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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看清問清競業禁止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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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創業競業禁止應知實務經驗知識

加盟創業競業禁止家加盟特色優勢及加盟應注意那些事項 --阿甘創業加盟網www.ican168.com提供 加盟創業競業禁止創業市集--上萬筆加盟頂讓開店創業廠商資料供創業者比較參考由阿甘創業加盟網www.ican168.com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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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有那些應知的加盟創業競業禁止實務經驗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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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看清問清競業禁止條款:(1)

回應編號:5502

近幾年加盟連鎖經營盛行,許多加盟總部要求加盟者需簽訂加盟合約,然在加盟合約中往往有一項競業禁止條款規定,以保護加盟總部的經營權益。

加盟總部與加盟者之間所簽訂的競業條款,如禁止期限太長,日後恐易產生加盟糾紛(過去曾有某加盟連鎖體系的競業條款有效期限為三年,被加盟者告進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平交會認為競業條款禁止範圍合理,基於契約自由原則,應屬有效,惟認期限三年是否太長。最後該加盟連鎖體系將其競業條款期限從三年改為一年)。

因此阿甘創業加盟網建議加盟開店創業者在與加盟總部簽訂合約時,一定要看清其合約各項內容及文字意義,最好仔細閱讀每一規定及文字,如果有不明白一定要問仔細,以避免日後加盟糾紛的產生,甚至賠償一筆鉅額違約金,那就很不值得。

回應主題:看清問清競業禁止條款:(2)

回應編號:5419

台灣加盟連鎖經營可說是愈來愈普遍了,加盟連鎖業者多少都有一些專門技術或獨門祕方,經營業者為恐專門技術或獨門祕方外流形成競爭對手,因此會在加盟合約內訂有「競業禁止」條款,約定在解約後兩三年內不得從事相同性質的工作,否則加盟開店創業者即違「競業禁止」約定須依約賠償。
 
以下有二「競業禁止」訴訟案例

源士林總公司認為吳姓加盟者惡意積欠貨項,且在學會煮粥功夫後,以健康、周轉不靈為由停業, 再以原址頂讓為 由另找人成立「西門町牛肉粥」品牌原址重起爐灶,因此源士林總公司提告加盟者惡意積欠貨項且違反競業條款,要求懲罰性賠償60萬。

此違反競業條款訴訟案,士林地院法官在審理這件加盟店經營訴訟案,認為「西門町牛肉粥」商品與「源士林粥品」有所區隔,且源士林粥品無法提出有效證據證明頂讓後的「西門町牛肉粥」粥品店與吳姓加盟者有關,因此裁定未違競業禁止,判加盟開店創業者勝訴,源士林總公司敗訴。

另一違反競業禁止訴訟案,加盟者與「岩燒餐廳」簽約,在天母成為「岩燒餐廳」加盟店,加盟合約內載明加盟店及其店內員工在契約有效期間及契約終止三年內不得經營相同性質的競業禁止約定。承審法官在判決理由中指出,被告的加盟店前總經理雖已離職,但離職前職位為該公司主要幹部,仍應該受競業禁止條款的約束,不得在離職後經營同性質的餐廳,因此判加盟開店創業者敗訴,加盟者及其負責人必須依約連帶賠償原告新台幣一千三百十二萬五千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藉此提醒加盟開店創業者加盟連鎖經營實務運作上,加盟開店創業者在簽加盟合約時應留意「競業禁止」條款內文,是否公平合理,以免在解約或離職後還要受其約束。

回應主題:看清問清競業禁止條款:(3)

回應編號:4763

阿甘創業加盟網 www.ican168.com 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餐飲業的獨門「配方」或「製程」,往往被視為陣店之寶,理應受營業秘密保護,但以99年新加坡Awfully Chocolate巧克力公司指控黃湘怡經營巧克力蛋糕店洩漏營業秘密及涉嫌違反競業禁止一案,「洩漏營業秘密」遭法院駁回判例,顯示除非「配方」或「製程」具有相當獨特性,要不,若經有心人加以改進「配方」或「製程」,則獨門「配方」或「製程」未必能有效受營業秘密法保護

新加坡籍女歌手黃湘怡經營巧克力蛋糕店,被新加坡Awfully Chocolate巧克力公司指控短報營收少付權利金,及把原加盟店改名稱同樣是銷售巧克力蛋糕等商品,涉嫌違反競業禁止一案;Awfully Chocolate共請求四百六十七萬多元,請求賠償內容如下,權利金五十萬元、查帳費一百四十一萬多元、貨款兩百零六萬多元、違約停止加盟店經營十萬元、洩漏營業秘密十萬元及違反競業禁止義務五十萬元。

