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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職業傷害(職災)定義及請領勞保職業災害保險傷病給付案例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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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傷害(職災)定義及請領勞保職業災害保險傷病給付案例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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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條文

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74年8月10日74台內勞字第3285478號函釋:
雇主依勞工保險或為勞工投保商業保險者,得就勞工保險給付或該商業保險中由雇主擔負保險費所得保險給付抵充勞動基準法所定職業災害補償費。因此不足之部分仍應由雇主補足。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
第 1 條  本準則依勞工保險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之審查,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準則辦理。

第 3 條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者,為職業傷害。

被保險人於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規定適用職業範圍從事工作,而罹患表列疾病者,為職業病。

第 4 條   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或因從事二份以上工作而往返於就業場所間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被保險人為在學學生或建教合作班學生,於上、下班適當時間直接往返學校與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亦同。

第 5 條   被保險人於作業前後,發生下列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一、於作業開始前,在等候中,因就業場所設施或管理之缺陷所發生之事故。
二、因作業之準備行為及收拾行為所發生之事故。
三、於作業終了後,經雇主核准利用就業場所設施,因設施之缺陷所發生之事故。
四、因勞務管理上之必要,或在雇主之指揮監督下,從飯廳或集合地點赴工作場所途中或自工作現場返回事務所途中,為接受及返還作業器具,或受領工資等例行事務時,發生之事故。

第 6 條   被保險人於作業時間中斷或休息中,因就業場所設施或管理上之缺陷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第 7 條   被保險人於工作時間中基於生理需要於如廁或飲水時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第 8 條   被保險人於必要情況下,臨時從事其他工作,該項工作如為雇主期待其僱用勞工所應為之行為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第 9 條   被保險人因公差由日常居、住處所或就業場所出發,至公畢返回日常居、住處所或就業場所期間之職務活動及合理途徑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第 10 條 被保險人經雇主指派參加進修訓練、技能檢定、技能競賽、慶典活動、體育活動或其他活動,由日常居、住處所或就業場所出發,至活動完畢返回日常居、住處所或就業場所期間因雇主指派之活動及合理途徑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八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被保險人,經所屬團體指派參加前項各類活動,由日常居、住處所或就業場所出發,至活動完畢返回日常居、住處所或就業場所期間因所屬團體指派之活動及合理途徑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亦同。

第 11 條 被保險人由於執行職務關係,因他人之行為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第 12 條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受動物或植物傷害,為職業傷害。

第 13 條 被保險人於執行職務時,因天然災害直接發生事故導致之傷害,不得視為職業傷害。但因天然災害間接導致之意外傷害或從事之業務遭受天然災害之危險性較高者,不在此限。

第 14 條 被保險人利用雇主為勞務管理所提供之附設設施,因設施之缺陷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第 15 條 被保險人參加雇主舉辦之康樂活動或其他活動,因雇主管理或提供設施之瑕疵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第 16 條 被保險人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經雇主同意直接往返醫療院所診療或下班後直接前往診療後返回日常居住處所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第 17 條 被保險人於工作日之用餐時間中或為加班、值班,如雇主未規定必須於工作場所用餐,而為必要之外出用餐,於用餐往返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第 18 條 被保險人於第四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之規定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視為職業傷害:
一、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
二、未領有駕駛車種之駕駛執照駕車。
三、受吊扣期間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駕車。
四、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違規闖紅燈。
五、闖越鐵路平交道。
六、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吸食毒品、迷幻藥或管制藥品駕駛車輛。
七、駕駛車輛違規行駛高速公路路肩。
八、駕駛車輛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駛車輛。
九、駕駛車輛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第 19 條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罹患中央主管機關依據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第八類第二項規定核定增列之職業病種類或有害物質所致之疾病,為職業病。

第 20 條   被保險人罹患之疾病,經勞動部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鑑定為執行職務所致者,為職業病。

第 21 條   被保險人疾病之促發或惡化與作業有相當因果關係者,視為職業病。

第 21-1 條被保險人罹患精神疾病,而該項疾病與執行職務有相當因果關係者,視為職業病。

第 22 條   (刪除)

第 22-1 條本準則於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被保險人,亦適用之。

第 23 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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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有那些職業傷害(職災)定義及請領勞保職業災害保險傷病給付案例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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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職業傷害(職災)定義及請領勞保職業災害保險傷病給付案例釋:(1)

回應編號:9790

勞工退休後再工作雇主應辦參加職災保險

勞工退休後再工作,雇主應依法為其辦理參加職災保險,除勞工遭遇職業傷病事故時,可獲得保險給付保障外,雇主也可有效分攤職業災害補償責任風險。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於111年5月1日施行,其災保法擴大納保範圍,不論是否已領取勞工保險等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皆應由雇主或所屬團體依災保法規定,為其辦理參加職災保險。此外,不論是受僱或自營作業等不同勞動型態,勞工朋友都可藉由參加職災保險,確保自身職場安全。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 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後再從事工作的勞工朋友,雇主應依法為勞工辦理參加職災保險,以獲得工作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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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編號:8182

職災勞工可申請輔助器具補助及生活津貼

員工在發生職業災害後,如果身體有遺存障害,經過醫師診斷建議及相關的治療師專業評估,所購買的輔助器具,職災勞工可直接檢具申請書件,向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申請補助,此外,勞工因該職業災害致失能達一定等級,並可同時請領生活津貼。

