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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未依規定申報營業稅應知稅法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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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規定申報營業稅應知稅法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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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規定申報營業稅相關引用法律條文

所得稅法第110條
納稅義務人已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而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
納稅義務人未依本法規定自行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而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依本法規定課稅之所得額者,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應照補徵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
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分別依前二項之規定倍數處罰。但最高不得超過九萬元,最低不得少於四千五百元。
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納稅義務人為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者,應就稽徵機關核定短漏之課稅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分別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倍數處罰,不適用前項規定。

稅捐稽徵法第21條
稅捐之核課期間,依左列規定:
一、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且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五年。
二、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實貼之印花稅,及應由稅捐稽徵機關依稅籍底冊或查得資料核定課徵之稅捐,其核課期間為五年。
三、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七年。

在前項核課期間內,經另發現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或並予處罰;
在核課期間內未經發現者,以後不得再補稅處罰。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9條
營業人未依本法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其未逾三十日者,每逾二日按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一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四百元,最高不得多於四千元;其逾三十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三十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一千元,最高不得多於一萬元。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四百元,怠報金為一千元。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 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一、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者。
二、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亦未按應納稅額繳納營業稅者。
三、短報或漏報銷售額者。
四、申請註銷登記後,或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停止其營業後,仍繼續營業者。
五、虛報進項稅額者。
六、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七、其他有漏稅事實者。
納稅義務人有前項第五款情形,如其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補稅處罰者,免依前項規定處罰。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下列開店商家未依規定申報營業稅相關稅法經營實務經驗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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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未依規定申報營業稅應知稅法知識:(1)

回應編號:9617

因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取的違約金應報繳營業稅

銷售貨物或勞務有關而收取的違約金、和解金,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的銷售額是指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所以,營業人取得違約金、和解金收入,要不要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要看該收入是否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產生,如果是與銷售貨物或勞務有關而收取的違約金、和解金,就要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國稅局舉例說明,如營業人出租土地,因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而收取之違約金,是屬銷售貨物或勞務而產生,要併入銷售額課徵營業稅;又如消費者購買電視機,商家額外收取之運費及安裝費,是屬該商家在銷售貨物或勞務價額外收取之費用,要併入銷售額課徵營業稅。另外,如果是營業人委託貨運業者運送貨物,因運送途中不慎破損,營業人自貨運業者所收取之賠償款、和解金,就不是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而產生的收入,不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如果是與銷售貨物或勞務有關而收取違約金或和解金,要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納營業稅。


回應主題:未依規定申報營業稅應知稅法知識:(2)

回應編號:9506

未依規定期限申報營業稅稅捐核課期間為7年

營業人若未依規定期限申報營業稅,稅捐稽徵機關核課稅捐之法定期間為7年。

一公司5年前漏報2月間營業收入,經國稅局查獲核定補徵營業稅額及處漏稅罰,相關繳款書並於當年3月22日送達。該公司申請復查主張該補徵稅額及罰鍰已逾5年核課期間,依法應不得再行補徵。經國稅局復查決定以,該公司5年前1月-2月(期)營業稅,依規定應於5年前3月15日前申報,該公司卻遲至5年前3月17日始辦理申報,核屬逾期申報案件,核課期間為7年,因此國稅局於5年後3月22日送達補徵營業稅及罰鍰之繳款書,其核課時點雖超過5年但未逾7年,依法並無不合。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1期,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稅申報,如按時申報,國稅局的稅捐核課期間為5年,但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第1項第3款規定,如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稅捐之核課期間為7年。


回應主題:未依規定申報營業稅應知稅法知識:(3)

回應編號:9409

寄往國外無償貨樣嗣後收到貨款是否應申報營業稅

公司以快遞方式寄往國外之無償貨樣,嗣後收到小額貨款,依財政部78年2月16日台財稅第781139734號函釋規定,寄送無償貨樣免申報銷售額,但事後如收到國外寄達貨款者仍須於收款當期申報為零稅率銷售額。

