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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加盟商品內容不實罰12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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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96年2月15日第798次委員會議決議,楊xx君(原名楊xx,即馬xx企業行)於網頁刊登招攬加盟廣告,就其加盟商品之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除命其立即停止前項違法行為外,並處新臺幣12萬元罰鍰。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馬xx企業行94年間於一xx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為維護機構之104創業網站(http://www.1xxboss.com.tw),刊登「馬xx現烤起司馬鈴薯」及「xx日式創意甜甜圈」等商品之招攬加盟網頁廣告,其中宣稱「以日本SAKURA集團擔任本公司技術顧問」、「本公司甜甜圈技術與日本多拿滋甜甜圈系統同步」、「馬xx企業,素以強大的產品研發能力著名,並長期與【日本sakula集團】現烤起司馬鈴薯專用之起司醬技術轉移與製作研發,【義大利chada集團】【丹麥wenes66企業】長期配合以特級乳酪供應!強大的國外技術轉移與技術開發及多國的特級原料供應,奠定馬xx企業在產品研發之優勢」及「多國的技術支援與高級原料供應,在策略聯盟下,作出最好的產品與對加盟者最好的後勤服務」等字詞,易使人誤認馬xx企業行擁有多國廠商的技術支援及高級料源的長期供應。

惟該事業受調查後坦承,其並未取得任何國外企業技術移轉或製作研發之授權證明,僅單純以電子郵件及非付費方式向國外廠商洽詢相關技術;此外,關於取得外國食品原料長期供應貨料部分,亦僅係循一般採購程序透過網路下單方式購買外國貨料,相關事實均非如其網頁廣告所稱,且其差距已逾越一般交易相對人所能接受之程度,案關廣告之表示已構成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情事。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經審酌馬xx企業行之違法動機、對交易秩序危害程度、行為持續期間、所得利益、經營規模及違法後悛悔實據與配合調查態度等各種情狀,依公平交易法第41條前段規定命其停止前述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12萬元罰鍰。

資料摘錄自:公平交易委員會新聞稿

回應主題共有2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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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加盟商品內容不實罰12萬:(1)

回應編號:5390

王長發公司於加盟廣告DM上宣稱「創立24年」,惟查該公司於96年設立,於93年取得「丐幫滷味」商標權,第1間加盟店於84年加入,無「丐幫滷味」於24年前開始經營之具體事證 ,將引致相關交易相對人對於公司或其加盟品牌之存續期間產生誤認,已構成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情事。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01年10月17日第1093次委員會議通過:王長發產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王長發公司)招募加盟「丐幫滷味」刊載廣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 就其服務之品質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並命該公司停止前述違法行為。

故案關廣告宣稱,就其招募加盟服務之品質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若有促銷活動,應注意網頁、DM宣傳廣告宣稱內容是否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另在銷售或宣傳時若有使用行銷用語,應提出證實其行銷用語的相關文章或須有客觀數據或調查報告足以證明佐證,若有提出標章認證,應注意 標章認證使用效期是否業已屆至而不得再使用,若已到期應將標章認證移除,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而被裁處罰鍰。

相關法律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21條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公平交易法第41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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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王長發公司招募加盟「丐幫滷味」刊載廣告不實罰5萬元

公平交易委員會本(17)日第1093次委員會議通過:王長發產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王長發公司)招募加盟「丐幫滷味」刊載廣告,就其服務之品質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並命該公司停止前述違法行為。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王長發公司於加盟廣告DM上宣稱「創立24年」,惟查該公司於96年設立,於93年取得「丐幫滷味」商標權,第1間加盟店於84年加入,尚無該公司或「丐幫滷味」於24年前開始經營之具體事證。故案關廣告宣稱,將引致相關交易相對人對於公司或其加盟品牌之存續期間產生誤認,就其招募加盟服務之品質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已構成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情事,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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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加盟刊載榮獲獎牌廣告不實罰5萬

 鼎香風公司於加盟廣告DM上宣稱「十年以上的專業品牌經驗」及「榮獲中華民國消費者最佳滿意度消費金牌獎」等語,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鼎香風公司於94年11月設立,且係吮指王咔拉脆雞股份有限公司獲頒最佳滿意度消費金牌獎,鼎香風公司與吮指王公司並非關係企業。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01年9月26日第1090次委員會議決議鼎香風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招募加盟刊載廣告, 將引致相關交易相對人就實際公司營業存續期間及加盟服務品質產生錯誤認知,就其服務之品質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公平交易委員會議決議鼎香風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並命該公司停止前述違法行為。

