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拍標錯價5月起業者須買單違者處50萬罰款
經濟部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訂定之「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自100年1月1日生效施行以來,網路購物標錯價引起的消費糾紛不斷,經濟部乃提出《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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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修正草案,未來只要網購買賣雙方都確認交易完成後,即便賣方發現標錯價,也不能再反悔,仍必須按照網路標示價格出售。
此《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 5
點修正草案,已在105年2月11 日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第45次會議審議通過,並且由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公布。未來只要已放上網,且買方正式結帳,價格有問題,即便是賣方內部網路發生問題,也不得反悔;若事後發現標錯價不可反悔,違者限期改正仍未照常出貨者,依「消費者保護法」可處三萬至五十萬元罰鍰。
因此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創業者、網路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應加強內部作業控管,強化防錯控管,明定網路交易確認機制,譬如賣方應提供商品種類、數量及價格等確認機制;且應詳細瞭解《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及未來定型化契約修改內容及修法動態。
本次修正內容,說明如下:
一、明定業者負有提供網路交易確認機制及履行契約之義務:為降低履約爭議之發生,並保障消費者權益,爰參考外國立法例,規定企業經營者就消費者訂購流程,應提供商品之種類、數量及價格等之確認機制。
二、刪除「企業經營者對下單內容,除於下單後二工作日內附正當理由為拒絕外,為接受下單。但消費者已付款者,視為契約成立」規定:要約及承諾之意思表示合致,契約即為成立,為民法之基本原則,原規定「企業經營者得於契約成立後二工作日內附正當理由拒絕消費者之下單」及「消費者已付款者,視為契約成立」,已有創設法律之嫌,將造成民法體系之紊亂,且倘消費者係以信用卡付款時,亦可能造成消費者下單與實際扣款之時間差,恐另成為「已付款」時點難以認定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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