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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適用勞動基準法事業單位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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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勞動基準法事業單位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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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勞動基準法相關法律條文

勞動基準法第2條
本法用辭定義如左:
一、勞工:謂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二、雇主:謂僱用勞工之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或代表事業主處理有
關勞工事務之人。
三、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
、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
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四、平均工資: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
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作未滿六個月者,謂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
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
計算者,其依上述方式計算之平均工資,如少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
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百分之六十者,以百分之六十計。
五、事業單位:謂適用本法各業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機構。
六、勞動契約:謂約定勞雇關係之契約。

勞動基準法第3條
本法於左列各業適用之:
一、農、林、漁、牧業。
二、礦業及土石採取業。
三、製造業。
四、營造業。
五、水電、煤氣業。
六、運輸、倉儲及通信業。
七、大眾傳播業。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
依前項第八款指定時,得就事業之部分工作場所或工作者指定適用。
本法適用於一切勞雇關係。但因經營型態、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等因素適用本法確有窒礙難行者,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行業或工作者,不適用之。
前項因窒礙難行而不適用本法者,不得逾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以外勞工總數五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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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3條
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所列各業,適用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
之規定。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有那些適用勞動基準法事業單位實務案例及法律應知!

回應主題共有2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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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適用勞動基準法事業單位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1)

回應編號:8312

勞工符合自請退休規定提出申請雇主不可不准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五年八月十九日台勞動三字第一二五八四七號函釋, 查勞動基準法係課雇主對其所僱用勞工勞動條件應達最低標準義務之法律,故勞工如已符合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自請退休條件並提出申請時,雇主自應有照准之義務,不得拒絕,並應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按勞工工作年資計給退休金,雇主若有違反而拒不發給退休金者,勞工除可依勞動基準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外,亦可向法院提出退休金給付之訴。


回應主題:適用勞動基準法事業單位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2)

回應編號:7101

勞動基準法適用之行業及工作者

勞動基準法適用之行業依該法第三條規定,包括(括號內為適用日期):

一、農、林、漁、牧業。(73.8.1)

二、礦業及土石採取業。(73.8.1)

三、製造業。(73.8.1)

四、營造業。(73.8.1)

五、水電、煤氣業。(73.8.1)

六、運輸、倉儲及通信業。(73.8.1)

七、大眾傳播業。(73.8.1)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

上揭各業,係依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之規定。又同條第三項規定,一切勞雇關係均應適用勞動基準法。但因經營型態、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等因素適用本法確有窒礙難行者,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行業或工作者,不適用之。


壹、行業分類歸屬之認定

事業單位應否適用勞動基準法,依該法第三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係按該場所單位之主要經濟活動依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相關規定,就事實認定之。是以,事業單位及其工作者適用或排除適用勞動基準法,與其行業分類歸屬之認定有莫大關聯。

我國行業標準分類(2011年3月第9次修訂)係以場所單位(establishment)作為行業標準分類之分類基礎;所謂場所單位,係指經濟活動之構成主體,(如一家工廠、一個農場、一家事務所等),以備有獨自之經營簿冊或可單獨辦理事業登記者,以為判斷。

而企業(enterprise)單位範圍較大,包括之場所單位往往不止一個,各場所單位所從事之主要生產活動或有異同。例如,台糖公司從事養?、大豆油與砂糖製造及經營便利商店等多種經濟活動,分別歸屬0122「?飼育業」、0840「食用油脂製造業」、0893「製糖業」及4711「食品飲料為主之綜合商品零售業」等不同細類。

  按該行業標準分類一般歸類原則,係以場所單位之附加價值最大的主要經濟活動作為判定行業細類基礎,而不論其組織型態為公司組織、合夥組織或獨資經營,為民營或公營,亦不論其營運方式為傳統通路或電子商務。若無法取得附加價值資料,可採生產總額、營業額等產出替代指標或勞動報酬、工時、員工人數等投入替代指標作為判定依據,審慎運用。

