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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有勞保就有健保除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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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行號有替員工加勞保就一定要替員工加健保
因為兩者的加保金額都是以勞保加保金額為依據
且健保是跟著勞保走
除非員工一人身兼數職
兼職人員也是適用勞動基準法
兼職人員如符勞動基準法公司行號也是要加勞保(可重覆投保)
如此也可避免員工發生職災時的公司行號所須負的風險
然而健保只要保一地方即可(不需重覆投保)

公司行號可以向勞工保險局查詢員工投勞健保記錄

回應主題共有1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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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有勞保就有健保除非..:(1)

回應編號:3355

依照規定,受僱於5人以上公司、行號的員工,應由雇主為其申報參加勞工保險,受僱於5人以下的補習班員工,非屬勞工保險強制投保對象。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的職業工人,始得由其本業職業工會投保。 惟為維護員工權益,老闆雇主可依勞工保險條例第8條有關自願加保規定,由雇主為所屬員工申報參加勞工保險。

又受僱的本國籍員工係屬就業保險之強制投保對象,如雇主不願參加勞工保險,仍應為員工申報參加就業保險,如老闆雇主遲延不辦理參加就業保險,被檢舉或被相關單位查獲將被依就業保險法第38條規定罰鍰。

就業保險法 (民國 96 年 01 月 29 日 修正) 第 38 條

投保單位不依本法之規定辦理加保手續者,按自應為加保之日起,至參加
保險之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以十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
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法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投保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
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以四倍罰鍰;其溢領之給
付金額,經保險人通知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並
追繳其溢領之給付金額。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
投保單位違反第七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投保單位經依規定加徵滯納金至應納費額一倍後,其應繳之保險費仍未向
保險人繳納者,應按其應繳保險費之金額,處以六倍罰鍰。
回應主題:有勞保就有健保除非..:(2)

回應編號:3347

店家老闆替員工投保勞保如將薪資以多報少,以減少負擔,如被檢舉或遭查獲,將會被處以二倍罰鍰,並追繳其溢領給付金額。如勞工因雇主以多報少受到損失,其所造成損失部分亦應由投保單位公司行號賠償之。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投保單位如違背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以二倍罰鍰,並追繳其溢領給付金額。



勞工保險條例6條
凡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
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 受僱於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
、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
二 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
三 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之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工。
四 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
私立學校之員工。
五 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
六 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
七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八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
前項規定,於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身心健康之未滿十五
歲勞工亦適用之。
前二項所稱勞工,包括在職外國籍員工。

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
投保單位不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保險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 險之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以二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 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投保單位違背本條例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 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以二倍罰鍰,並追繳其 溢領給付金額。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 投保單位於保險人依第十條第三項規定為查對時,拒不出示,或違反同條 第四項規定者,處以二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投保單位經依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加徵滯納金至應納費額一倍後,其應繳 之保險費仍未向保險人繳納者,應按其應繳保險費之金額,處以三倍罰鍰。

回應主題:有勞保就有健保除非..:(3)

回應編號:3346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條例第6條規定,只要補習班僱用人數超過5人以上公司、行號即應強制投保勞保而受僱包括,正職或是兼差人員,也就是說只要補習班不論是正職或是兼差人員只要僱用人數超過5人以上,補習班就有責任要替員工投保勞保。

如果補習班沒替員工投保勞保,員工即可至勞保局檢舉補習班。補習班將被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規定,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二倍罰鍰。另員工若在此期間不幸所發生職災事件導致損失,補習班業者應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勞工保險條例6條
凡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
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 受僱於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
、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
二 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
三 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之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工。
四 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
私立學校之員工。
五 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
六 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
七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八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
前項規定,於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身心健康之未滿十五
歲勞工亦適用之。
前二項所稱勞工,包括在職外國籍員工。

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
投保單位不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保險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 險之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以二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 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投保單位違背本條例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 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以二倍罰鍰,並追繳其 溢領給付金額。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 投保單位於保險人依第十條第三項規定為查對時,拒不出示,或違反同條 第四項規定者,處以二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投保單位經依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加徵滯納金至應納費額一倍後,其應繳 之保險費仍未向保險人繳納者,應按其應繳保險費之金額,處以三倍罰鍰。

