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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補教業招生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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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教業補習班招收學生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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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教業違法招生相關法律條文

行政罰法第18條
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
前項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
依本法規定減輕處罰時,裁處之罰鍰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二分之一,亦不得低於法定罰鍰最低額之二分之一;同時有免除處罰之規定者,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三分之一,亦不得低於法定罰鍰最低額之三分之一。
但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其他種類行政罰,其處罰定有期間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二十五條
短期補習班辦理不善、違反本法或有關法令或違反設立許可條件者,直轄 市、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視情節分別為下列處分︰
一、糾正。
二、限期整頓改善。
三、停止招生。
四、撤銷立案。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51條
幼兒園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幼兒園負責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或經處罰三次後仍未改善者,得為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收六個月至一年、停辦一年至三年或廢止設立許可之處分:
一、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進用未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者從事教保服務。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借用未在該園服務之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證書。
三、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以派遣方式進用教保服務人員。
四、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知悉園內有不得擔任教保服務人員或其他人員而未依規定處理。
五、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幼兒園之董事長或董事有不得擔任該項職務之情形而未予以更換。
六、違反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以未經核准之車輛載運幼兒、載運人數超過汽車行車執照核定數額、未依幼童專用車輛規定接送幼兒、未配置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或年滿二十歲以上之隨車人員隨車照護幼兒。
七、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辦理幼兒團體保險。
八、違反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未將收費數額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以超過備查之數額及項目收費,或未依第四十二條第四項所定自治法規退費。
九、違反依第四十五條第四項所定辦法有關評鑑結果列入應追蹤評鑑,且經追蹤評鑑仍未改善。
十、違反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幼兒園未於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將在職人員名冊,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十一、招收人數超過設立許可核定數額。
十二、提供不安全之設施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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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有那些補教業補習班招收學生實務案例及法律應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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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補教業招生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1)

回應編號:8987

幼兒園違法超收沒保學生險重罰43萬

台北市政府組成聯合稽查小組針對幼兒園建築物年度公安申報、消防安全設備年度檢修申報及園內消防安全設備等項實施公共安全查核,同時協同消保官、勞動力重建運用處及監理所,就幼兒園園址、市招、招生人數、師生比、人員資格、教學正常化、團保等項園務行政是否符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相關規定,進行查核及輔導。

重大違規情形包括聘用未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者從事教保服務工作、未辦理幼兒團體保險、招收人數超過設立許可核定數額、違規擴大使用未核准使用樓層及師生比不足等項目,業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45條至第54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33條至第39條及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輛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辦法等規定,分別處幼兒園負責人或行為人新臺幣6千元至34萬8千元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其中5園已改善完成,8園仍在改善期間,1園經複查後仍未改善,爰再處11萬4千元罰鍰並勒令停招1年。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某幼兒園違法超收,沒有保學生保險,遭重罰43萬8千元,另外知名的幼兒園在此次查核因三次複查沒過,再處11萬4千元罰鍰並勒令停招1年。


回應主題:補教業招生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2)

回應編號:6968

自家私設補習班未申報所得稅被查獲補稅及罰款

有一甲君於自家成立音樂教室補習班,教授彈奏樂器並收取學雜費,但未辦理立案登記,經國稅局查獲甲君於104年度收取100萬元學雜費收入,因甲君未能提供成本及費用之憑證單據,該局按財政部頒定「104年度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以收入之50%作為成本及必要費用,核定漏報其他所得50萬元,除補徵稅款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私設補習班以自身專長教授他人技藝並收取學費,應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立案登記,設立人為所得人,若未向主管機關申請立案登記、或移轉經營權及所有權卻未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經查明另有實際所得人者,以實際所得人為課稅主體,按其實際經營情形課徵綜合所得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補教業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私人經營之各種補習班,原則上補教業招生認定,不是以你有沒有發文宣或招收學生,而是以上課學生超過5人以上就認定為有招生,只要被認定有招生之實,法規上規定一定要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立案登記,另我國綜合所得稅係採自行申報制,有所得即應申報。

 

回應主題:補教業招生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3)

回應編號:6967

補習班立案經營幼兒園被查獲立即停辦及罰款

北市教育局查獲,某一幼兒園申請立案為私立短期補習班(語文補習班),招收對象為國小及6歲以下兒童,幼兒分上、下午招生進行課程,然幼照法第2條明確規定教保服務是針對2歲至6歲幼兒的教育與照顧,簡稱「教保」,違反幼照法,又私自增設安親班和其他舞蹈、圍棋課程業務,違反兒少法。