1.事業係屬一個場所單位者,如其經濟活動中有本法第三條所列各業者,即應適用。

2.事業具有二個以上場所單位者,應依下列原則認定之:

(1)各場所單位從事相同之經濟活動者,如其經濟活動所屬行業為本法適用範圍者,應適用本法。

(2)各場所單位,從事之經濟活動不相同者,應分別認定;惟為便於事業之管理,凡其數個場所單位 中有部分應適用本法者,其他場所單位,得適用本法。

(3)另事業之總管理或分支管理部門,如自成個別場所單位者,依上揭1.原則認定之;若非屬個別場所 單位者,其所屬場所單位之經濟活動分類,應依其所轄場所單位中,有本法適用範圍者,該等部門即應適用本法。


貳、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歷次公告指定擴大適用之行業及工作者

1.七十七年四月五日指定驗船師事務所(77.4.5)、海事檢定服務(73.8.1)等適用勞動基準法。

2.八十年十月七日指定運輸工具設備租賃業、新聞供應業、出版業、廣播電視業、停車場業等適用勞動基準法。(73.8.1*上揭1.海事檢定服務及2.係因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變更致該等業為不適用行業後,為避 免原有勞工權益受損再指定其為適用行業。)

3.八十年十月十一日指定獸醫業適用勞動基準法。(80.10.7*係因第五次行業標準分類修正,已將原歸屬醫療保健服務業之獸醫業改歸入農業大類中農事服務業而指定。)

4.八十一年七月廿一日指定下列各業適用勞動基準法:(81.7.21*係為配合動員戡亂時期之終止,「廠礦工人受僱解僱辦法」即將廢止而公告指定。)

(1)電影片製作業。

(2)電影片發行業。

(3)汽車修理保養業。

(4)電器修理業。

(5)機踏車及自行車修理業。

(6)洗染業。

(7)其他凡用發動機器從事製造、加工、修理、解體之事業。

5.八十五年十二月四日指定下列各業自八十六年五月一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

(1)銀行業。

(2)加油站業。

(3)環境衛生及污染防治服務業。

6.八十六年三月十八日指定指定電影工業自「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八十五年十二月卅一日第六次修 訂 公布實施之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

 指定信託投資業自八十六年五月一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

7.八十六年九月一日指定下列各業及工作者自八十七年三月一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

(1)金融及其輔助業。

(2)資訊服務業。

(3)觀光旅館業。

(4)信用合作社業。

(5)證券業及期貨業。

(6)國際貿易業。

(7)汽車零售業。

(8)綜合商品零售業。

(9)建築及工程技術服務業。

(10)國會助理。

指定下列各業及工作者自八十七年七月一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

(1)社會福利服務業。

(2)醫療保健服務業(醫師除外)之工作者。

(3)公務機構技工、駕駛人、工友。

(4)公務機構清潔隊員。

8.八十六年十月三十日指定下列各業及工作者自八十七年四月一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

(1)保險業。

(2)不動產業。

(3)廣告業。

(4)設計業。

(5)商品經紀業。

(6)顧問服務業。

(7)租賃業。

(8)其他工商服務業。

(9)個人服務業。

(10)電影片映演業。

(11)法律及會計服務業(律師、會計師除外)之工作者。

指定國防事業非軍職人員之工作者自八十七年七月一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

9.八十九年一月七日指定藝文業中之公立單位技工、工友、駕駛適用勞動基準法。(89.1.7)

10.八十九年三月九日指定地方民意代表僱用之助理人員適用勞動基準法。(89.3.9)

11.九十二年九月廿三日公告政黨僱用之勞工,自九十二年十月一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

12.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公告勞工團體自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

13.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公告全國性政治團體僱用之勞工,自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

14.九十三年十月十一日公告公立醫療院所進用之臨時人員(不包括: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暨所屬行政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人員、醫師及業經本會八十六年九月一日公告指定自八十七年七月一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技工、駕駛人、工友)自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

15.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指定公部門各業非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之臨時人員適用勞動基準法,並自九十七年一月一日生效。

