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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店內播放音樂應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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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內播放音樂應知知識及實務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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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下列有那些店內播放音樂應知知識及實務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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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店內播放音樂應知:(1)

回應編號:8115

一般餐廳播放電視廣播等將不用獲得授權即可使用

目前公園跳健身操播音樂、美容美髮院或早餐、小吃店與一般中西式餐廳,播放電視、廣播等,屬於公開播放,侵犯著作權,可處最高三年有期徒刑;行政院會106年10月26日通過著作權法修正草案,放寬非營利使用範圍,未來將被認定符合台灣民情風俗習慣,可不用獲得授權即可使用。
 
另訂「孤兒著作」條款,如果想利用找不到權利人的歌曲、書籍或戲劇等,可到智慧財產局申請強制授權,或提出保證金,即可先行利用。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若透過播放電視、廣播等期望有助營利行為,吸引更多消費者,還是需要取得授權並支付費用。譬如運動餐廳或酒吧若播放運動賽事,有擴大營業效果,因此仍需要取得賽事主辦單位或轉播單位的授權。

行政院會106年10月26日通過「著作權法」修正草案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全文 >

106年10月26日行政院第3573次院會通過「著作權法」修正草案。我國著作權法已將近20年未作全盤檢視,且為因應數位科技及網路的高度發展,智慧局自99年正式啟動修法工程,期間共計召開47次修法諮詢會議、6場公聽會,並參酌國際條約及先進國家的著作權法制後提出著作權法全盤修正草案,經行政院召開5次審查會議後定案。調整後合計145條,修正93條,增加17條,修正幅度高達8成。

此次著作權法修正重點如下:

一、調整「公開播送」及「公開傳輸」之定義,並增訂「再公開傳達權」
(一)因應數位匯流整併權利規定,由於網路頻寬提升及科技日新月異,透過網路傳輸線性節目或廣播甚為普遍,如再以技術區分權利類型,則不符合實務現況,故本次修正後不論是一般電視台播送或是透過網路平台直播節目均屬於公開播送,不再以網路技術區別。
(二)為提升著作權人的保護,新增了再公開傳達權,例如營業場所透過網路及螢幕設備播放影片,須向權利人取得同意或授權,這就是再公開傳達權。

二、調整表演人的權利
為因應國際趨勢,本次增訂賦予如DVD等視聽物裡面的演員,可享有現行與灌錄CD的歌手有相等之權利。

三、修正著作財產權之限制
著作權法除了保障著作人權益,同時也要調和社會公共利益,因此在維護民眾合法利用著作方面,有以下之修正:
(一)增訂學校遠距教學的合理使用,以因應隨科技發展,運用科技進行課堂教學之遠距教學以擴大教學效果之需求。
(二)考量數位閱讀趨勢,增訂圖書館等典藏機構得於適當要件限制下,提供讀者於館內線上瀏覽。
(三)對於經常性辦理的非營利活動,未經取得授權利用可能面臨刑事責任的問題,本次修正後,經常性辦理的非營利活動僅須支付適當之使用報酬後即可利用,無須取得權利人的同意或授權;並且針對民眾日常在公園跳舞等身心健康活動,如攜帶自己的設備播放音樂,特別增訂了不用取得授權或付費即可使用,以符合民情需要。

四、增訂著作財產權人不明之強制授權
為促進文化產業發展,針對因年代久遠或其他原因以致於著作財產權人不明或其所在不明之著作,如果未能授權利用,將有礙於文化傳承與流通。本次修正後將現行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有關不明著作之強制授權規定移列至著作權法,並為兼顧時效,新增於審查期間,申請人繳交保證金後允許得先行利用之規定,以縮短申請人等待主管機關核准的時間。

五、修正不合時宜之刑事責任規定
考量現行部分侵害著作權規定有6個月法定刑下限,可能導致情節輕微的案件面臨刑責過重的失衡問題。本次修正後,刪除該下限規定,由法院依個案衡酌,避免刑責過重的問題;另針對未經授權自國外輸入正版品後於國內銷售的行為,修正後不再以刑事責任規範;又未經授權而散布正版品之行為宜循民事途徑解決,除與散布盜版品之歸責性加以區隔外,亦較符合社會情感。

此次「著作權法」修正草案為近20年來最大幅度的調整,修正後將提升著作權人保護,有效遏止侵權,並適度調和社會利益以保障民眾合法利用著作免受侵權的疑慮,以促進我國文化產業的發展與創意的加值,強化國家整體競爭力。此修正草案同時屬於行政院「亞洲·矽谷推動方案」完備創新法制的一環,智慧局將積極推動立法院三讀通過,以建立友善的數位經濟法制,提升數位時代下我國優質的著作權法制環境。


