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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舉辦促銷活動及擬訂促銷方案應知法律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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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實促銷手段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致不公平競爭效果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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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實促銷手段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致不公平競爭相關法律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21條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廣告薦證者非屬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僅於受廣告主報酬十倍之範圍內,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公平交易法第25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
公平之行為。

公平交易法第41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事業違反第十條、第十四條,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情節重大者,得處該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鍰,不受前項罰鍰金額限制。
前項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之計算、重大違法情節之認定、罰鍰計算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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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消費者保護法第5條
政府、企業經營者及消費者均應致力充實消費資訊,提供消費者運用,俾能採取正確合理之消費行為,以維護其安全與權益。

商品標示法第6條
商品標示,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
二、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三、有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商品標示法第14條
流通進入市場之商品有第六條各款規定情事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生產、製造或進口商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其情節重大
者,並得令其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下或歇業。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有那些不實促銷手段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致不公平競爭效果實務案例及法律應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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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舉辦促銷活動及擬訂促銷方案應知法律實務:(1)

回應編號:9742

營造熱銷假象遭罰50萬

宣稱熱銷、即將完銷,易激起「不買就來不及」的緊張感,進而倉促決定購買。然在廣告中既宣稱熱銷幾成,該資訊就不應有不實情事,若廣告營造之熱銷僅是假象,就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的疑慮。

公平會有一建案案例,該建案規劃78戶,廣告公司受託銷售36戶,至110年7月累計雖簽訂27戶購屋預約單,但開賣1個月期間所簽訂的20戶,扣除放棄預約權利者,實際上只有銷售10戶,占可銷售戶數的27.78%,到同年6至7月累計也才銷售19戶,占可銷售戶數的52.78%,分別與廣告宣稱「銷售五成」、「突破七成」不符。因此,銷售建案廣告,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的銷售數量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在第1623次委員會議通過,筑OO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大O廣告有限公司銷售建案,於電子報熱門新訊的房市焦點刊載「三級警戒前就已經衝刺一波買氣……短短一個月即銷售五成以上」、「即便6、7月碰上疫情三級警戒也悄悄突破七成」等內容,涉有廣告不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分別處筑OO業公司及大O廣告公司各5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如果業者以預約單計算銷售實績,應扣除已放棄預約權利者,避免營造熱銷的假象。


回應主題:舉辦促銷活動及擬訂促銷方案應知法律實務:(2)

回應編號:9359

未揭露贈品商品券使用限制違公平交易法

新OO有線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刊登「HD99高畫質套餐」服務廣告其意圖或表現方式使人誤認案關廣告為有線電視繳款單,且其廣告內容未揭露該促銷活動所送贈品商品券之使用限制條件,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嫌。
經公平會調查,案關廣告呈現方式易引起用戶將該廣告誤認為其尚未繳交之有線電視繳款單,進而繳費並訂購該套餐服務,已達成影響交易決定之目的。雖案關廣告已以較小字體註明其為促銷傳單,然所使用文字以顯不相當比例之字體揭露,其未達顯著之程度,已使觀者無法得知係為促銷傳單,進而做成錯誤之交易決定。又案關廣告內容刊載「繳費後本公司將主動發送簡訊告知《兌換之流水編號》」等文字,惟並未揭露商品券之使用限制,用戶須於繳費後收到簡訊方能得知該商品券使用之限制條件,而無法藉由廣告完整評估其實際價值及使用限制,致引起觀者錯誤之認知與決定,故新OO公司刊登之「HD99高畫質套餐」服務廣告,核已構成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4項準用第1項規定。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525次委員會議通過,新OO有線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於108年3月刊登「HD99高畫質套餐」服務廣告(下稱案關廣告),以「繳款單」方式呈現,其意圖或表現方式不無使人誤認案關廣告為有線電視繳款單,且其廣告內容未揭露該促銷活動所送贈品商品券之使用限制條件,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4項準用第1項規定,處新OO公司新臺幣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若要推出促銷方案或活動,應注意與實際價值是否有顯著差異外,或佯裝一般人發文博取網友信任之行銷手法,皆屬以積極欺瞞或消極隱匿實受廠商促進為言之重要交易資訊,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


