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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加盟創業應知公平會加盟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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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創業應知公平會加盟規範

加盟創業公平會加盟規範家加盟特色優勢及加盟應注意那些事項 --阿甘創業加盟網www.ican168.com提供 加盟創業公平會加盟規範創業市集--上萬筆加盟頂讓開店創業廠商資料供創業者比較參考由阿甘創業加盟網www.ican168.com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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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加盟創業應知公平會加盟規範及違反處理範例!

回應主題共有2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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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加盟創業應知公平會加盟規範:(1)

回應編號:9799

僅口述方式提供加盟資訊不足公平會罰鍰10萬

靖O公司為加盟資訊之提供者,於招募加盟過程,僅以口述告知加盟營運期間購買商品、原物料費用預估金額,卻未充分且完整揭露其所掌握該加盟重要交易資訊,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嫌。

經公平會調查,靖O公司為加盟資訊之提供者,於招募加盟過程,僅以口述告知加盟營運期間購買商品、原物料費用預估金額,卻未充分且完整揭露其所掌握該加盟重要交易資訊,使有意加盟者難據以充分評估加盟營運期間須支出的費用及其合理性等,妨礙有意加盟者作出正確的交易判斷,影響有意加盟者的權益,並減少該加盟者可加入其他競爭同業的加盟機會,屬於足以影響交易秩序的顯失公平行為。

公平會於第1652次委員會議決議通過,將靖O公司於招募品牌加盟時,未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充分且完整提供「加盟營運期間購買商品、原物料費用,其金額或預估金額」之加盟重要資訊予有意加盟者審閱,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處1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 ,加盟總部應確實遵守「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規定,提供加盟重要資訊的方式,可以使用紙本、電子郵件、以及例如通訊軟體Line等方式,提供給想要加盟的人瞭解。


回應主題:加盟創業應知公平會加盟規範:(2)

回應編號:9695

事業結合前應注意公平交易法結合門檻之規定

事業為經營上之考量,可能有相關持股或併購規劃,合前應注意公平交易法結合門檻之規定,除了符合結合型態之外,如果其銷售金額或市占率達到申報門檻,就應該向公平會申報。

公平會調查後發現,大OO城公司於109年間透過具控制性之事業陸續取得英屬蓋曼群島商Food China Inc.(下稱FCI)之股份,至同年8月間累計達到34.14%,至同年11月間持股比例提升至超過50%,又FCI 100%持有中華食物公司之股份,可認大OO城公司得直接或間接控制FCI及中華食物公司之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該行為已經屬於公平交易法第10條第1項第2款及第5款規定的結合型態。

公平會指出經查大OO城公司計算申報門檻之方式有誤,以致其誤認未達申報門檻而未申報,但依公平會之計算方式,此案已達法定申報門檻,屬應申報而漏未申報之案件,違反同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因此決議裁罰60萬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 , 事業結合前應注意公平交易法結合申報之規定,以免因漏未申報遭到處罰。


回應主題:加盟創業應知公平會加盟規範:(3)

回應編號:9694

加盟廣告宣稱營業額沒「有憑有據」違法罰5萬

肆O商行於招募加盟過程中,以「營業額數據&直營與新加盟店比較」廣告,宣稱楠梓加盟店109年11月營業額為36萬元,惟前述廣告宣稱與事實不相符,有足以引起交易相對人錯誤之認知及決定,屬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嫌。

事業於廣告中揭露的「營業額」等資訊,是有O加盟者判斷各競爭業者及各加盟品牌營運風險、投資報酬率、回收期間、加盟體系成長性的重要項目,對有O加盟者具有招徠效果,且為據以評估加盟與否的關鍵。

公平會於第1608次委員會議通過,肆O商行於招募加盟過程中,以「營業額數據&直營與新加盟店比較」廣告,宣稱楠梓加盟店109年11月營業額為36萬元,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服務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4項準用第1項規定,處5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肆O商行於臺中加盟展從事加盟業務時,以加盟廣告宣稱楠梓加盟店單月營業額達36萬元,惟經調查結果,該加盟店自109年11月24日開始營業至29日,當月營業額實際僅6萬餘元,但廣告卻以表格數據呈現各月之營業額,且讓人誤以為該店11月開業時,當月營業額即有36萬元之實績,而未說清楚36萬元之營業額係以單日最高金額推估而來。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 ,連鎖加盟廣告合法,要掌握「有憑有據」、「不誇大」、「說清楚」、「講明白」的基本原則。


回應主題:加盟創業應知公平會加盟規範:(4)

回應編號:9162

宣傳拿一百多萬加盟成功案例不實公平會罰10萬

陞O公司自106年3月13日迄108年1月間於相關網頁宣稱「23歲的○○……拿出自己的一百多萬的積蓄,去年12月和朋友共同在內湖開設……開業至今四個月,平均月營業額40-70萬元,達到損益兩平」之內容,整體予人內湖開設的門市,為該廣告宣稱之民眾與其友人所開設之加盟店,而非為加盟業主經營之直營店,且該內湖加盟店於開業4個月期間之平均月營業額有40萬元至70萬元,並達損益兩平之經營實績之印象,為加盟業主協助有意加盟者開設加盟店成功的實際案例,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定之嫌。