阿甘創業加盟網呼籲,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及創業開店者刊登招商廣告,應注意若文中有宣稱參與並獲得評選推薦及獎章,就應提出推薦及獎章證明佐證,以避免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刊載加盟招商廣告,應注意網頁、DM宣傳廣告宣稱內容,若有宣稱獲利多少等語,應載明其統計依據,且提出有客觀數據或報告佐證。另在銷售或宣傳時若有使用行銷用語,應提出證實其行銷用語的相關文章或須有客觀數據或調查報告足以證明佐證,若有提出標章認證,應注意 標章認證使用效期是否業已屆至而不得再使用,若已到期應將標章認證移除,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而被裁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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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招募廣告DM廣告不實罰5萬

 過鍋癮公司於加盟廣告DM上宣稱「每年有超過100萬的客戶基礎」及「可得到一個月約10萬-20萬的獲利」等語,然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廣告未載明其統計依據,另該公司計算各店獲利,僅扣除進貨成本與租金,並未扣除人事、水電等管銷費用,故無法真實反映各店的實際營收。

公平交易委員會101年9月26日會議決議過鍋癮餐飲有限公司招募加盟刊載廣告,依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 ,就其服務之品質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並命該公司停止前述違法行為。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刊載加盟招商廣告,應注意網頁、DM宣傳廣告宣稱內容,若有宣稱獲利多少等語,應載明其統計依據,且提出有客觀數據或報告佐證。另在銷售或宣傳時若有使用行銷用語,應提出證實其行銷用語的相關文章或須有客觀數據或調查報告足以證明佐證,若有提出標章認證,應注意 標章認證使用效期是否業已屆至而不得再使用,若已到期應將標章認證移除,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而被裁處罰鍰。

加盟開店業者如何派發DM效果最佳

在競爭激烈的開店行業中,加盟開店創業者印製DM派發主動出擊是不可少的,依據以往累積經驗來講DM派發成效好壞的重點在是否有計劃性持續發行,應將派發DM的地點做一些規劃,輪流派發,平時派發可採用塞信箱費用較低的方法發行即可,如有較大型的聯合造勢活動,就可考慮採用費用較高的夾報方式發行DM

加盟開店創業者不必常花錢印製新DM,但最好每季有一次新DM派發,這樣才可使商圈的消費者保持對該商家DM的新鮮感,如果能預先規劃好每次DM的主題及促銷目的,那派發DM效果會更佳。
加盟開店創業者DM的製作內容可自己規劃請人印製,也可聯合附近同體系加盟店或是請加盟總部協助製作聯合DM;也可找同商圈內的知名店家異業合作,聯合製作DM。聯合印製DM的好處可節省印製成本外,也可增加DM派發的地點份數,另外也可藉助所擁有的知名品牌形象,相互提高形象及價值的功能,很值得加盟開店創業者推廣促銷運用。

招募加盟過程加盟店數和淨利廣告不實罰50萬

鑽石理財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於招募加盟過程中,於「菁英加盟網」網路廣告表示「已加盟」之家數總計為「29」家,及宣稱「DSC五年淨利潤」達「500萬~780萬」等文字,惟查其刊登系爭廣告時,已加盟之店數僅有10家,扣除檢舉人等3家不再營業之加盟店,廣告時之加盟店家數實際僅有7家,另公司自承每月營業額非100萬元或未達100萬元,5年(60個月)之淨利潤無法達到廣告所宣稱之500萬元至780萬元。廣告表示內容顯與事實未符,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規定,爰引同法第41條規定,處新臺幣50萬元罰鍰,並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該違法行為。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企業淨利潤計算,不能係由其自行估算各項費用金額、比率所推算,而是要依所屬任一加盟店實際營業資料,或所有加盟店平均營業情形所推算,以免觸犯公平交易法等相關規定而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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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水國王」加盟刊載廣告不實罰8萬