回應主題:舉辦促銷活動及擬訂促銷方案應知法律實務:(3)

回應編號:8671

促銷活動以摸彩為釣餌實則銷售違公平法罰15萬

上O淨水公司涉利用消費者射倖心理,以摸彩贈送3C家電獎品為釣餌,隱匿商品銷售之目的,實則銷售淨水器及濾心之情事,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及顯失公平行為,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嫌。

經公平會調查,上O淨水公司於1月至8月間多次辦理相關摸彩活動,其所散發之摸彩券上載明「第一重:廠商贊助獎【高級養生活水生飲機】」、「第二重3C家電於活動結束後公開抽出,中獎者免費領取」等語,使民眾對摸彩活動獎項產生獲獎期待並有射倖心理;惟查上O淨水公司對系爭摸彩活動獎項設有限制條件之資訊,逕以淨水器中獎者領取安裝意願及支付費用,單方面決定相關3C家電獎品開獎與否。 民眾選購淨水器時,非僅考量淨水器之購買成本,濾心更換之成本亦為民眾選購淨水器考量之因素。而上O淨水公司於電話通知淨水器之中獎人時,雖或有告知淨水器價值,以及中獎且同意領取者所需支付之金額,惟查該淨水器之進貨成本與上O淨水公司向獲獎者宣稱之售價差距甚多,不無令民眾對淨水器品質產生錯誤期待並有射倖心理。另多數民眾表示上O淨水公司於安裝淨水器後始告知濾心更換之費用,並推銷濾心更換方案,民眾無從比較更換濾心之價格,立於資訊不對等之地位而與之交易,致衍生糾紛。

因此公平會於第1416次委員會議決議通過,上O淨水有限公司藉摸彩活動之名,取得參與者個人資料,且隱匿商品銷售之事實及重要交易資訊,致消費者誤認,而為淨水器相關產品之交易,核其整體銷售行為,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及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故依公平交易法第42條前段規定處分,除令其應立即停止該項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1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若要推出促銷方案或活動,應注意與實際價值是否有顯著差異外,或以摸彩贈送為名,實則蒐集個資行銷手法,皆屬以積極欺瞞或消極隱匿實受廠商促進為言之重要交易資訊,涉違反公平交易法。  


回應主題:舉辦促銷活動及擬訂促銷方案應知法律實務:(4)

回應編號:8623

發送簡訊方式傳達優惠活動訊息廣告不實公平會罰10萬

知名電信公司對曾經參與該門市開幕慶活動之上百名消費者發送內容為「【O董最霸氣平板免費送】恭喜您獲得平板一台,限於桃園夜市直營出示本訊息即可兌換數量有限,速洽該店,涉具有招徠效果之相關事項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嫌。
 
經公平會調查,亞OO信公司之桃園夜市直營門市於107年3月20日對曾經參與該門市開幕慶活動之上百名消費者發送內容為「【O董最霸氣平板免費送】恭喜您獲得平板一台,限於桃園夜市直營出示本訊息即可兌換數量有限,速洽該店。此優惠本人限領一次轉寄無效」之簡訊,該簡訊內容予人之印象,係接獲簡訊者本人至指定地點,只需出示該簡訊即可兌換限量之平板一台。然而實際上消費者到該門市出示簡訊欲兌換平板時,獲告知該優惠活動之條件為接獲簡訊者需先申辦亞OO信公司門號及搭配其399資費方案,才能兌換所稱免費平板,且可供兌換之平板僅限於3台。