該案經公平會調查,該廣告宣稱之民眾表示,其係為該品牌內湖直營店受僱員工,實際並無自行開設加盟店之情形,亦不清楚所稱開業4個月之「平均月營業額」及「損益兩平」等情,相關內容均為陞O公司給予,僅是遵循參與採訪。且陞O公司始終未能提出該廣告宣稱之民眾,對於開設內湖店相關資金往來紀錄,以及內湖店經營實績之客觀統計數字。據此,陞O公司於相關網頁宣稱難謂有據,核屬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4項準用第1項規定。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平會)於109年5月6日第1487次委員會議通過,陞O國際投資有限公司推廣品牌加盟服務,於全球華人股份有限公司網站及ETtoday新聞雲宣稱「23歲的○○……拿出自己的一百多萬的積蓄,去年12月和朋友共同在內湖開設……開業至今四個月,平均月營業額40-70萬元,達到損益兩平」之內容,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服務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4項準用第1項規定,處陞O公司新臺幣1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若有透過煤體刊登廣告或是散發廣告傳單,應注意廣告內容宣稱要與實際相符;事業為廣告行銷,應負有就廣告內容為真實表示之義務。譬如逕將非屬該公司營業實績之廣告資料,提供予電子媒體刊登,該等虛偽不實之宣稱有使潛在交易相對人陷於錯誤而為交易決定之虞,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回應主題:加盟創業應知公平會加盟規範:(5)

回應編號:8621

加盟說明書宣稱保證台灣製造廣告不實公平會罰5萬

成O公司從事加盟業務時,於「加盟說明書」加盟廣告宣稱「保證台灣製造」,涉廣告不實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嫌。
經公平會調查,成O公司從事加盟業務時,於「加盟說明書」加盟廣告宣稱「保證台灣製造」,及「皆MIT」,予人印象為其加盟品牌所銷售之商品皆為臺灣製造,惟經調查結果,成O公司所銷售之商品並非均為臺灣製造,且因商品價格可因其製造地不同而有所差異,對交易相對人具有招徠效果,是前開廣告宣稱與事實顯不相符,足以引起交易相對人錯誤之認知或決定,核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408次委員會議通過,成O文創有限公司招募加盟過程中,於「加盟說明書」廣告宣稱「保證台灣製造」、「皆MIT」,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製造地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有意創立自有品牌並以開放加盟方式擴展營業規模的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招募加盟過程中,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或預備建立加盟經營關係前,應以書面方式向交易相對人揭露完整加盟條件與資訊,並確實遵守「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規定(處理原則詳細內容),以減少加盟交易糾紛。


回應主題:加盟創業應知公平會加盟規範:(6)

回應編號:8515

公平會通過修正「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案。

107年8月1日公平交易委員會日前通過修正「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本次修正重點包括:修正資訊揭露時點、項目與提供方式,並明訂加盟業主得主張之正當理由等。

本次修正重點包括:

放寬資訊揭露時點:有關加盟業主提供重要資訊之時點,除締結加盟經營關係或預備加盟經營關係之「10日前」
、「個案認定合理期間」等2類情形外,再增訂「雙方約定期間」。

刪減加盟業主應揭露之資訊項目:依問卷調查結果,刪除(1)「所有縣(市)同一加盟體系之數目、營業地址及上一年度解除、終止契約比率之統計資料」、(2)「如有預估營業額或預估收益等財務預測資訊,其計算方式或現存加盟店經營實績之佐證」等2項資訊。

另考量智慧財產權之權利內容、有效期限等資訊屬於公開資訊,故縮減其揭露內容,加盟業主只須揭露授權加盟店使用之「權利名稱、使用範圍與各項限制條件」。

放寬加盟業主得採取紙本以外之資訊揭露方式:加盟業主得以紙本、電子郵件、電子儲存裝置、社群媒體或通訊軟體等方式提供加盟重要資訊。但對於資訊提供之有無,加盟業主應提出相關事證以為證明。

例示正當理由:加盟業主就所涉未揭露加盟重要資訊行為,可主張以下正當理由:(1)原有加盟經營關係之繼續或擴展;(2)加盟業主客觀上欠缺該款資訊;(3)其他加盟業主與交易相對人間未具資訊不對稱關係之情形。

刪除締約後限制競爭行為規定:考量迄今並無處分案例,且加盟業主縱有相關違法行為,仍得依公平交易法第20條規定處理,因此予以刪除。

公平會最後提醒加盟業主招募加盟過程中,為減少加盟交易糾紛,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或預備建立加盟經營關係前,應向交易相對人揭露完整加盟條件與資訊,並確實遵守「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規定(處理原則詳細內容,請見:http://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67&docid=11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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