天下水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天下水公司)招募「水國王」加盟刊載廣告,宣稱「180%高報酬率」、每月營業額、獲利、其他投資商品之報酬率、「全國首創」、「業界首創」、「全國最大」、「連續三年被中華民國加盟促進協會評鑑為全國前三名獲利最高熱門產業」、「榮獲創業加盟雜誌、商業周刊、自由時報評鑑為最領先及最具發展性行業」、「500億商機」等,對有意加盟、創業的交易相對人極具招徠加盟效果,但天下水公司無法提出客觀佐證資料,例如加盟店營業額與其他投資商品的客觀數據、同業店數統計資料、相關報章資料等,因此該廣告核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

就其服務之品質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處8萬元罰鍰,並命該公司停止前述違法行為。
阿甘創業加盟網呼籲,開店商家 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及創業開店者刊登招募加盟廣告,應注意若文中若引用「首創」、「最大」就應提出客觀佐證資料,以避免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
回應主題:加盟商品內容不實罰12萬:(2)

回應編號:5381

過鍋癮公司於加盟廣告DM上宣稱「每年有超過100萬的客戶基礎」及「可得到一個月約10萬-20萬的獲利」等語,然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廣告未載明其統計依據,另該公司計算各店獲利,僅扣除進貨成本與租金,並未扣除人事、水電等管銷費用,故無法真實反映各店的實際營收。

公平交易委員會101年9月26日會議決議過鍋癮餐飲有限公司招募加盟刊載廣告,依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 ,就其服務之品質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並命該公司停止前述違法行為。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刊載加盟招商廣告,應注意網頁、DM宣傳廣告宣稱內容,若有宣稱獲利多少等語,應載明其統計依據,且提出有客觀數據或報告佐證。另在銷售或宣傳時若有使用行銷用語,應提出證實其行銷用語的相關文章或須有客觀數據或調查報告足以證明佐證,若有提出標章認證,應注意 標章認證使用效期是否業已屆至而不得再使用,若已到期應將標章認證移除,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而被裁處罰鍰。

相關法律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21條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公平交易法第41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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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過鍋癮公司於加盟廣告DM廣告不實罰5萬元

公平交易委員會(26 )日第1090次委員會議決議過鍋癮餐飲有限公司(下稱過鍋癮公司)招募加盟刊載廣告,就其服務之品質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並命該公司停止前述違法行為。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過鍋癮公司於加盟廣告DM上宣稱「每年有超過100萬的客戶基礎」及「可得到一個月約10萬-20萬的獲利」等語,惟該公司計算各店獲利時,僅扣除進貨成本與租金,並未扣除人事、水電等管銷費用,故無法真實反映各店的實際經營情狀,廣告亦未載明其統計依據,且過鍋癮公司與小蒙牛餐飲有限公司(下稱小蒙牛公司)係屬不同事業主體,兩家經營風格、加盟品牌與販售餐點各異,經營利基不同,有意加盟者加盟「過鍋癮」未必即可承接小蒙牛公司之顧客群。故案關廣告宣稱,將引致相關交易相對人就其招募加盟服務之品質及內容產生錯誤認知,核已構成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情事,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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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開店業者如何派發DM效果最佳

在競爭激烈的開店行業中,加盟開店創業者印製DM派發主動出擊是不可少的,依據以往累積經驗來講DM派發成效好壞的重點在是否有計劃性持續發行,應將派發DM的地點做一些規劃,輪流派發,平時派發可採用塞信箱費用較低的方法發行即可,如有較大型的聯合造勢活動,就可考慮採用費用較高的夾報方式發行DM

加盟開店創業者不必常花錢印製新DM,但最好每季有一次新DM派發,這樣才可使商圈的消費者保持對該商家DM的新鮮感,如果能預先規劃好每次DM的主題及促銷目的,那派發DM效果會更佳。
加盟開店創業者DM的製作內容可自己規劃請人印製,也可聯合附近同體系加盟店或是請加盟總部協助製作聯合DM;也可找同商圈內的知名店家異業合作,聯合製作DM。聯合印製DM的好處可節省印製成本外,也可增加DM派發的地點份數,另外也可藉助所擁有的知名品牌形象,相互提高形象及價值的功能,很值得加盟開店創業者推廣促銷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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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M廣告宣傳單的設計,並沒有一定的規則,然而想要成功吸引顧客上門,挑起消費者的購買慾,在消費者心目中建立—品牌形象資產,達到預期的宣傳效果,只靠著一張dm廣告紙 ,就可知DM廣告絕不可能是輕率拼湊文字版面就可以辦到。 DM其中版面的配置 要從消費者的立場來思考dm廣告架構和想傳達的訊息,以及文字、圖片、色彩、圖表等的適度搭配運用,多少都會影響到DM廣告宣傳成效。

