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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加盟創業保密條款實務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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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秘密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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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秘密相關法律條文

刑法第三百十七條
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義務,而無故洩漏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營業秘密法第 1 條
為保障營業秘密,維護產業倫理與競爭秩序,調和社會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營業秘密法第 2 條

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
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
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

營業秘密法第 3 條

受雇人於職務上研究或開發之營業秘密,歸雇用人所有。但契約另有約定
者,從其約定。
受雇人於非職務上研究或開發之營業秘密,歸受雇人所有。但其營業秘密係利用雇用人之資源或經驗者,雇用人得於支付合理報酬後,於該事業使用其營業秘密。

營業秘密法第 4 條

出資聘請他人從事研究或開發之營業秘密,其營業秘密之歸屬依契約之約定;契約未約定者,歸受聘人所有。但出資人得於業務上使用其營業秘密。

營業秘密法第 5 條

數人共同研究或開發之營業秘密,其應有部分依契約之約定;無約定者,
推定為均等。

營業秘密法第 6 條

營業秘密得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
營業秘密為共有時,對營業秘密之使用或處分,如契約未有約定者,應得共有人之全體同意。但各共有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同意。
各共有人非經其他共有人之同意,不得以其應有部分讓與他人。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營業秘密法第 7 條

營業秘密所有人得授權他人使用其營業秘密。其授權使用之地域、時間、內容、使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
前項被授權人非經營業秘密所有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權使用之營業秘密再授權第三人使用。
營業秘密共有人非經共有人全體同意,不得授權他人使用該營業秘密。但各共有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同意。

營業秘密法第 8 條

營業秘密不得為質權及強制執行之標的。

營業秘密法第 9 條

公務員因承辦公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營業秘密者,不得使用或無故洩漏之。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鑑定人、證人及其他相關之人,因司法機關偵查或審理而知悉或持有他人營業秘密者,不得使用或無故洩漏之。
仲裁人及其他相關之人處理仲裁事件,準用前項規定。

 

營業秘密法第 10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侵害營業秘密。
一、以不正當方法取得營業秘密者。
二、知悉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為前款之營業秘密,而取得、使用或洩漏
者。
三、取得營業秘密後,知悉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為第一款之營業秘密,
而使用或洩漏者。
四、因法律行為取得營業秘密,而以不正當方法使用或洩漏者。
五、依法令有守營業秘密之義務,而使用或無故洩漏者。
前項所稱之不正當方法,係指竊盜、詐欺、脅迫、賄賂、擅自重製、違反
保密義務、引誘他人違反其保密義務或其他類似方法。


營業秘密法第 11 條
營業秘密受侵害時,被害人得請求排除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被害人為前項請求時,對於侵害行為作成之物或專供侵害所用之物,得請求銷燬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營業秘密法第 12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營業秘密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前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餐飲茶飲業加盟特色優勢及加盟應注意那些事項 --阿甘創業加盟網www.ican168.com提供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營業秘密法第 13 條
依前條請求損害賠償時,被害人得依左列各款規定擇一請求: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使用時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使用同一營業秘密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
二、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
依前項規定,侵害行為如屬故意,法院得因被害人之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但不得超過已證明損害額之三倍。

營業秘密法第 13-1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營業秘密所有人之利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營業秘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者。
二、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用或洩漏該營業秘密者。
三、持有營業秘密,經營業秘密所有人告知應刪除、銷毀後,不為刪除、銷毀或隱匿該營業秘密者。
四、明知他人知悉或持有之營業秘密有前三款所定情形,而取得、使用或洩漏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科罰金時,如犯罪行為人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得於所得利益之三倍範圍內酌量加重。

營業秘密法第 13-2 條
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而犯前條第一項各款之罪者,處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科罰金時,如犯罪行為人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得於所得利益之二倍至十倍範圍內酌量加重。

營業秘密法第 13-3 條
第十三條之一之罪,須告訴乃論。
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其他共犯。
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之人,因職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營業秘密,而故意犯前二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營業秘密法第 13-4 條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十三條之一、第十三條之二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該條之罰金。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犯罪之發生,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