回應主題:店內播放音樂應知:(2)

回應編號:4759

阿甘創業加盟網 www.ican168.com 開店商家在營業場所播放電視節目或廣播節目,若只是單純收聽或收看節目,沒有加裝擴音器或利用其他器材廣播技術,就沒有違反公開播送權。若開店商家有加裝擴音器或利用其他器材廣播技術,則有侵犯著作財產權人公開播送權之可能。

播放音樂有無侵權,是以有無「公開場所」、有無「藉由公開播送或是公開傳輸間接獲利」兩個認定要點,因此若開店商家在營業場所內播放CD歌曲或伴唱機播放音樂,以增進店內消費氛圍,這就涉及「公開演出」及「藉由公開播送或是公開傳輸間接獲利」,因此開店商家利用錄放音機及音響設備,播放音樂給顧客欣賞,應取得各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授權之著作權仲介團體之同意或授權才能播放。

依法規定在公開場所播放未經授權的音樂或影片,依法構成對著作權人之公開播送權之侵害,音樂著作權人可提出侵害著作權之民、刑事之訴,可處三年以下徒刑並科罰金七十五萬元,並附帶民事求償,開店商家不得不慎。

相關法律條文

著作權法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發文出處: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發文字號:民國 98 年 12 月 25 日電子郵件字第9812025a號

要    旨:在公共營業場所使用伴唱機或聘請樂師、歌手演出或播放音樂,涉及「公開演出」他人錄音著作或音樂著作與「公開上映」他人視聽著作行為,除有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各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授權之著作權仲介團體之同意或授權。

回應主題:店內播放音樂應知:(3)

回應編號:4079

阿甘創業加盟網 立法院99年1月12日三讀修正「著作權法」,業者在小吃店、遊覽車、美容院、大賣場、餐廳、醫院、旅館等公開營業場所,透過加裝喇叭、音響、視訊設備等公共營業場所播放廣播或電視節目等,提供客人欣賞,若按照現行法令,將面臨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75 萬元以下罰金。未來公佈實施後,只要上述營業單位或場所向著作權仲介管理團體其中之一取得授權,將可免除刑事責任,改由民事救濟因應。

開店經商業者若想在小吃店、遊覽車、美容院、大賣場、餐廳、醫院、旅館等公開營業場所,二次播送電視或廣播,目前是由有7家著作權仲介管理團體,各自收費及計費方式不一, 實施後只要從中取得1集管團體授權,就不用擔心其他著作權仲介管理團體也要求付授權金。

以下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立法院於12日三讀通過「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修正草案」,將於近期內奉 總統令修正公布實施。

著作權法部分,目前旅館、醫療院所、餐廳、咖啡店、百貨公司、賣場、便利商店、客運車、遊覽車…等營業場所播放電視、廣播供客人觀賞,是社會上常見的利用行為,由於無法事先得知及控制播放之內容,不易取得完全之授權,隨時可能面臨刑事訴追之風險;此外,廣告中所用到的音樂係由廣告製作公司所選擇,電台、電視台無法決定,以至於廣告在電視台播出時,電視台與個別權利人洽商授權時常面臨刑事訴追之風險。針對上述問題,本次修法增訂著作權法第37條條第6項第2款、第3款及第4款,就未加入集管團體,權利人個別行使權利之情形,將營業場公開播送之二次利用著作行為,以及著作經個別權利人授權重製於廣告後,後續公開播送或同步公開傳輸行為,免除利用人刑事責任。

本草案立法通過後,前述利用人將不必再擔心遭受個別權利人刑事訴追,但仍有依法支付使用報酬之義務,不支付者,則仍須負擔民事侵權法律責任。至於關於集管團體管理之著作部分不受本次修法之影響。

至於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部分,本次修正最重大之突破在於增設「共同使用報酬率」及「單一窗口」之制度。由於我國目前已經成立之仲介團體共有7家,且同種著作類別之仲介團體不只1家,利用人於實務上常發生需同時與5、6家團體洽取授權之不便,也造成團體個別向利用人收費之困難,為使授權更為簡便,爰增訂多家團體就專責機關指定之利用型態有訂定「共同使用報酬率」之義務,並應由其中一個團體向利用人收取。可能會被指定的利用型態包括:旅館、美容業等公開場所二次利用行為、KTV、卡拉OK及伴唱機之利用等大量利用著作之利用型態。由於共同使用報酬率之訂定有其複雜性,於修正條文中規定兩年之過渡期間,智慧局將積極協助各仲團實施此一新制度,並為使收費標準及共同使用報酬率之內部分配更為客觀合理,智慧局並將就各仲團所管理之著作於市場上實際被利用情形進行調查。(第3條及第30條)