比如宣傳字體如採用傾斜的方式呈現,會比用橫的呈現更能吸引人的注意力。又比如傳單中有每日特賣品的優惠資訊,充滿個性感的傳單刺激視覺效果……等等這些宣傳設計,都能有效引發購買慾。
 

廣告DM商品圖片誤植罰10萬

開店商家寄發廣告DM予會員,若商品圖片誤植,且商品圖片內容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開店商家行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廣告DM商品圖片誤植,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會除命全聯公司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外,另處全聯公司新臺幣1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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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百公司廣告DM商品促銷資訊不實罰5萬

 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即愛買量販店,下稱遠百公司)於其101/5/23~101/6/5檔期廣告DM登載「義美豆腐」系列商品促銷資訊,宣稱原價為20元 ,於促銷期間皆以12元特價銷售。經公平會調查發現,4款「義美豆腐」商品僅有「燕麥」品項之原價為20元,其餘「鮮嫩」、「湯的」、「家常火鍋」等3款豆腐之原價均低於20元。 公平交易委員會101年9月5日第1087次委員會議通過,就商品之價格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爰引公平交易法第41條,處遠百公司新臺幣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若有促銷活動,應注意網頁、DM宣傳廣告宣稱內容是否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另在銷售或宣傳時若有使用行銷用語,應提出證實其行銷用語的相關文章或須有客觀數據或調查報告足以證明佐證,若有提出標章認證,應注意 標章認證使用效期是否業已屆至而不得再使用,若已到期應將標章認證移除,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而被裁處罰鍰。

回應主題:加盟商品內容不實罰12萬:(3)

回應編號:5286

鑽石理財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於招募加盟過程中,於「菁英加盟網」網路廣告表示「已加盟」之家數總計為「29」家,及宣稱「DSC五年淨利潤」達「500萬~780萬」等文字,惟查其刊登系爭廣告時,已加盟之店數僅有10家,扣除檢舉人等3家不再營業之加盟店,廣告時之加盟店家數實際僅有7家,另公司自承每月營業額非100萬元或未達100萬元,5年(60個月)之淨利潤無法達到廣告所宣稱之500萬元至780萬元。廣告表示內容顯與事實未符,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規定,爰引同法第41條規定,處新臺幣50萬元罰鍰,並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該違法行為。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企業淨利潤計算,不能係由其自行估算各項費用金額、比率所推算,而是要依所屬任一加盟店實際營業資料,或所有加盟店平均營業情形所推算,以免觸犯公平交易法等相關規定而受罰。

公平交易法第21條(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公平交易法第41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事業違反第十條、第十四條,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情節重大者,得處該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鍰,不受前項罰鍰金額限制。
前項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之計算、重大違法情節之認定、罰鍰計算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鑽石理財公司於招募加盟過程廣告不實罰50萬元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01年5月9日第1070次委員會議決議,鑽石理財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鑽石理財公司)於招募加盟過程中,於「菁英加盟網」網路廣告表示「已加盟」之家數總計為「29」家,及宣稱「五年淨利潤」達「500萬~780萬」等文字,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規定,依同法第41條規定,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該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50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鑽石理財公司於「菁英加盟網/加盟現況」宣稱「已加盟總計29」家,惟查其刊登系爭廣告時,已加盟之店數僅有10家,扣除檢舉人等3家不再營業之加盟店,廣告時之加盟店家數實際僅有7家,廣告表示內容顯與事實未符,易使一般或相關有意加盟者對於加盟名額之限額及剩餘數額,產生錯誤認知,且廣告亦未清楚載明計算基礎,其差異程度難為一般大眾所接受,核屬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

 