說明:

(1)公部門各業,包含公務機構、公立教育訓練服務業、公立社會福利機構、公立學術研究服務業及公立藝文業等五業。

(2)非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之臨時人員,不包括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暨所屬行政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人員,及業經勞委會公告指定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技工、駕駛人、工友、清潔隊員、國會助理。

16.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九日指定工商業團體適用勞動基準法,並自九十八年一月一日生效。

17.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公告已完成財團法人設立登記之私立幼稚園教師及職員適用勞動基準法,並自九十八年一月一日生效。

18.九十八年三月十一日公告社會團體適用勞動基準法,並自九十八年五月一日生效。

19.九十八年五月十三日公告自由職業團體適用勞動基準法,並自九十八年七月一日生效。

20.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六日公告依立法院通過之組織條例所設立基金會適用勞動基準法,並自九十八年九月一日生效。

21.九十八年九月八日公告傳教機構僱用之勞工適用勞動基準法,並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生效。

22.九十八年十月十三日公告會計服務業僱用之會計師適用勞動基準法,並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生效。

23.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一日公告私立學術研究及服務業之研究人員適用勞動基準法,並自九十九年三月一日生效。

24.九十九年一月四日公告私立藝文業適用勞動基準法,並自九十九年三月一日生效。

25.九十九年一月十二日公告私立特殊教育事業與社會教育事業及職業訓練事業之教師職員適用勞動基準法,並自九十九年三月一日生效。

叁、勞動基準法適用之例外情形

公務機構、公立單位僱用之下列特定工作者適用勞動基準法

1.分散各業之公務機構、公立單位之技工、工友、駕駛及非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之臨時人員(不含約聘、 僱)。

2.清潔隊員:公務機構之清潔隊員,如: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之清潔隊員。

3.從事停車場業務之人員:受僱於縣(市)政府從事停車場業務人員。

4.國會助理。

5.地方民意代表聘(遴)、僱用之助理。

6.國防事業單位非軍職人員之工作者。

7.公立醫療院所之技工、工友、駕駛以及臨時人員(不含約聘、僱)。

說明:

1.依據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其有關任(派)免、薪資、獎懲、退休、撫卹及保險(含職業災害)等事項,應適用公務員法令之規定。

2.公營事業單位如係勞動基準法之適用行業,有關勞工退休金制度,除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仍依照公務員相關退休法令規定外,其餘勞工皆比照一般適用勞基法之行業,提撥(繳)退休金。

肆、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及特定工作者

一、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

1.住宿及餐飲業之5631餐食攤販業、5632調理飲料攤販業

2.金融及保險業之6414農會、漁會信用部

3.公共行政及國防;強制性社會安全之8400國際組織及外國機構

4.其他服務業之9424農民團體、9640家事服務業

二、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特定工作者

下列私立單位適用勞動基準法,但其中特定工作者不適用

1.6911(行業細類編號)律師事務服務業、6912地政士事務服務業及6919其他法律服務業:6911-6919法律服務業之律師

2.8520小學、8530中學、8540職業學校及8550大專校院:8520-8550教師、職員

3.8610醫院、8620診所、869醫學檢驗服務業及8699未分類其他醫療保健服務業:8610-8699醫療保健服務業之醫師

4.9311職業運動業:9311職業運動業之教練、球員、裁判

5.9499未分類其他組織:9499未分類其他組織中,國際交流基金會、教育文化基金會、社會團體、地方民意代表聘(遴)、僱用之助理人員、依立法院通過之組織條例所設立基金會之工作者,適用勞基法。除上開情形外,其餘皆不適用。

伍、現不適用惟已經勞委會公告擬將改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特定工作者

1.102年7月12日公告訂定「法律服務業僱用之律師適用勞動基準法」草案,預告法律服務業僱用之律師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

2.102年7月11日公告「農民團體適用勞動基準法」草案,預告農民團體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