公平會指出,亞OO信公司雖然主張因簡訊1則所能發送之字數有限,無法完整揭露上開限制條件,且門市對於活動期間出示簡訊詢問者,皆已詳盡說明各項限制條件,然而該公司透過發送簡訊方式達到招徠效果,應就簡訊內容盡真實表示及完整揭露限制條件之義務,不能課予接獲簡訊的消費者自行查證完整交易資訊之責,本案系爭簡訊業已具有不當招徠消費者前往其門市消費之效果,亦將引致消費者自簡訊內容所認知價值與實際所取得價值差 異過鉅,對該優惠活動之價值產生錯誤認知,核已構成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4項準用第1項規定。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409次委員會議通過,亞OO信股份有限公司以發送簡訊方式傳達優惠活動訊息,對具有招徠效果之相關事項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4項準用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網路開店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 若有需要刊登廣告或是散發廣告傳單,應注意廣告內容宣稱要與實際相符;若有贈獎活動或促銷活動,應注意宣稱內容是否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而被裁處罰鍰。


回應主題:舉辦促銷活動及擬訂促銷方案應知法律實務:(5)

回應編號:8554

舉辦會員獨家1元加購活動廣告不實公平會開罰15萬

大O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舉辦會員獨家1元加購活動,案關廣告刊載全館消費滿3,888元,予人印象為案關活動並無消費範圍之限制條件,惟實際上係限於購買廚房家電烘焙商品,涉構成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嫌。

經公平會調查,案關廣告整體呈現方式,予人印象為大O發公司之會員於全館消費滿3,888元,可以1元加購與案關廣告圖示相同之電子料理秤1個。惟據大O發公司表示,該公司表示因作業疏失所致,因校稿時漏未察覺誤植圖片,該公司於107年4月9日活動開始前通知各店於現場張貼公告更正活動內容,惟一般大眾仍無法藉由紙本廣告或網路得知案關活動之實際限制條件,以致民眾於活動期間至大O發量販店消費,實際係拿到價格較低之電子料理秤,而非價格較高之案關廣告圖示之商品,故廣告所載之電子料理秤商品圖示與實際交易商品不符,且該廣告所載之加購商品與實際加購商品之價值差異亦逾越一般大眾所能接受之程度,核已構成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 若在媒體網站或網頁刊廣告,應注意是否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表示之內容,或誤導消費者之不實訊息,以趁機拉抬消費者青睞,進行促銷方案之意圖。


回應主題:舉辦促銷活動及擬訂促銷方案應知法律實務:(6)

回應編號:8553

Facebook粉絲團刊登促銷廣告不實稱公平罰10萬

捷O公司於其銷售門市facebook粉絲專頁刊登「拉霸抽好禮」抽獎活動廣告,單筆消費滿2,800元,即可參加抽獎活動1次,最大獎品為日月潭雲品溫泉酒店住宿券,並宣稱該住宿券價值為19,000元,與實際價值有顯著差異,予人產生最大獎品住宿券價值達19,000元之印象,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嫌。

經公平會調查發現,捷O公司稱其係以日月潭雲品溫泉酒店提供之客房價目表「經典湖景大床房」房型定價19,000元為依據,而宣稱住宿券價值19,000元,惟該房型定價19,000元並不分平日、假日及旺日,實際價格依不同節日而有所不同,且捷O公司所贈送住宿券為平日住宿券,僅可於平日入住,倘於旺日及假日入住則有加價之限制;且捷O公司於其門市廣告單活動獎項說明載明「本獎品價值依購入或取得成本之金額為準,本公司保有最終解釋權」等語,而其係以每張10,300元價格向日月潭雲品溫泉酒店購入,故實際購入成本為10,300元,卻仍於facebook粉絲專頁刊載「價值19,000元」,顯見捷O公司對該住宿券實際價值知之甚詳,卻仍於廣告上宣稱住宿券價值19,000元,與實際價值有顯著差異。公平會最後表示,捷O公司於廣告中以「日月潭雲品溫泉酒店住宿券(價值19,000元)」宣稱,已有引起消費者錯誤認知與決定之虞,核屬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399次委員會議通過,香港商捷O海外貿易有限公司於facebook粉絲團刊登促銷廣告,宣稱獎品日月潭雲品溫泉酒店住宿券「價值19,000元」,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獎品價值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以下同)1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若要推出促銷方案或活動,應注意與實際價值是否有顯著差異外,或佯裝一般人發文博取網友信任之行銷手法,皆屬以積極欺瞞或消極隱匿實受廠商促進為言之重要交易資訊,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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