   另「菁英加盟網/加盟辦法」網頁廣告宣稱「DSC五年淨利潤500萬~780萬」,係以「每月營業額100萬元」為基礎所推算,惟該公司自承每月營業額非100萬元或未達100萬元,5年(60個月)之淨利潤無法達到廣告所宣稱之500萬元至780萬元。且前開淨利潤之計算,係由其自行估算各項費用金額、比率所推算,並非依所屬任一加盟店實際營業資料,或所有加盟店平均營業情形所推算,且其自承旗下加盟店自99年9月加盟後之特許加盟或委託加盟,均未有任一家店達到每月營業額100萬元之標準,更足證系爭表示,並無客觀之統計數字為依據,足使有意加盟者產生錯誤認知,核屬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新聞稿

回應主題:加盟商品內容不實罰12萬:(4)

回應編號:5234

天下水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天下水公司)招募「水國王」加盟刊載廣告,宣稱「180%高報酬率」、每月營業額、獲利、其他投資商品之報酬率、「全國首創」、「業界首創」、「全國最大」、「連續三年被中華民國加盟促進協會評鑑為全國前三名獲利最高熱門產業」、「榮獲創業加盟雜誌、商業周刊、自由時報評鑑為最領先及最具發展性行業」、「500億商機」等,對有意加盟、創業的交易相對人極具招徠加盟效果,但天下水公司無法提出客觀佐證資料,例如加盟店營業額與其他投資商品的客觀數據、同業店數統計資料、相關報章資料等,因此該廣告核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

就其服務之品質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處8萬元罰鍰,並命該公司停止前述違法行為。
阿甘創業加盟網呼籲,開店商家 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及創業開店者刊登招募加盟廣告,應注意若文中若引用「首創」、「最大」就應提出客觀佐證資料,以避免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

相關法律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21條(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新聞稿

天下水公司於招募「水國王」加盟刊載廣告不實罰8萬元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101年2月1日第1056次委員會議通過,天下水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天下水公司)招募「水國王」加盟刊載廣告,宣稱「180%高報酬率」、每月營業額、獲利、其他投資商品之報酬率、「全國首創」、「業界首創」、「全國最大」、「連續三年被中華民國加盟促進協會評鑑為全國前三名獲利最高熱門產業」、「榮獲創業加盟雜誌、商業周刊、自由時報評鑑為最領先及最具發展性行業」、「500億商機」等,就其服務之品質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處8萬元罰鍰,並命該公司停止前述違法行為。

公平會表示,天下水公司於「水國王」加盟DM刊載「180%高報酬率」、每月營業額、獲利、其他投資商品之報酬率、「全國首創」、「業界首創」、「全國最大」、「連續三年被中華民國加盟促進協會評鑑為全國前三名獲利最高熱門產業」、「榮獲創業加盟雜誌、商業周刊、自由時報評鑑為最領先及最具發展性行業」、「500億商機」等表示,對有意加盟、創業的交易相對人極具招徠加盟效果,但天下水公司無法提出客觀佐證資料,例如加盟店營業額與其他投資商品的客觀數據、同業店數統計資料、相關報章資料等,因此該廣告核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

據上,天下水公司前揭廣告表示,業就其服務之品質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回應主題:加盟商品內容不實罰12萬:(5)

回應編號:4985

阿甘創業加盟網 www.ican168.com 國內知名早餐業者美x美於招募加盟過程中,於加盟說明會簡報以「日式招牌漢堡」為例宣稱「利潤(含本人薪資)31.6%」,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且美x美未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向交易相對人充分且完整揭露「所有縣(市)同一加盟體系之數目、營業地址及上一年度解除、終止契約比率之統計資料」加盟資訊,足以影響連鎖加盟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100年8月17日第1032次委員會議通過,美x美宣稱「利潤(含本人薪資)31.6%」是,是依毛利55%扣除薪資、水電、房租及雜項等成本開銷等費用後所得,但實際上美x美所提供產品分析表中,毛利率只有45%,必非是宣稱55%。

國內知名早餐業者美x美分別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24條規定,依同法第41條規定,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該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50萬元罰鍰。


加盟連鎖企業應注意宣稱「利潤、毛利」應要有佐證且加盟連鎖企業在締結加盟合約關係10天前或合理期間,清楚揭露「所有縣(市)同一加盟體系之數目、營業地址及上一年度解除、終止契約比率之統計資料」等重要交易資訊。

 