此外,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之其他修正重點如下:
一、將「著作權仲介團體」修正為「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
二、使用報酬率審議制度之變革(第24條至第26條):
(一)將使用報酬率事先審議制改採事後審議制,於有爭議時始由主管機關介入決定,以尊重集管團體與利用人市場協商機制。
(二)增訂「單曲計費」之收費模式,使利用人除吃到飽之年金制計費外,亦得選擇按實際使用數量之多寡計費。
(三)增設「暫付款」制度,使利用人在審議期間支付暫付款後即得利用著作,一方面解決利用人迅速想利用著作之問題,另一方面亦兼顧著作權人之權益。
三、有關節制團體動用刑事訴追之問題,亦做了以下適度之處理,相當程度緩和集管團體與利用人之緊張關係:
(一)集管團體未訂定費率之情形,利用人之利用行為得免除刑事責任。(第24條第7項)
(二)利用人在費率審議期間支付暫付款後即得先行利用,免除民、刑事責任。(第26條第4項)
(三)利用人按照集管團體訂定之收費標準或其要求的金額付費後,即得視為已獲授權。(第34條第2項)

為配合本次修法內容之順利實行,未來智慧局將積極規劃辦理下列事項:(一)研擬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相關之辦法,以使未來集管團體之申請及使用報酬率審議之新制得順利施行;(二)智慧局將儘速規劃相關教育宣導工作,讓各界充分瞭解本次修法內容。

此次修法係立法部門、廣大利用人、各家仲介團體及行政機關長期的努力所達成,希望未來在新法之下,利用人本「使用者付費」之精神,仲團本「促進市場和諧」之原則,創造權利人與利用人雙贏。

回應主題:店內播放音樂應知:(4)

回應編號:3769

創業開店最佳伙伴--阿甘創業加盟網 www.ican168.com

有些店家花大錢裝潢,也成功抓住消費者的注意力,不過很可惜的是,店內外欠缺了具有加分作用的音樂。

實驗統計結果顯示,柔軟舒緩的節奏及音樂(如爵士及古典樂)、熟悉或懷舊的聲音(如鳥蟲鳴聲),會讓顧客自然放緩腳步,延長顧客停留在店內的時間;相對,大聲、節奏較快的勁歌及音樂(如funky音樂及快捷奏舞曲)會讓顧客加快消費的速度。所以開店營業店家其實可透過音樂種類、聲量、聲階高低、節奏,操控顧客的聽覺和刺激鼓舞消費意願。

運用音樂可不僅可不露痕跡的影響消費者情緒,同時,也讓顧客充分的配合店家的運作。你去麥當勞坐久一點,就會覺得麥當勞店裡播放的音樂,都是那幾首歌曲,且是不斷重複播放,其目的就是要讓剛進來的消費者感到舒適,同時,也讓久坐的客人感到厭煩。



回應主題:店內播放音樂應知:(5)

回應編號:3081

一般大型知名書店都會播放輕鬆優雅寧靜的古典音樂,目的就是為讓顧客可平靜地久待在店內閱讀。

餐飲業當然也適用此道理,因此餐飲店家如果是不搶翻桌率的時段,宜播輕鬆優雅寧靜的音樂,讓顧客在店內可用放鬆平靜的心情欣賞音樂享受美食或服務,因為寧靜的音樂會讓顧客在店內多做停留,故可增加客人消費總額。然如是搶翻桌率時段的餐飲店家,就不宜播放輕鬆優雅寧靜的古典音樂,而是較宜重覆播放輕快的音樂,目的是為了讓顧客快速地離開,以增加來客量增加翻桌率。

回應主題:店內播放音樂應知:(6)

回應編號:2843

中華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控告台糖白甘蔗涮涮鍋台北市南京東路五段分店,在店內轉播有線音樂頻道播放的歌曲,被中華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派人錄音存證,中華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依違反著作權法公開播送權提出告訴。

台北地檢署以該分店未經授權,擅自公開播送有線音樂頻道歌曲,將該涮涮鍋連鎖店負責人起訴。

店家播放音樂有無侵權,是以有無「公開場所」、有無「藉由公開播送間接獲利」兩個認定要點,例如此家火鍋店在店內(公開場所)播放歌曲,增進店內消費氣氛,這就構成間接獲利,必須經過授權才能播放歌曲。另依法規定在公開場所播放未經授權的音樂或影片,依法可處三年以下徒刑並科罰金七十五萬元,並附帶民事求償。目前音樂侵權實務上通常是著作權人或獲授權者會先寄存證信函「通知」或「警告」店家出面談判付費,如果店家拒絕,才會採取提告訴法律行動。目前判例雙方若無和解,業者是初犯或情節較輕者,都會給予緩起訴或罰金等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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