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拒絕規避或阻撓勞動檢查罰鍰3萬以上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通知北市某業者攜帶勞工資料接受勞動檢查,該業者經通知後,未於指定日期受檢。勞動局乃依勞動基準法第80條及第80條之等規定處以罰鍰,並公布該業者名稱及負責人姓名。該業者不服,提起訴願,經臺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理後,駁回其訴願。
臺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認,依勞動基準法第73條、第80條及第80條之1等規定,業者不得拒絕、規避或組撓勞動檢查;如有違反,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本件業者主張其公司已無員工,勞動檢查不具正當性等情。惟該業者業經合法送達檢查通知,惟未依勞動局指定之時間、地點,辦理勞動檢查事宜,已屬違法。
勞動檢查法第 13 條 勞動檢查員執行職務,除左列事項外,不得事先通知事業單位:
一、第二十六條規定之審查或檢查。
二、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檢查。
三、職業災害檢查。
四、其他經勞動檢查機構或主管機關核准者。
勞動檢查法第 14 條 勞動檢查員為執行檢查職務,得隨時進入事業單位,雇主、雇主代理人、
勞工及其他有關人員均不得無故拒絕、規避或妨礙。 前項事業單位有關人員之拒絕、規避或妨礙,非警察協助不足以排除時, 勞動檢查員得要求警察人員協助。
勞動檢查法第 15 條
勞動檢查員執行職務時,得就勞動檢查範圍,對事業單位之雇主、有關部
門主管人員、工會代表及其他有關人員為左列行為:
一、詢問有關人員,必要時並得製作談話紀錄或錄音。
二、通知有關人員提出必要報告、紀錄、工資清冊及有關文件或作必要之說明。
三、檢查事業單位依法應備置之文件資料、物品等,必要時並得影印資料
、拍攝照片、錄影或測量等。
四、封存或於掣給收據後抽取物料、樣品、器材、工具,以憑檢驗。
勞動檢查員依前項所為之行為,事業單位或有關人員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勞動檢查員依第一項第三款所為之錄影、拍攝之照片等,事業單位認有必要時,得向勞動檢查機構申請檢視或複製。
對於前項事業單位之請求,勞動檢查機構不得拒絕。
勞動檢查法第 16 條
勞動檢查員對違反勞動法律規定之犯罪嫌疑者,必要時,得聲請檢察官簽
發搜索票,就其相關物件、處所執行搜索、扣押。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應配合勞動局辦理勞動檢查,不得拒絕、規避或組撓勞動檢查,以免
違反勞動基準法第73條規定而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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