相關法律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21條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公平交易法24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公平交易法第41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美x美食品實業公司加盟資訊未完整揭露及毛利率宣稱廣告不實罰50萬元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新聞資料 100年8月17日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本(17)日第1032次委員會議決議,美x美食品實業有限公司於招募加盟過程中,於加盟說明會簡報以「日式招牌漢堡」為例宣稱「利潤(含本人薪資)31.6%」,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且未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向交易相對人充分且完整揭露「所有縣(市)同一加盟體系之數目、營業地址及上一年度解除、終止契約比率之統計資料」資訊,為足以影響連鎖加盟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分別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24條規定,依同法第41條規定,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該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50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美x美公司於加盟說明會的簡報資料中,以「日式招牌漢堡」為例宣稱利潤31.6%,是以毛利率55%,扣除人事薪資、水電及雜項開銷、房租等費用後所得出。但美x美公司所提供的產品分析表中,毛利率為45%,與廣告表示的55%不符。

公平會認為,該公司僅提供1家加盟店3個月之營業資料,作為上述利潤31.6%的佐證,尚不足以代表該品牌體系2,500多家加盟店的平均營業獲利情形,該項宣稱難為一般大眾所接受,核屬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另該公司未在締結加盟經營關係10天前或合理期間,揭露「所有縣(市)同一加盟體系之數目、營業地址及上一年度解除、終止契約比率之統計資料」重要交易資訊,將使交易相對人有可能因而陷於錯誤的認知而與該公司締約,且加盟投資金額高達數十萬元,一旦加盟後將無法轉換為其他用途。又該公司每月在全國各地持續辦理加盟說明會,已招募2,500多家加盟店,屬於重複性的交易模式,若未能揭露各加盟店的營業地址及退出加盟的統計資料,仍有影響將來潛在加盟店之虞;並足以使競爭同業喪失締約機會之虞,而產生不公平競爭之效果,足以影響連鎖加盟之交易秩序,構成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之規定。

近期又有連鎖加盟創業展覽即將被舉辦,公平會特別呼籲想創業加盟的民眾,在簽約前應看清楚合約,詳細暸解加盟的權利與義務,慎選加盟體系;也希望加盟業主善盡企業經營責任,真實表達廣告內容,及以書面完整揭露加盟重要資訊,並遵守「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之規範說明」之規定。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回應主題:加盟商品內容不實罰12萬:(6)

回應編號:4950

阿甘創業加盟網 www.ican168.com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00年7月第1026次委員會議通過,享x商行加盟傳單廣告不實罰5萬元。

享x商行於97年至99年期間,對有意加盟開店創業者提供加盟商說明書供其參閱;亦於97年2月至99年7月期間,陸續提供傳單廣告予加盟店對外散發,「名牌頭等艙加盟商說明書」表示「全國唯一平價租借名牌包之專賣店」,復於提供加盟店對外傳單廣告宣稱「全台唯一名牌包包出租店開幕了」。

據公平會調查,享x商行無法就廣告宣稱內容提出公正客觀佐證資料,且海御國際有限公司自98年10月即開始經營名牌包出租業務,足證廣告宣稱與事實不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同時命享x商行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


相關法律法規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21條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
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
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新聞稿

廣告不實!享x商行罰5萬元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100年7月6日第1026次委員會議通過,享x商行於對外「名牌頭等艙加盟商說明書」表示「全國唯一平價租借名牌包之專賣店」,復於提供加盟店對外傳單廣告宣稱「全台唯一名牌包包出租店開幕了」,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同時命享x商行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

公平會表示,享x商行於97年1月至99年6月期間,對有意加盟者提供系爭加盟商說明書供其參閱;亦於97年2月至99年7月期間,陸續提供傳單廣告予加盟店對外散發,前揭廣告宣稱「全國唯一平價租借名牌包之專賣店」及「全台唯一名牌包包出租店開幕了」,予人印象為享x商行及名牌頭等艙加盟體系,是全國「唯一」一家經營名牌包出租業務事業,其具體程度已足以引發交易相對人特定認知,進而為交易之決定。

惟據公平會調查,享x商行無法就系爭廣告宣稱內容提出公正客觀佐證資料,且海御國際有限公司自98年10月即開始經營名牌包出租業務,足證系爭廣告宣稱尚與事實不符,核屬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洵堪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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