勞工遭遇職業災害,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在醫療期間,如需使用輔助器具,可由身心障礙鑑定醫療機構的醫師開立診斷證明及相關治療師專業評估,確定符合使用需求,即可前往購買,檢具購買的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及應備文件,向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申請補助。 現行輔助器具補助項目有105項,根據統計,每年平均補助約800人次,補助總金額約800萬元,補助項目以支架占35%最多,其次為彈性衣占21%,輪椅類占10%。補助金額則以彈性衣占40%最多,支架占20%次之,輪椅類占16%。

此外,職災勞工若遺存有失能情形,可請領職業疾病生活津貼或身體障害生活津貼及看護補助,其性質係屬於勞保職災給付後的補充保障,有加勞保勞工最長可發給5年,未加勞保者最長發給3年,以按月方式發給,每屆滿一年勞動部職安署均會以掛號寄送相關書表提醒重新提出申請。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職業災害勞工可申請輔助器具補助及生活津貼,此項補助之對象並無經濟條件的限制,也不限定是否已取得身心障礙證明,依補助標準表核實發給,除部分特殊項目外,每年最多以4項輔具,總金額6萬元為限。使用的輔助器具已逾使用年限時,如仍有使用需求,都可再申請補助。

回應主題:職業傷害(職災)定義及請領勞保職業災害保險傷病給付案例釋:(3)

回應編號:8083

兼職勞工趕場車禍屬職業傷害給付範圍而雇主免責

兼職勞工在轉換工作途中發生意外時,如果在通勤「趕場」中,意外發生車禍,勞工保險條例中算職業災害,但不屬於勞動基準法中規定的職災。

勞基法規範的職災補償,是有限定條件,必須是「工作結束後直接回家的必經途中」且「不能違反重大交通規則」 ,因此兼職勞工在通勤「趕場」中,發生車禍意外,就不屬於勞動基準法中規定的職災,雇主免擔責任,然勞基法中的職業災害補償,和勞保條例中的職業災害給付為不同制度,勞工保險是一種保險,因此情況仍屬於勞工保險條例中的職業傷害給付範圍中,趕場兼職勞工仍受其保障。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勞工若在上班前或下班後,未直接自公司返家,而是先與朋友相約去看電影或唱KTV等活動結束後再回家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因從事無關日常生活必需之私人行為而中斷或脫離其上、下班應經途中發生事故,就不能認定是職業傷害!

 

回應主題:職業傷害(職災)定義及請領勞保職業災害保險傷病給付案例釋:(4)

回應編號:7791

上下班途中受傷算不算職業傷害

許多學生會利用時間打工賺取學費或生活費,依規定參加勞保的勞工或工讀生,於保險有效期間,因上、下班適當時間往返於日常居、住處所與就業場所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且無私人行為及違反重大交通規則情事,得視為職業傷害,可請領職災醫療給付。

工讀生如果上班前從住家出發先去買早餐後,再前往公司途中發生事故,因買早餐係屬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而在適當時間於順道路徑上,而且無違反重大交通違規情事,可認定為職業傷害;可是若在上班前或下班後,未直接自公司返家,而是先與朋友相約去看電影或唱KTV等活動結束後再回家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因從事無關日常生活必需之私人行為而中斷或脫離其上、下班應經途中發生事故,就不能認定是職業傷害!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工讀期間如員工不幸發生職災通勤事故時,記得提醒打工員工以「勞保」身分持勞保職業傷病醫療書單(可自勞保局網站下載列印)就醫,經投保單位蓋章證明,連同健保卡及身分證明文件至醫院、診所診療,無論是門診或住院,都可享受免繳交健保規定應自付之部分負擔醫療費用,以及住院30天內膳食費用減半的優惠。


回應主題:職業傷害(職災)定義及請領勞保職業災害保險傷病給付案例釋:(5)

回應編號:7790

上下班時間應經途中遭第3人之加害視個案認定職業災害

上下班時間應經途中遭第3人之加害行為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得否視為職業傷害疑義。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5年1月13日臺85勞安3字第147416號函釋,查被保險人於工作中與他人發生爭執被毆而致之傷害,如確因執行職務且無故意犯罪行為而被毆所致者,自應屬職業災害。茲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5、1、13臺85勞安3字第147416號函及85、2、10臺85勞保3字第105185號函復該局有案,請依前開函示辦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4、10、14臺84勞安3字第137443號函應即停止適用。至上下班時間應經途中遭第3人之加害行為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宜視個案認定是否視為職業災害。(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5年3月21日臺85勞保3字第106717號函) 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4年10月14日臺84勞安3字第137443號函示為:「本案勞工於工作時間內遭身分不明男子殺傷,其傷害乃肇因於加害個人之犯罪行為,尚難以職業災害論。」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勞工於上班時間執行職務中與同事發生爭執被毆而致之傷害,應屬職業災害。 另勞工於上班時間中與同事發生爭執被毆而致之傷害,該傷害如確因勞工執行職務,且無故意犯罪行為,而被毆所致者,應屬職業災害。


回應主題:職業傷害(職災)定義及請領勞保職業災害保險傷病給付案例釋:(6)

回應編號:7789

上班前之私人行為不得視為職業傷害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平日居住在就業場所,於工作開始前從日前居、住處所外出用餐,於往返應經途中發生事故得否視為職業傷害疑義。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1 年8 月9 日勞保3 字第1010022956 號函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17 條立法意旨,係勞工出勤工作後,雇主如未提供餐食,勞工為維持接續工作上之體力,為必要之外出用餐,於外出用餐往返途中發生事故,未違反傷病審查準則第18 條各款情事,視為職業傷害。

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8 年6 月21 日台88 勞保3 字第026264 號函釋,上班前前往早餐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核屬上班前之私人行為,不得視為職業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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