符前開條件者,其稅捐之稽徵,依據現行稅法辦理。」係指合法登記之民宿,享有租稅優惠,將民宿視為家庭副業,其房屋稅之稽徵,依住宅用房屋稅稅率課徵房屋稅,至其座落土地之地價稅仍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反之,未合法登記者,則不適用此項租稅優惠。

民宿管理辦法第3條
本辦法所稱民宿,指利用自用住宅空閒房間,結合當地人文、自然景觀、生態、環境資源及農林漁牧生產活動,以家庭副業方式經營,提供旅客鄉野生活之住宿處所。

民宿管理辦法第13條
經營民宿者,應檢附文件,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並繳交證照費,領取民宿登記證及專用標識後,始得開始經營。

稅捐稽徵法第44條
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五罰鍰。但營利事業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如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處罰者,免予處罰。
前項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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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一、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者。
二、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亦未按應納稅額繳納營業稅者。
三、短報或漏報銷售額者。
四、申請註銷登記後,或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停止其營業後,仍繼續營業者。
五、虛報進項稅額者。
六、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七、其他有漏稅事實者。
納稅義務人有前項第五款情形,如其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補稅處罰者,免依前項規定處罰。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下列有那些經營旅宿民宿業者應否開立發票及相關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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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經營旅宿民宿業者應否開立發票及相關稅法知識:(1)

回應編號:8492

考量颱風將來襲取消訂房觀光局旅館或民宿業退費相關處理準則

消費者若事先己向旅館或民宿業者訂房,但因颱風地震天災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引起風雨阻路而無法成行時,不能入住旅館或民宿,不可歸責於消費者的事由,旅館或民宿業應全額退費。但如是消費者己向旅館或民宿業者訂房,是因媒體報導颱風將可能侵襲時,而想取消不打算如期進住,消費者應儘速通知旅宿業者解約,業者應依觀光旅館業與旅館業及民宿個別旅客直接訂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5點,旅客解除契約時,應通知業者,並得要求業者依下列基準處理:

□ 收取定金者,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十四日以前到達者,得請求業者退還定金百分之百。
(二)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十日至第十三日到達者,得請求業者退還定金百分之七十。
(三)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七日至第九日到達者,得請求業者退還定金百分之五十。
(四)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四日至第六日到達者,得請求業者退還定金百分之四十。
(五)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二日至第三日到達者,得請求業者退還定金百分之三十。
(六)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一日到達者,得請求業者退還定金百分之二十。
(七)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當日到達或未為解約通知者,業者得不退還定金。

□ 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者,依下列方式之一處理:
□比例退還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
(一)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三日以前到達者,業者應退還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百分之百。
(二)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一日至第二日到達者,業者應退還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百分之五十。
(三)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當日到達或未為解約通知者,業者得不退還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

□一年內保留已付金額作為日後消費折抵使用:
(一)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當日前到達者,得於一年內保留已付金額作為日後消費折抵使用。
(二)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當日到達或未為解約通知者,業者得不退還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

回應主題:經營旅宿民宿業者應否開立發票及相關稅法知識:(2)

回應編號:8485

衛福部旅館業附設餐廳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及實施HACCP
 
旅館業附設餐廳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除持續要求國際觀光旅館內附設餐廳實施HACCP,並擴大要求經交通部觀光局「星級旅館評鑑計畫」評鑑為五星級旅館附設餐廳實施HACCP,並自107年7月1日生效。

HACCP是Hazard Analysis Critical Control Point (食品衛生安全重點控制) 的縮寫。是用來監控制造食品的每一步驟,以確保客戶取得安全、健康的食品。

HACCP基本概念

1.是安全之品質保證系統
2.強調事前監控勝於事後檢驗
3.非零缺點系統
4.為降低食品安全危害而設計 5.實施乃架構於SS0P GMP 之基礎上
6.SOP、SSOP 需建立在5S之基礎上(5S 整理 整頓 清掃 清潔 教養)

HACCP七大原則
1.危害分析
詳列製程中可能發生之危害及可使用之預防方法
2.判定重要管制點 重要管制係指一個點,步驟或程式,若施予控制,則可預防,去除,或減低食品之危害至可接受程度
3.建立管制界線
係指重要管制點必須符合之標準
4.執行管制點監測 監測是指有計畫之監控管制點是否符合管制界限,並做成控制紀錄被查確認
5.建立矯正措施
監控過程發現不符合管制界限時,應實施改正措施使重要管制點回復控制之下
6.建立記錄系統
建立HACCP系統實施情形之書面完整正確資料
7.HACCP系統確認
建立確認步驟以證實HACCP系統有效而可行

食安法第8條
食品業者之從業人員、作業場所、設施衛生管理及其品保制度,均應符合食品之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向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錄,始得營業。 第一項食品之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第二項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及前項食品業者申請登錄之條件、程序、應登錄之事項與申請變更、登錄之廢止、撤銷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取得衛生安全管理系統之驗證。 前項驗證,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認證之驗證機構辦理;有關申請、撤銷 與廢止認證之條件或事由,執行驗證之收費、程序、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食安法第44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 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十六條規定。 三、經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命其回收、銷毀而不遵行。 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所為禁止其製造、販賣、輸入 或輸出之公告。 前項罰鍰之裁罰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旅民宿連鎖加盟業者,食品安全管制系統稽查不符合之食品業者,可依食安法第44條,經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 未依規定設置專門職業人員之業者,將依食安法第47條第4款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另依發展觀光條例第24條規定,若是以不動產租賃方式經營,提供旅遊、商務、出差等不特定人有日或週之住宿或休息之事實而收取費用營業者,屬旅館業務之營業行為,應向本府觀光傳播局申請取得旅館業登記證後,始得經營。
 