適用日期

73.08.01

77.04.05

80.10.07

80.10.07

80.10.07

81.07.21

86.05.01

85.12.30

86.05.01

87.03.01

87.04.01

87.07.01

87.07.01

87.07.01

§

87.12.31

87.12.31

89.01.07

89.03.09

90.01.21

92.10.01

92.12.01

94.06.30

94.06.30

97.01.01

98.01.01

98.01.01

98.05.01

98.07.01

99.01.01

99.01.01

99.03.01


廢止

99.03.01

99.03.01

99.03.01

已 適 用 勞 動 基 準 法 行 業 時 程 表

行  業  別

公  告  日 期  文 號

1、農、林、漁、牧業。

2、礦業及土石採取業。

3、製造業。

4、營造業。

5、水電、煤氣業。

6、運輸、倉儲及通信業。

7、大眾傳播業。

8、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

73.07.30總統令公布

1、「其他顧問業」中之驗船師事務所。

2、「保險輔助業」中之海事檢定服務。

77.04.05台77勞動1字第06508號公告

1、運輸工具設備租賃業:

1.汽車租賃業。

2.船舶租賃業。

3.貨櫃租賃業。

4.其他運輸工具設備租賃業。

2、新聞供應業。

3、出版業:

1.新聞出版業。

2.期刊雜誌出版業。

3.書籍出版業。

4.其他出版業:

 (1)有聲出版業。

 (2)雜項出版業。

4、廣播電視業:

1.廣播業。

2.電視業。

3.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

5、停車場業。

80.10.07台80勞動1字第026387號公告

1、運輸工具設備租賃業。

80.10.07台80勞動1字第026387號公告

1、獸醫業。

80.10.07台80勞動1字第026387號公告

1、電影片製作業。

2、電影片發行業。

3、汽車修理保養業。

4、電器修理業。

5、機踏車及自行車修理業。

6、洗染業。

7、其他凡用發動機器從事製造、加工、

  修理、解體之事業。

81.07.21台81勞動1字第023516號公告

1、銀行業。

2、加油站業。

3、環境衛生及污染防治服務業。

85.12.04台85勞動1字第146816號公告

1、電影工業。

86.03.18台86勞動1字第010934號公告

1、信託投資業。

86.03.18台86勞動1字第010934號公告

1、金融及其輔助業。

2、資訊服務業。 

3、觀光旅館業。

4、信用合作社業。 

5、證券業及期貨業。

6、國際貿易業。

7、汽車零售業。

8、綜合商品零售業。

9、建築及工程服務業。

10、國會助理。

86.09.01台86勞動1字第037287號公告

1、保險業。

2、不動產業。

3、商品經紀業。

4、顧問服務業。

5、廣告業。

6、設計業。

7、租賃業。

8、其他工商服務業。

9、個人服務業。

10、電影片映演業。

11、法律及會計服務業(律師、會計師

   除外)之工作者。

86.11.03台86勞動1字第047494號公告

1、社會福利服務業。

2、醫療保健服務業(醫師除外)之工作者。

3、公務機構技工、駕駛人、工友。

4、公務機構清潔隊員。

86.09.01台86勞動1字第037287號公告

1、國防事業非軍職人員等工作者。

86.11.03台86勞動1字第047494號公告

1、前指定之下列各業工作者自88年1月

1日起不適用勞動基準法:

1.公立醫療院所(技工、工友、駕駛人

除外)之工作者。

2.公立社會福利機構(技工、工友、駕駛人除外)之工作者。

3.依立法院通過之組織條例所設立基金會之工作者。

4.個人服務業中家事服務業之工作者。

2、上述人員自87年7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適用勞動基準法期間之權益,均依該法規定辦理。

87.12.31台87勞動1字第059604號公告

 

下列各業及工作者不適用勞動基準法,其餘一切勞雇關係,自即日起適用該法:

1、不適用之各業:

 1.藝文業。

 2.其他社會服務業。

 3.人民團體。

 4.國際機構及外國駐在機構。

2、不適用之各業工作者:

 1.餐飲業中未分類其他餐飲業之工作者。

 2.公立之各級學校及幼稚園、特殊教育

  事業、社會教育事業、職業訓練事業

  等(技工、工友、駕駛人除外)之工

  作者;私立之各級學校、特殊教育事

  業、社會教育事業、職業訓練事業、

  已完成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幼稚園等

  之教師、職員。

 3.公立學術研究及服務業(技工、工友、

  駕駛人除外)之工作者;私立學術研

  究及服務業之研究人員。

 4.娛樂業中職業運動業之教練、球員、

  裁判人員。

 5.公務機構(技工、工友、駕駛人、清

  潔隊員及國會助理除外)之工作者。

 6.國防事業(非軍職人員除外)之工作

  者。

 7.醫療保健服務業之醫師、法律及會計

  服務業之律師及會計師。

87.12.31台87勞動1字第059605號公告

1、藝文業中之公立單位技工、工友、駕

駛人。

89.01.07台89勞動1字第0000377號公告

1、地方民意代表聘(遴)、僱用之助理

人員。

89.03.09台89勞動1字第0009281號公告

1、公有路邊收費停車場。

90.12.07台90勞動1字第060408號令

1、政黨僱用之勞工。

92.09.23勞動1字第0920053077號公告

1、勞工團體。

92.11.14勞動1字第0920063692號公告

1、公立醫療院所進用之臨時人員(不包括: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暨所屬行政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人員、醫師及業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年9月1日公告指定自87年7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技工、駕駛人、工友)。

93.10.11勞動1字第0930050332號公告

1、全國性政治團體僱用之勞工。

93.12.13勞動1字第0930062173號公告

1、公部門各業非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之

臨時人員:

1.公務機構。

2.公立教育訓練服務業。

3.公立社會福利機構。

4.公立學術研究服務業。

5.公立藝文業。

2、非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之臨時人員,不包括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暨所屬行政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人員,及業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指定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技工、駕駛人、工友、清潔隊員、國會助理。

96.11.30勞動1字第0960130914號公告

1、工商業團體。

97.08.29勞動1字第0970130678號公告

1、已完成財團法人設立登記之私立幼稚

園教師及職員。

97.12.22勞動1字第0970130962號公告

1、社會團體。

98.03.11勞動1字第0980130167號公告

1、自由職業團體。

98.05.13勞動1字第0980130354號公告

1、傳教機構。

98.09.08勞動1字第0980130696號公告

1、會計服務業僱用之會計師。

98.10.13勞動1字第0980130773號公告

1、藝文業。

98.12.09勞動1字第0980130930號公告

99.01.04勞動1字第0980131002號公告廢止

1、私立學術研究及服務業之研究人員。

98.12.11勞動1字第0980130937號公告

1、私立藝文業。

99.01.04勞動1字第0980131007號公告

1、私立特殊教育事業與社會教育事業及

職業訓練事業之教師職員。

99.01.12勞動1字第0990130009號公告


回應主題:適用勞動基準法事業單位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3)