營業秘密法第 14 條
法院為審理營業秘密訴訟案件,得設立專業法庭或指定專人辦理。
當事人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涉及營業秘密,經當事人聲請,法院認為適當者,得不公開審判或限制閱覽訴訟資料。
營業秘密法第 15 條
外國人所屬之國家與中華民國如無相互保護營業秘密之條約或協定,或依其本國法令對中華民國國民之營業秘密不予保護者,其營業秘密得不予保護。

營業秘密法第 16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有那些營業秘密法實務案例及法律應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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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加盟創業保密條款實務探討:(1)

回應編號:9676

雇主側錄行為侵害勞工隱私權遭判3個月

國內實際案例中,雇主為防止公司機密資料外洩,私下安裝側錄軟體,而側錄無法篩選其內容,結果可能包括公務與個人隱私;員工發現後提起告訴,經法院判決,該側錄行為已侵害勞工隱私權,同時構成「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違法監察通訊罪、「刑法」妨害秘密罪,雇主遭判3個月徒刑。

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特別強調,事業單位在運用科技設備進行職場勞工管理時,除應先確認目的與手段之合理性外,更要注意勞工隱私保護,妥善管理勞工個人資料,並於事前與勞工充分溝通,保障勞工權益。

勞安所建議:
一、事業單位在運用科技設備進行職場管理前,雇主應先確認
(一)是否具有特定目的;
(二)是否符合相關法規之要件;
(三)先與勞工進行溝通;
(四)妥善保存管理資料;
(五)不做目的外之利用。
應尊重勞工之立場,告知蒐集目的、資料類別、資料利用範圍…等是否對勞工權利侵害最小,以兼顧經營管理需求及勞工隱私之保護。
二、勞工應充分瞭解公司需求與個人隱私重要性,依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規定,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擁有5項權利,包括:
(一)查詢或請求閱覽;
(二)請求製給複製本;
(三)請求補充或更正;
(四)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五)請求刪除。
若事業單位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情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可處以罰鍰;個人隱私遭受侵害,被害人得視情況提出民事求償及刑事告訴。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對於研究報告有興趣者,請至勞安所官網/研究成果/各年度研究報告/111年度/勞動關係研究組/數位時代下勞工資訊隱私權保護之研究進行下載。


回應主題:加盟創業保密條款實務探討:(2)

回應編號:6390

法院裁斷營業秘密外洩依據下列幾項

我們是一家開放加盟連鎖公司,為防止公司內營業秘密外洩,計畫要員工簽署競業禁止契約,規定員工離職後三年內,不得在同類業務公司參與經營或任職,否則將賠償公司離職時一個月薪水的100倍,這樣的規定內容是否合法?

依我國現行法律實務見解,離職後競業禁止的規定,只要在合法的範圍內,皆認定其有效,至於「合理的範圍」,法院裁斷依據下列幾項:

(一)雇主有保護合法利益必要,應由雇主負舉證責任:
一般指雇主有值得保障的權益存在,值不值得保護,雇主可依營業秘密法第二條規定某項資訊構成法律所保護的營業秘密。

(二)離職後發生同業競爭事件,促使企業利益蒙損害或受影響,應由雇主負舉證責任:
競業禁止的規定內容,應限定於員工在企業內,有學習或接觸專門的業務範圍內。
競業禁止的保護年限各行業消長情形皆不同,禁止的年限規定很難有絕對的標準,但年限不能無限期延長。競業禁止的地域範圍不能無限制的擴張。
競業禁止的補償費用須符合公平合理原則不能無限制的擴張。

回應主題:加盟創業保密條款實務探討:(3)

回應編號:6389

企業內部應制訂營業秘密保護管理辦法及守則

連鎖加盟企業主運用營業秘密之保障以維護企業競爭利益,杜絕旗下員工門市分店經營者轉業所可能帶來之傷害,實屬不得不然之作法。

企業已盡善良管理人該注意義務,而營業秘密由他人不正當方法取得,則企業可主張不可歸責,不負民事契約賠償責任。因此連鎖加盟企業應針對內部工作規則、公司相關合約及內部政策制訂營業秘密保護管理辦法及守則,且教育員工使了解營業秘密保護的重要性及法律責任,使在法律上主張之營業秘密得以擴張;及於涉入員工個人侵權或刑事秘密保護紛爭時,企業得以該管理辦法及守則作為證據,主張純屬乃員工個人行為,與企業無關。