調查資料顯示2006年新加坡籍女歌手黃湘怡與Awfully Chocolate簽署加盟契約,Awfully Chocolate公司授權黑伊在台開設Awfully Chocolate巧克力蛋糕專賣店,合約內約定每月提供營業額百分之十五權利金;因此判定四家門市是原加盟Awfully Chocolate門市,黃湘怡一方所主張改新名稱是自行開發品牌Black as Chocolate,違反競業禁止規定,確定應賠五十萬元;擅自約停止臺北市天母、八德加盟分店的營業,造成Awfully Chocolate公司損害,確定應賠十萬元;黑伊公司少付權利金及部分貨款部份,確定應賠兩百零六萬多元;共賠三百一十六萬多元,但臺北地院法官認定黃湘怡一方主張,並未洩漏營業秘密給他人;完全依約給付權利金,並無短報或積欠Awfully Chocolate款項行為,Awfully Chocolate無權請求查帳等費用方面,因此駁回查帳費一百四十一萬多元及洩漏營業秘密部分十萬元。在扣除 Awfully Chocolate需負責的鍋具延遲送抵損害七萬元及蛋糕粉品質不佳或過期損害合計共一百三十四萬餘元後,黃湘怡及黑伊天使公司,應共同賠償Awfully Chocolate公司一百七十四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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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編號:4747

阿甘創業加盟網 www.ican168.com 街頭上很多非加盟連鎖品牌店家,都是原先有加入加盟體系的加盟開店創業者,再退出加盟體系後,更換招牌改名稱所致,有的非加盟連鎖品牌店家連原來的加盟品牌招牌都不換,就只替換其中一個字而已,即在原址續營業起來;由此可見加盟者與加盟總部之間加盟關係若處理不當,就會發生加盟合約一到期,原本合作對外的合夥對象,就轉變成可怕的競爭對手,譬如「三媽臭臭鍋」分化出來的「大、小、二媽臭臭鍋」。

加盟總部若要預防,
加盟開店創業者退出加盟後,在原址續營業起來,化友為敵情形產生。最好的解決之道,就是在加盟者簽約加盟時,在加盟合約書內訂「終止或屆滿後競業禁止條款保密條款」,以高額的懲罰性違約金阻遏加盟者退出加盟後,在原址續營業的情形。

加盟總部授權予加盟分店營運策略、製程配方、管理手冊、管理表格、程式軟體、操作手冊、說明須知等均視為甲方之營業秘密,加盟分店店長及所屬店職員只得在授權範疇限度內使用,應採取保密措施不得洩漏予任何第三人且應盡善良管理人之責;契約解除後,加盟者應立即返還所有營業秘密等且不得複製、攝影或以其他方式翻製留存;加盟者若違反保密條款應給付懲罰性違約金予加盟總部,且因違反保密條款所產生收益時,其權利全歸加盟總部所有。

加盟合約終止或解除後x年內,
加盟開店創業者不得以任何名義從事或參加類似營業性質的組織,加盟者若違反競業禁止應給付懲罰性違約金予加盟總部,且因違反競業禁止條款所產生收益時,其權利全歸加盟總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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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編號:4315

阿甘創業加盟網 www.ican168.com 隨著加盟連鎖市場競爭越來越激烈,加盟連鎖業者為保護商業機密、專業人才和技術,會與與加盟創業者簽競業禁止條款,也會和店內員工簽訂於離職解約後一段期間不得在營業項目, 相同或是從事相關類似的工作,以保障本身競爭力的競業禁止條款。 然於99年7月台北地院鴻海競業禁止條款,遠超過保護鴻海合法利益所需範圍的案例,頗值得服務業業界與加盟連鎖業做一擬定競業禁止條款時的實務參考案例。

「鴻海精密」手機部門的林姓資深經理,跳槽到大陸的一家電子公司,鴻海根據林姓員工當時雇傭所簽訂的競業禁止條款「誠信行為暨智慧財產權約定書」,內容約定員工承諾保證自離職後一年內,不得直接或間接,在鴻海及其關係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從事與鴻海業務或業務有關的事務相競爭之行為。認為林姓員工違反競業禁止條款,要求林經理給付返還包括獎金、股票紅利在內共168萬元的違約金。

此案經台北地院審理後,於99年7月法官認為鴻海競業禁止條款,遠超過保護鴻海合法利益所需範圍,員工離職後連房仲、司機都不能做,嚴重限制員工離職後的就業選擇,已不當限制員工的工作權,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而無效,判決鴻海敗訴。

回應主題:看清問清競業禁止條款:(6)

回應編號:4277

阿甘創業加盟網 加盟合約內的競業禁止條款,一般都是加盟總部為了避免加盟者,洩漏其商業機密,包括:營業秘密,技術……,而與加盟者訂立於加盟解約後一段期間不得在營業項目 相同或是從事相類似的工作,以保障加盟品牌本身的競爭力。 

通查法院審查競業禁止條款分三個階段: 1. 競業禁止條款期間是否有效?  有沒有效是視你們訂的條款條件而定,從法院裁判實務案例來講,競業禁止期間以6個月至2年不等最為常見,視產業別不同 而有所差異然,一般而言越是高科技的產業,競業禁止期間會長一點,超過兩年以上的競業禁止條款,就可能不被法院所認可。2. 有無競業之行為 產生? 3. 約定的違約金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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