回應主題:有勞保就有健保除非..:(4)

回應編號:3345

小店家人數不夠5人時,
你(雇主)可以自己連同店內員工一同加入工會投保,
加入工會勞保後,工會會有勞保單,雇主在補貼員工勞保費用,如員工上下班出了什麼意外或是不幸發生職災的時候,你就可不用擔心補償的部份(如果有勞保雇主只須負擔30%責任),假如你沒替員工投保,依勞保法規規定,公司人數五人以下可以不用投保勞保,不違法,但如員工上下班出了什麼意外或是不幸發生職災的時候,你(雇主)須要負擔100%的責任。

另建議你(雇主)可幫員工投保團保,取代勞保當發生職災的時候,你(雇主)必須補償的部份可由團保來幫你(雇主)支付,這是一變通方式。小店家特別是有提供外送服務的店家,最好的避險方式是投保勞保(加入工會或公司自行投保),另外再幫員工投保團保,你(雇主)就不用擔心員工日後補償的費用。

回應主題:有勞保就有健保除非..:(5)

回應編號:3344

如果你開的店所僱用員工是四人以下,可考慮讓員工在職業工會投保勞保,不需在公司行號內投保勞保,以節省勞健保費支出。但如僱用5人以上,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規定,年滿15歲以上,60歲以下,受僱於僱用5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交通、公用事業、公司、行號、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工,應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此為強制加保。勞工保險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受僱於未滿5人之第6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規定各業之員工,得準用本條例之規定參加勞工保險,此為自願加保。
另依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年5月24日勞保2字第0940023979號函示:「所詢判斷事業單位為強制投保對象或自願投保對象,應以事業單位之規模為依據,即僱用人數之計算應包含該單位僱用之所有員工,以保障勞工之生活安全。」

因此事業單位是否應強制參加勞保,應視「僱用人數」規模而定,只要單位僱用人員(含正式員工、約聘僱員工、未滿15歲、年逾60歲員工、己領勞保老年給付或外籍員工等)人數合計滿5人,即符合強制投保之規定,應為所屬符合參加勞工保險之員工辦理參加勞保。如未滿5人,因不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規定雇主即可不替僱用人員加保,所僱用人員可前往相關的職業公會加保,以維護員工勞保之權益。



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

凡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
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受僱於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
、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
二、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
三、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之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工。
四、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
私立學校之員工。
五、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
六、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
七、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八、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
前項規定,於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身心健康之未滿十五
歲勞工亦適用之。
前二項所稱勞工,包括在職外國籍員工。


勞工保險條例第8條

左列人員得準用本條例之規定,參加勞工保險:
一、受僱於第六條第一項各款規定各業以外之員工。
二、受僱於僱用未滿五人之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各業之員工。
三、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
四、參加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為會員之外僱船員。
前項人員參加保險後,非依本條例規定,不得中途退保。
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雇主,應與其受僱員工,以同一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
回應主題:有勞保就有健保除非..:(6)

回應編號:3343

依照規定,受僱於5人以上公司、行號的員工,應由雇主為其申報參加勞工保險,受僱於5人以下的補習班員工,非屬勞工保險強制投保對象。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的職業工人,始得由其本業職業工會投保。 惟為維護員工權益,老闆雇主可依勞工保險條例第8條有關自願加保規定,由補習班為所屬員工申報參加勞工保險。

又受僱補習班的本國籍員工係屬就業保險之強制投保對象,如補習班不願參加勞工保險,仍應為員工申報參加就業保險,如老闆雇主遲延不辦理參加就業保險,被檢舉或被相關單位查獲將被依就業保險法第38條規定罰鍰。

就業保險法 (民國 96 年 01 月 29 日 修正) 第 38 條

投保單位不依本法之規定辦理加保手續者,按自應為加保之日起,至參加
保險之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以十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
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法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投保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
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以四倍罰鍰;其溢領之給
付金額,經保險人通知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並
追繳其溢領之給付金額。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
投保單位違反第七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投保單位經依規定加徵滯納金至應納費額一倍後,其應繳之保險費仍未向
保險人繳納者,應按其應繳保險費之金額,處以六倍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