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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屬或不屬於薪資所得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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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或不屬於薪資所得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

上萬筆加盟頂讓開店創業廠商資料加盟特色優勢及加盟應注意那些事項 --阿甘創業加盟網www.ican168.com提供 阿甘創業加盟網創業市集--上萬筆加盟頂讓開店創業廠商資料供創業者比較參考由阿甘創業加盟網www.ican168.com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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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薪資所得係為職務上或工作上所取得之勞務報酬,並不以僱傭關係為唯一判斷標準,亦不以所得為經常性之固定酬勞為限。另員工年度未休完之特別休假,所領取的不休假獎金在不超過規定標準範圍者,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如雇主有將員工符合免稅規定之加班費誤計入員工薪資所得情事,應儘速向所轄國稅局辦理更正,以維員工權益。

所得稅法第14條

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以其全年下列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
第三類:薪資所得:凡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
之所得:
一、薪資所得之計算,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為所得額。
二、前項薪資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但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日支費及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及依第四條規定免稅之項目,不在此限。
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自願提繳之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合計在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年金保險費部分,不適用第十七條有關保險費扣除之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24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勞動基準法第32條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在坑內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下列還有那些屬或不屬於薪資所得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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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屬或不屬於薪資所得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1)

回應編號:9050

不休假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

公司於年底尚有未休完的特別休假日,領取不休假獎金,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 。

依據勞動基準法規定,凡是勞工在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未休完特別休假之所有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該不休假獎金屬加班費的一種,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第4款但書規定,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

財政部74年5月29日台財稅第16713號函釋所謂規定標準係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及第32條規定「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限度內支領之加班費。機關、團體、公私營事業員工因未休完特別休假日折發之不休假加班費,其金額符合前列標準者,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未休完特別休假日折發之不休假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雇主亦應按照規定備置薪資清冊,將發放薪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總額等事項紀錄,並按有關規定申報員工薪資所得,以免受罰。


回應主題:屬或不屬於薪資所得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2)

回應編號:9005

支付員工健康檢查費應否併計員工薪資所得課稅

某一公司年度依法對從事特別危害健康工作之勞工,定期施行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費用共新臺幣0萬元,另補助員工一般性定期健康檢查費用50萬元,則該公司於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將上述健康檢查費用分別列報於職工福利30萬元及薪資費用50萬元,另員工取得健康檢查補助50萬元,應併計員工薪資所得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
 
營利事業如果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和依照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必須對在職勞工施行健康檢查所負擔之費用,可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1條第5款及第8款規定核實列為職工福利,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惟如由營利事業補助員工一般性定期健康檢查費用或於前揭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以外,另外增加健康檢查次數及項目負擔,則屬營利事業對員工健康檢查之補助,應列為薪資費用,至於員工取得之補助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之薪資所得,依法應併計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利事業給付員工健康檢查費用時,應注意上開規定區分處理,若由服務單位支領或給付之健康檢查費,係屬職務上取得之補助費,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之薪資所得,依法應併計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於給付時應依規定辦理扣繳申報,以免因違反扣繳義務遭補稅處罰。


回應主題:屬或不屬於薪資所得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3)

回應編號:9004

支付員工健康檢查費應否併計員工薪資所得課稅

某一公司年度依法對從事特別危害健康工作之勞工,定期施行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費用共新臺幣0萬元,另補助員工一般性定期健康檢查費用50萬元,則該公司於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將上述健康檢查費用分別列報於職工福利30萬元及薪資費用50萬元,另員工取得健康檢查補助50萬元,應併計員工薪資所得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
 
營利事業如果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和依照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必須對在職勞工施行健康檢查所負擔之費用,可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1條第5款及第8款規定核實列為職工福利,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惟如由營利事業補助員工一般性定期健康檢查費用或於前揭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以外,另外增加健康檢查次數及項目負擔,則屬營利事業對員工健康檢查之補助,應列為薪資費用,至於員工取得之補助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之薪資所得,依法應併計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利事業給付員工健康檢查費用時,應注意上開規定區分處理,若由服務單位支領或給付之健康檢查費,係屬職務上取得之補助費,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之薪資所得,依法應併計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於給付時應依規定辦理扣繳申報,以免因違反扣繳義務遭補稅處罰。


回應主題:屬或不屬於薪資所得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4)

回應編號:8636

雇主繳納勞健保費屬雇主應負擔部分不計入員工薪資所得

雇主繳納之勞、健保費,屬雇主應負擔之部分,不計入員工薪資所得;但屬員工應自行負擔之部分,扣繳義務人於計算扣繳稅款時,不可自員工薪資所得中減除。

員工每月薪資所得之計算,係以每月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應稅收入為所得額,並填報於扣繳憑單之(薪資所得)給付總額。至雇主自薪資所得中扣付之工會會費、職工福利金及保險費等員工應自行負擔之費用,則不得自薪資所得中減除。

扣繳義務人在計算屬居住者之員工每月薪資所得扣繳稅款時,應依給付年度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扣繳所得稅款,或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5%,另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每次給付金額未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起扣標準者,免予扣繳。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薪資所得係為職務上或工作上所取得之勞務報酬,並不以僱傭關係為唯一判斷標準,亦不以所得為經常性之固定酬勞為限。另員工薪資所得扣繳之稅款以給付總額計算,扣繳義務人注意依上開規定扣繳稅款及填報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憑單,以免因短漏扣繳致需補扣繳稅款及遭處罰鍰。


回應主題:屬或不屬於薪資所得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5)

回應編號:7377

特別休假日執行職務支領加班費金額符合規定範圍者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

勞動基準法修正後員工於特別休假日因執行職務所領取的不休假獎金,若金額符合規定標準範圍者,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

依財政部74年台財稅第16713號函規定,機關、團體、公私營事業員工為雇主之目的,於國定假日、特別休假日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其金額符合勞動基準法規定標準範圍以內者,免納所得稅,而且其加班時數不計入同法第32條規定「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

另勞動基準法規定,因員工執行職務而未休完之特別休假日,在年度結束時所發給「不休假獎金」,係屬加班費的一種,在不超過勞動基準法第38條及第39條規定標準範圍者,依據所得稅法規定,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應妥善保存加班紀錄及支付證明等文件,才能據實憑以認定;營利事業無加班事實虛列加班費,除補稅外還須被罰款。 另,如有將員工符合免稅規定之加班費誤計入員工薪資所得總額申報扣繳憑單情事,應儘速向所轄國稅局辦理更正,以維員工權益。


回應主題:屬或不屬於薪資所得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6)

回應編號:6896

才藝或安親班教師薪資所得應扣繳稅款及填報扣繳憑單

稅捐機關查獲連鎖幼稚園業者於課後增設圍棋、美術音樂、律動等額外課程收費,給付兼職才藝教師薪資所得,但因連鎖幼稚園業者誤認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薪資所得免稅而漏稅,違反扣繳規定,遭致限期補繳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並按應扣未扣稅款處1倍罰鍰。托兒所、幼稚園業者於課後增設才藝、安親班等業務,給付老師薪資,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扣繳稅款及填報扣(免)繳憑單。

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托兒所、幼稚園、國民小學、國民中學、私立小學及私立初級中學之教職員薪資所得免納所得稅;但如托兒所、幼稚園若於一般課程外增設才藝或安親班收費教授者,該才藝或安親班教師薪資所得則非屬前揭法條規範之免稅所得,應依相關規定扣繳稅款及填報扣(免)繳憑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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