營業秘密法第10條明文規定,侵害營業秘密五種型態可分為兩大類:

一、不正當方法取得營業秘密
不正當方法,乃指竊取、侵占、詐術、、脅迫、賄賂、擅自重製、違反保密義務、引誘他人違反其保密義務或 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營業秘密。
(一)以不正當方法取得營業秘密者
(二) 知悉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為前款之營業秘密,而取得、使用或洩漏者
(三)取得營業秘密後,知悉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為第一款之營業秘密,而使用或洩漏

二、合法取得營業秘密後之不正當使用或洩漏行為
合法取得係指透過買賣、授權、委任、僱傭等關係取得者。
(一)因法律行為取得營業秘密,而以不正當方法使用或洩漏者
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用或洩漏該營業秘密者。
持有營業秘密,經營業秘密所有人告知應刪除、銷毀後,不為刪除、銷毀或隱匿該營業秘密。
(二)依法令有遵守營業秘密之義務,而使用或無故洩漏者
本款依營業秘密法第9條規定,公務員因承辦公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營業秘密者,不得使用或無故洩漏之。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鑑定人、證人及其他相關之人,因司法機關偵查或審理而知悉或持有他人營業秘密者,不得使用或無故洩漏之。
仲裁人及其他相關之人處理仲裁事件,準用前項之規定。

回應主題:加盟創業保密條款實務探討:(4)

回應編號:6388

營業秘密法有行使時間限制

以竊盜、詐欺、脅迫、賄賂、擅自重製、違反保密義務,或引誘他人違反其保密義務或其他類似方法,取得他人的營業秘密,侵害他人營業秘密。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業秘密法有行使時間的限制,加盟公司須在知道有侵害行為時起二年內,或自侵害行為時起十年內,行使其權利,期限過後加盟者便可無須理賠。
營業秘密可一人所獨有也可為數人所共同享有一般而言,授權使用的地域、時間、內容、使用方法或授權金,皆應由授權人與被授權人雙方自行約定。

 

回應主題:加盟創業保密條款實務探討:(5)

回應編號:6387

營業秘密可為一人持有也可為數人所共有

營業秘密如為數人共有時,對於營業秘密之使用或處分,應由共有人全體同意之。但各共有人沒有正當的理由,不得拒絕同意。各共有人非經其他共同人之同意,不得讓與他人,授權人與被授權人雙方另有約定的話,便依照雙方所簽訂契約的約定。

營業秘密可以為一人所獨自享有,也可以為數人所共同享有。營業秘密如為數人共有時,對於營業秘密之使用或處分,如果契約沒有不同的約定時,應得共有人之全體同意。但是各共有人沒有正當的理由,不得拒絕同意。各共有人非經其他共同人之同意,不得以其應有部分讓與他人,但是如果契約另有不同的約定的話,便依照契約的約定。

回應主題:加盟創業保密條款實務探討:(6)

回應編號:5514

阿甘創業加盟網建議加盟總部,若有提及「保密」的話語,如果要確保自身權益的話,最好針對研發出來的關鍵技術和新產品,建立合理妥善的保護措施,需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對於店內重要關鍵技術和新產品開發計畫具有關鍵之研發成果,不能隨意向他人透露,包括店內員工。

第二、在未簽訂完善保密契約前或是還沒取到專利權前,務必不能公開研發成果,即使在客戶的要求下,為保護研發成果和技術也是一樣。

第三、關鍵機密文件和技術是重要資產,除定期稽核外,還應清楚標示其機密性,更須有人專門負責看管,避免閒雜人等接觸到關鍵機密文件和技術。

第四、平時與人聊天或信件來往的過程中,避免談及談論研發成果,以避免無意間洩漏。

第五、有涉及接觸到關鍵機密文件和技術者街要簽署保密相關契約(包括保密合約、智慧財產權歸屬契約、競業禁止條款)且契約內容越詳細越好。

第六、當發覺有關鍵機密文件和技術外流時,應立即採取應變措施補救,例如加速申請專利腳步或請律師寄存證信函或律師信明白告知對方有侵權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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