國稅局舉例說明:一公司2月20日將免費貨物樣品以快遞方式出口至日本,嗣後於該年3月10日收到日本廠商寄達2,000元貨款。有關無償貨物樣品該年2月20日以快遞方式出口時,免申報營業稅,惟事後收到國外日本廠商寄達之小額貨款2,000元,應於該年3月10日收到貨款當期(該年3—4月)持快遞業者所出具載有寄件人名稱、統一編號、貨物名稱、數量、離岸價格及出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之託運單主、分號等資料之執據及原始外匯收入款憑證影本,做為申報營業稅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公司以快遞方式寄送免費貨物樣品至國外,事後收到該國外廠商寄達之小額貨款,所收貨款仍須於收款當期申報為零稅率銷售額。


回應主題:未依規定申報營業稅應知稅法知識:(4)

回應編號:9224

營業人採用網際網路申報營業稅「登錄錯誤」案例

 一公司於使用網際網路申報營業稅時,誤將乙公司的進項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虛報進項稅額25,000元,經查獲除追繳營業稅外,並按漏稅額裁處罰鍰。該公司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多報之進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比率在7%以下,適用上開減免處罰標準之免罰規定,復查結果未獲變更。

營業人採用網際網路申報營業稅,如有「登錄錯誤」時,其多報的進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比率在7%以下,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第2項第2款規定,免予處罰。另依財政部83年12月7日台財稅第831624396號函釋及上開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第2項第2款規定,所稱「登錄錯誤」,係指營業人對其依法得申報之進項憑證,於上網報稅時輸入錯誤而言,營業人倘持他人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非屬登錄所發生錯誤,自無上開免罰規定之適用。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業人採用網際網路申報營業稅,如有「登錄錯誤」時,,所稱「登錄錯誤」,包括資料登錄錯誤、漏登錄及重複登錄等情形。 申報他人進項憑證扣抵銷銷項稅額,非屬「登錄錯誤」免罰範圍。


回應主題:未依規定申報營業稅應知稅法知識:(5)

回應編號:9194

未依規定開發票雖無漏稅額仍應處行為罰5%

一營業人銷售加工食品,漏未開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8百餘萬元,經國稅局查獲並核定應補徵營業稅44萬餘元,依前揭函釋規定,經扣減其自違章行為發生日起至查獲日止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各期累積留抵稅額之最低金額,漏稅額為0,惟因漏報銷售額8百餘萬元,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應處5%行為罰44萬餘元。

營業人銷貨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經國稅局查獲短漏報銷售額,倘其所漏銷項稅額經扣減其自違章行為發生日起至查獲日止累積留抵稅額最低金額後無漏稅額,雖免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處罰,但因涉及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情形,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裁處行為罰。另依財政部89年10月19日台財稅第890457254號函規定,按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各款處罰之案件,以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查得之資料,核定應補徵之應納稅額為漏稅額。上開漏稅額之計算,應扣減營業人自違章行為發生日起至查獲日(調查基準日)止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各期累積留抵稅額之最低金額為漏稅額,如各期累積留抵稅額自違章行為發生日起至查獲日止之最低金額均大於各期所漏之銷項稅額,則無逃漏稅情形,惟其漏開統一發票亦涉及未依規定給與他人憑證,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查明認定之總額處以5%行為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業人銷貨時應誠實開立統一發票,將發票給與買受人並申報繳納營業稅,若營業人未依規定開立發票,雖無漏稅額,仍應處行為罰5%。倘 營業人有漏開統一發票情形,在未經他人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應即向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可免予處罰。


回應主題:未依規定申報營業稅應知稅法知識:(6)

回應編號:9113

營業人銷貨未開發票進貨未取憑證應分別處罰

有一公司銷售貨物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經該局查獲漏報銷售額合計10,000,000元,核定補徵營業稅額500,000元,並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500,000元罰鍰;同期間購進貨物,也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處罰鍰400,000元,罰鍰合計900,000元。 該公司不服,主張該局裁處罰鍰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云云,申經復查及提起訴願均遭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全案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駁回確定在案。

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處「漏稅罰」並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行為罰」,由於上開行為違反法之規範目的同一,為一行為,依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擇一從重處罰;至於進貨未取得憑證部分,係違反自供貨人取得進項憑證之義務,有礙稽徵機關對其前手應納稅額之資料確保及課徵,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行為罰」。上開漏進、漏銷係屬二行為依行政罰法第25條規定,分論併罰,並無不合。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餐飲業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銷售貨物時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實際買受人,進貨亦應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營業人銷貨時若漏開統一發票,同時期進貨亦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其漏進、漏銷係屬兩個獨立性之違章行為,應分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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