回應編號:7100

勞動部指定適用勞基法現況

自民國73年起,中央主管機關分階段指定適用勞基法之行業。目前除下列各業及工作者不適用勞基法外,其餘一切勞雇關係,均適用勞基法:
(一)不適用之各業

農田水利會。(107年7月1日起適用)
國際組織及外國機構。
未分類其他餐飲業。(依行業標準分類第6版)
家事服務業。
(二)不適用之各業工作者
公務機構﹝技工、工友、駕駛人、臨時人員、清潔隊員、停車場收費員、國會助理、地方民代助理除外﹞之工作者。
公立各級學校及幼稚園、特殊教育事業、社會教育事業、職業訓練事業等﹝技工、工友、駕駛人、臨時人員除外﹞之工作者。
公立醫療院所﹝技工、工友、駕駛人、臨時人員除外﹞之工作者。
公立社會福利機構﹝技工、工友、駕駛、臨時人員除外﹞之工作者。
公立學術研究及服務業﹝技工、工友、駕駛人、臨時人員除外﹞之工作者。
公立藝文業﹝技工、工友、駕駛人、臨時人員除外﹞之工作者。
私立各級學校之編制內教師、職員及編制外僅從事教學工作之教師。
國防事業﹝非軍職人員除外﹞之工作者。
醫療保健服務業之醫師。
職業運動業之教練、球員、裁判人員。
未分類其他組織中,國際交流基金會、教育文化基金會、社會團體、地方民意代表聘(遴)、僱用之助理人員、依立法院通過之組織條例所設立基金會之工作者及大廈管理委員會,適用勞基法。除上開情形外,其餘皆不適用。
※註:
(1)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84條規定,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其有關任(派)免、薪資、獎懲、退休、撫卹及保險(含職業災害)等事項,應適用公務員法令之規定。
(2) 公營事業單位如係勞動基準法之適用行業,有關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除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免提繳外,其餘勞工皆比照一般適用勞基法之行業,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三)其他不適用者:
事業單位之雇主、委任經理人。
技術生、養成工、見習生、建教合作班之學生。
 
歷次擴大適用公告

指定驗船師事務所、海事檢定服務等適用勞動基準法,並自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四月五日生效。

指定運輸工具設備租賃業等適用勞動基準法,並自中華民國八十年十月七日生效。

指定電影片製作業等適用勞動基準法,並自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七月二十一日生效。

指定銀行業等三行業適用勞動基準法,並自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一日生效。

指定電影工業、信託投資業等二行業適用勞動基準法,並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八十六年五月一日生效。

指定金融及其輔助業等行業及醫療保健服務業(醫師除外)之工作者、國會助理、公務機構技工、駕駛人、工友與公務機構清潔隊員等工作者適用勞動基準法,其中金融及其輔助業等行業自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一日生效,醫療保健服務業(醫師除外)之工作者、國會助理、公務機構技工、駕駛人、工友與公務機構清潔隊員等工作者自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一日生效。

指定保險業等十行業及法律及會計服務業(律師、會計師除外)之工作者、國防事業非軍職人員等工作者適用勞動基準法,並自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一日生效,國防事業非軍職人員之工作者自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一日生效。。

指定藝文業中之公立單位技工、工友、駕駛適用勞動基準法,並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七日生效。

指定地方民意代表僱用之助理人員適用勞動基準法,並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九日生效。

公告政黨僱用之勞工適用勞動基準法,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生效。

公告勞工團體適用勞動基準法,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生效。

公告公立醫療院所進用之臨時人員(不包括: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暨所屬行政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人員、醫師及業經本部八十六年九月一日公告指定自八十七年七月一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技工、駕駛人、工友)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

指定公部門各業(包含公務機構、公立教育訓練服務業、公立社會福利機構、公立學術研究服務業及公立藝文業等五業)非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之臨時人員(不包括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暨所屬行政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人員,及業經本部公告指定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技工、駕駛人、工友、清潔隊員、國會助理)適用勞動基準法,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生效。

公告工商業團體及已完成財團法人登記設立之私立幼稚園教師及職員適用勞動基準法,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生效。

公告社會團體適用勞動基準法,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一日生效。

公告自由職業團體適用勞動基準法,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一日生效。

公告依立法院通過之組織條例所設立基金會適用勞動基準法,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一日生效。

公告傳教機構僱用之勞工適用勞動基準法,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生效。

公告會計服務業僱用之會計師適用勞動基準法,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生效

公告私立藝文業、私立學術研究及服務業之研究人員、私立特殊教育事業、社會教育事業、職業訓練事業等之教師及職員適用勞動基準法,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一日生效。

公告法律服務業之律師適用勞動基準法,並自中華民國自一百零三年四月一日生效。

公告未分類其他社會服務業中之大廈管理委員會適用勞動基準法,其中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成立並報備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生效;未依該條例成立或報備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公告私立各級學校編制外之工作者(不包括僅從事教學工作之教師)適用勞動基準法,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生效。