回應主題:經營旅宿民宿業者應否開立發票及相關稅法知識:(3)

回應編號:8458

自行增設貨櫃屋經營旅宿業務者罰鍰5萬元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行政院消保處)協請交通部觀光局促請地方政府查核轄區貨櫃屋供作旅宿用途之情形。查核結果計有5家不符合「發展觀光條例」規定,相關地方政府已依規定處以罰鍰在案。

本案前據各地方政府於本(107)年2月至3月初步瞭解,以貨櫃屋經營旅宿業務者,計有臺南市、屏東縣及臺東縣等3縣市,共計5家。其中1家領有合法旅宿登記證,但原登記資料並無貨櫃屋設施,而是業者後來自行增設;另4家貨櫃屋業者則根本未領有旅宿登記證。

相關裁處情形如下:
(一)已取得旅宿登記證,自行增設貨櫃屋經營旅宿業務者:
現場稽查有7間違規客房,臺東縣政府已依「發展觀光條例」第55條第7項規定,以民宿經營者擅自擴大營業客房,處以新台幣5萬元罰鍰在案。
(二)未取得旅宿登記證卻違規經營者:
因現場稽查有違規經營行為,已依「發展觀光條例」第55條第6項規定,以未領取登記證而經營民宿者,分別由臺南市政府處以6萬元(2家違規客房均為5間)、臺東縣政府處以8萬4千元(違規客房6間)及屏東縣政府處以13萬2千元罰鍰在案。
除了上述情形外,南投縣政府、高雄市政府及臺東縣政府,也發現另有疑似貨櫃屋違規經營旅宿業之10家業者。上開地方政府正進一步調查中,倘確有不法,將依法辦理。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旅民宿連鎖加盟業者,貨櫃屋作為民宿使用,固然因為有特色且價格相對便宜,所以為消費者所喜愛,但貨櫃屋民宿由於依現行「發展觀光條例」規定,貨櫃屋不得申請作為民宿,無法取得旅宿登記證。


回應主題:經營旅宿民宿業者應否開立發票及相關稅法知識:(4)

回應編號:6462

旅宿業者透過訂房網站銷售住宿服務應開立發票及申報銷售額

旅宿業者透過訂房網站銷售住宿服務而漏未開立統一發票及申報銷售額,遭國稅局補稅處罰,得不償失。

某民宿業者透過知名訂房網站提供消費者優惠訂購國內旅宿服務,訂房網站營業人交付之價金時,漏未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銷售額。

經國稅局依查得資料勾稽比對其開立之發票明細後,查獲該民宿業者短漏開統一發票及漏報銷售額,業者坦承因消費者預先於訂房時給付價款予訂房網站之營業人,消費者入住時已無需付款,國稅局除依法補徵5%營業稅外,並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擇一從重裁處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旅宿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不論是傳統營運方式或是透過訂房網站銷售模式,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旅宿業者藉由訂房網站接受訂房亦應開立統一發票,並應依規定申報銷售額。

回應主題:經營旅宿民宿業者應否開立發票及相關稅法知識:(5)

回應編號:6461

經營日租套房未取得旅館業登記證裁罰18萬

北市有一業者未依法取得旅館業登記證,卻提供不特定人日或週之住宿或休息並收取費用之經營旅館業務行為,經臺北巿政府觀光傳播局當場查得有旅客7人入住5晚,裁罰新臺幣18萬元罰鍰,並禁止其營業。業者不服提起訴願,經臺北市政府審議後駁回訴願。

本件業者是於airbnb網站刊房間照片、簡介、提供之設施、價格及旅客住宿評價等住宿資訊,本府觀光傳播局至現場稽查,當場查得有旅客7人入住5晚;另亦經由上述網站,完成訂房手續等事證,臺北市政府審議認業者確有經營旅館業務之行為,依發展觀光條例第55條第5項規定予以裁罰,並無違誤。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旅民宿連鎖加盟業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24條規定,若是以不動產租賃方式經營,提供旅遊、商務、出差等不特定人有日或週之住宿或休息之事實而收取費用營業者,屬旅館業務之營業行為,應向本府觀光傳播局申請取得旅館業登記證後,始得經營。

 

回應主題:經營旅宿民宿業者應否開立發票及相關稅法知識:(6)

回應編號:6460

商業登記法修正民宿免辦商業登記

商業登記法修正草案,其一為配合發展觀光條例,鼓勵家庭採副業方式經營民宿,增訂民宿經營者,屬小規模營業範疇內,明定免辦商業登記。另修訂「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小規模營業營業稅起徵點由財政部明確訂之。

其二為配合商業發展及放寬行政規範,商業經營如有違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法律或法規命令規定,未來將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勒令歇業,處分確定後再通知主管機關廢止其商業登記或部分登記營業事項。
其三商號的負責人或合夥人是就商號負無限責任;為減輕商號經營成本負擔,商業登記法修正後,申請商號資本額可免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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