未立案幼兒園進行教保服務招生違法方面,依照幼照法47條,處6萬至30萬元罰鍰,並立即停辦,並可按次處罰,且罰金可以累計。另本案的補習班又開設安親班,經營設立許可以外之業務,可依兒少法105條處6萬至30萬元罰款,亦可依違反幼照法47條員開罰,最重可撤照。另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補教業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因補習班的消防安檢條件比幼兒園較寬鬆,因此常有幼兒童補教業界以補習班立案經營幼兒園或私自招收幼兒一事或是增設安親班、開其他課程,如被主管機關查獲,依幼照法第52條要求限期改善,並處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以免得不償失。

 

回應主題:補教業招生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4)

回應編號:6234

幼兒園雙語補習班超收學生教育局首度依行政罰法重罰近151萬

何OO幼兒園三民分校為雙語補習班,向教育局登記2家幼兒園,教育局核定共可招收62名學生,然何OO超收到到124名,被家長向媒體跟投訴教育局違法超收學生。教育局5月9日再前往幼兒園稽查,何OO分校為規避檢查騙孩子要玩「躲貓貓」,將幼童藏起,教育局9日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裁罰7萬5千元罰款,並勒令停招6個月。教育局10日又查到何OO另一分校亦超收學生,首度依行政罰法第18條規定,對於違法所得利益超過法令罰鍰的最高額,可在所得利益的範圍內,加重裁罰,共裁處3家幼兒園共罰150萬9千元。

北市教育局參照行政罰北市教育局計算何OO幼兒園三民分校,學生名冊上共有124人,教育局現場則查獲117人,本次教育局是依現場查獲人數開罰,但未來將考慮以名冊作為計算違法所得依據。另每名學生每月收費約1萬7千多元,教育局參考非營利幼兒園的成本,估算3家幼兒園的違法所得,平均每超收1位學生,1個月可多賺8000元,以此標準和現場查獲的超收學生,推算3家幼兒園3個月的違法所得利益分別是62萬4000元、69萬6000元和14萬4000元。北市教育局決定依此違法利益金額加重罰鍰,再加上聘用不合格教保員、未幫學生保團保等違法行為,扣除成本後違法所得利益為146萬多元,裁處3家幼兒園共罰150萬9千元。另外3家幼兒園都處以勒令停招6個月,且並需在3周內完成改善,業者需退費給家長,或協助轉介到合法幼兒園。

台北市教育局首次援引行政罰法第18條規定,當業者違法所得利益超過法定罰款最高額時,罰金可在所得利益範圍內加重裁罰。因此,未來對於補教業類似重大違規,也會以同樣的標準加重裁罰。

回應主題:補教業招生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5)

回應編號:5926

同業抄襲招生DM內容

從事文理補習教育業多年,曾發現在同一學區內的另一間新成立xx補習班的新招生文宣內容有一大部份(共200字以上)完全抄襲本班招生文宣內容,相似度達99%,只有顏色和xx補習班名稱不一。

曾經打電話和寄存證信函給xx補習班,得到的答覆是:稿是完全交給印刷廠設計的和代分發文宣,他們完全不知情。經我向印刷廠查證,證實是由該班的主管交付直接抄襲該段文案,為保護自身招生權益問律師後得知已經涉嫌侵害著作權可依著作權法第八十四條、八十五條、八十八條規定,請求他排除侵害及按情節輕重負損害賠償責任, 和依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規定除了須賠償權利人之外,可能還應負擔刑事責任。 (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回應主題:補教業招生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6)

回應編號:5925

補教業補習班合法及有違法之嫌的招生宣傳手法有

補教業合法的宣傳手法有:
1.花錢刊登公車車身廣告、
2.公車站牌廣告、
3.捷運列車車廂內廣告、
4.捷運站內廣告、
5.報紙廣告、
6.夾報文宣廣告、
7.電視網路廣告、
8.房屋外牆廣告、
9.學生間的推薦、
10.舉辦活動。

有違法之嫌的宣傳手法有:
1.收購各級學校學生的個人資料(畢業紀念冊、班級通訊錄等),作為電訪、寄送印刷文宣廣告用 。
2.雇用專人利用未上課期間在各學校教室的門上、課桌椅上,或者在各校的公佈欄上、建築物牆面上擅自黏貼宣傳廣告 。
3.雇用專人在放學後上學前在學生抽屜中放置宣傳文宣品 。
4.有些補習班會向各種入學考試優秀的上榜人員購買成績單(包括其姓名、身分證字號、畢業學校、電話號碼等),再將名單上的人冒充是自己補習班的學員,公佈在營業地點與廣告文宣上,以取得教學成效優良聲勢。
5.有些補習班會發黑函打擊主要對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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