公告農民團體(不包括農田水利會)適用勞動基準法,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公告農民團體中之農田水利會適用勞動基準法,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生效。


回應主題:適用勞動基準法事業單位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4)

回應編號:7099

事業單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認定原則

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條及本法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之事業,其認定依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規定之場所單位之主要經濟活動為其分類基礎,凡經濟活動之性質相同或相似者,均應歸於同一類目。

場所單位係指經濟活動之構成主體,(如一家工廠、一個農場、一家事務所等),以備有獨自之經營簿冊或可單獨辦理事業登記者,以為判斷。

事業係屬一個場所單位者,如其經濟活動中有本法第三條所列各業者,應適用本法。事業具有二個以上場所單位者,應依下列原則認定之:
(1)各場所單位從事相同之經濟活動者,如其經濟活動所屬行業為本法適用範圍者,應適用本法。
(2 ) 各場所單位,從事之經濟活動不相同者,應分別依第三項原則認定;惟為便於事業之管理,凡其數個場所單位中有部分應適用本法者,其他場所單位,得適用本法。
(3 ) 另事業之總管理或分支管理部門,如自成個別場所單位者,依第三項原則認定之;若非屬個別場所單位者,其所屬場所單位之經濟活動分類,應依其所轄場所單位中,有本法適用範圍者,該等部門即應適用本法。

 

回應主題:適用勞動基準法事業單位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5)

回應編號:7098

  事業單位應否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認定標準

查事業單位應否適用勞動基準法,依該法第三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其事業之認定,依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規定之場所單位之主要經濟活動為其分類基礎,前經內政部七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台內勞字第四五○六九三號函釋在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八年八月二十六日勞動一字第一四六八六號函亦規定事業單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認定,應以其所從事之主要經濟活動是否為該法第三條所列之行業為準。

即事業單位從事多種性質不同之經濟活動時,按其產值(或營業額)最多者認定其行業,若產值(或營業額)相同者,按其員工人數或資產設備較多者認定之。 事業單位適用勞動基準法如有疑義,應由當地主管機關查明該事業單位之前述各種資料後,逕行認定之。


公司有那些職位員工不適用勞動基準法

1.公司法委任之(總)經理不適用勞動基準法
依公司法「委任」之經理、總經理不屬勞動基準法所稱之勞工,故其退休及其他勞動條件等權利義務事項,由其與事業單位自行約定。
 
2.監察人與公司之間屬委任關係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
有關監察人與公司關係,依公司法第二一六條第二項規定:「公司與監察人間之關係,從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另依同法第二二二條規定:「監察人不得兼任公司董事、經理人或其他職員。」是以,監察人與公司之間係屬委任關係,其有關解任及報酬等事項,自應依公司法相關規定辦理。
 
3.「股東兼員工」身份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
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1款規定,勞工,謂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具股東身分之員工,如係依公司法委任之經理人、董事及依民法第553條委任有為商號管理事務及為其簽名之權利之經理人,與事業單位間因非屬勞雇關係,即非勞動基準法所稱之勞工,無勞動基準法之適用。

4.事業單位主管計畫項下補助或委辦之各執行機關其所僱人員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
凡由適用勞動基準法事業單位所僱用之勞工,應有該法之適用,與僱用該勞工之經費來源無關。補助或委辦之各執行機關其所僱人員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應視該機關是否適用該法而定。
至於各執行機關之行業歸屬,請依其主要經濟活動認定或檢送相關資料,由當地縣市政府查明認定。


回應主題:適用勞動基準法事業單位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6)

回應編號:7097

外籍勞工適用勞動基準法

外籍人士受僱於本國工廠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其與雇主所簽訂勞動契約內容有關權利義務規定與本國勞工之勞動契約相同,不得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並受本國勞工法令之保障。 

外籍人士如居留原因消失而不自動離境或居留目的並非依法應聘而受僱於本國事業單位,應依照外人出入國境及停留規則第五條及第十一條規定限令出境,如有上開情事者應即送請警察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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