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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營利事業辦理決算清算申報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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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辦理決算清算申報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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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決算清算申報相關法律條文

營業稅法第51條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一、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者。
二、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亦未按應納稅額繳納營業稅者。
三、短報或漏報銷售額者。
四、申請註銷登記後,或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停止其營業後,仍繼續營業者。
五、虛報進項稅額者。
六、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七、其他有漏稅事實者。

納稅義務人有前項第五款情形,如其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補稅處罰者,免依前項規定處罰。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3條

依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申報之營業人有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營業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填具當期營業稅申報書,連同統一發票明細表及有關退抵稅款文件,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查核。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
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

本法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三條規定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有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營業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核定應納之營業稅額;其為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
營業人,而有當期進項憑證者,並檢附之。

 

所得稅法第71條
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五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上一年度內構成綜合所得總額或營利事業收入總額之項目及數額,以及有關減免、扣除之事實,並應依其全年應納稅額減除暫繳稅額、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及可扣抵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但依法不併計課稅之所得之扣繳稅款,及營利事業獲配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之可扣抵稅額,不得減除。

前項納稅義務人為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者,以其全年應納稅額之半數,減除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全年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但其為小規模營利事業者,無須辦理結算申報,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全年綜合所得總額不超過當年度規定之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者,得免辦理結算申報。但申請退還扣繳稅款及可扣抵稅額者,仍應辦理結算申報。
第一項及前項所稱可扣抵稅額,指股利憑單所載之可扣抵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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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所得稅法第75條

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於截至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止,辦理當期決算,於四十五日內,依規定格式,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於提出申報前自行繳納之。
營利事業在清算期間之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三十日內,依規定格式書表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並於申報前依照當年度所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自行計算繳納。但依其他法律得免除清算程序者,不適用之。
前項所稱清算期間,其屬公司組織者,依公司法規定之期限;其非屬公司組織者,為自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起三個月。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當期決算或清算申報,並依第七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計算應繳納之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但其為小規模營利事業者,無須辦理當期決算或清算申報,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營利事業未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期限申報其當期決算所得額或清算所得者,稽徵機關應即依查得資料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其屬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者,稽徵機關應核定其所得額及依第七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計算應繳納之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歸併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營利事業宣告破產者,應於法院公告債權登記期間截止十日前,向該管稽徵機關提出當期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申報;其未依限申報者,稽徵機關應即依查得之資料,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
法院應將前項宣告破產之營利事業,於公告債權登記之同時通知當地稽徵機關。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下列有那些營利事業辦理決算清算申報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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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營利事業辦理決算清算申報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1)

回應編號:9475

因解散辦理決清算未分配盈餘申報應注意期限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因解散辦理決清算未分配盈餘申報,應視情形辦理 ,營利事業如逾期申報ARE,國稅局將按核定應加徵之稅額另徵10%滯報金,但最高不超過新臺幣30,000元 最低不少於1,500元;如國稅局已填發滯報通知書,仍未依限補辦申報者,則將按核定應加徵之稅額另徵20%怠報金,但最高不超過90,000元 最低不少於4,500元。

應否辦理109年度ARE申報,端視「清算完結日」而定。
一、如於解散日所屬之會計年度結束前,已辦理清算完結者,則前一年度ARE不須申報。
二、如於解散日所屬之會計年度結束前,尚未辦理清算完結,仍應申報前一年度ARE。
惟申報時點不同: (一)若於解散日所屬會計年度之次年5月31日前已辦理清算完結,則前一年度ARE應併同清算申報辦理ARE申報。 (二)若於解散日所屬會計年度之次年6月1日以後(含)才辦妥清算完結,則前一年度ARE應於次年5月1日至5月31日單獨辦理申報。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於110年3月1日經股東會決議解散,並於同年3月10日經主管機關核准解散,無論該公司何時清算完結,其決算期間(110年1月1日至同年3月1日)所生盈餘,都無須辦理ARE申報。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因解散辦理決清算,其解散年度之當期決算所得額免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至於解散年度前一年度之盈餘則視「清算完結日」有不同之申報規定。


回應主題:營利事業辦理決算清算申報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2)

回應編號:8506

清算期間跨年度仍應依申報年度稅率計繳營所稅

營利事業辦理清算申報,其清算期間如遇跨年度,計算繳納稅額時,應注意申報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

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依所得稅法第75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應就清算期間之清算所得辦理清算申報,依同法施行細則第64條規定,清算所得係就辦理清算之營利事業資產變現收益等,減除清算損失後之餘額計算,再減除依法准予扣除之以往年度核定虧損、依法免計入所得之收益及依法免稅之所得後為清算課稅所得,於辦理清算所得申報時,應依照申報當年度所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國稅局舉例說明,假設甲公司清算期間為106年9月1至107年3月1日,清算課稅所得為500,000元,應納稅額即為90,000元【因申報年度為107年度,又其課稅所得在50萬元以下,所以適用修訂後稅率18%;500,000元×18%(稅率)=90,000元】;同前例若清算課稅所得為800,000元,其應納稅額即為160,000元【因課稅所得超過50萬元,適用稅率為20%;800,000元×20%(稅率)=160,000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所得稅制優化方案之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業經總統於107年2月7日公布,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自107年度起由17%調高至20%,但課稅所得額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其所得稅稅率分3年漸進式調高,即107年度稅率為18%、108年度稅率為19%,109年度及以後年度按20%稅率課稅。另營利事業如於規定期限內辦理清算申報,應按「申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營業期間不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算。 以上所稱「營業期間不滿1年」,是指營利事業在年度進行中,新設立 或因故停業或歇業而言。 對於清算所得及因違反稅法規定,經稽徵機 關依法勒令停業處分者,不適用營業期間不滿1年換算所得額之規定。


回應主題:營利事業辦理決算清算申報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3)

回應編號:7335

公司未合法清算終結欠稅不得註銷

公司進行清算程序後,清算人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雖經法院准予備查在案,但因其清算程序仍尚未合法完成,公司法人人格仍視為存續,所欠稅捐當然不得註銷。

清算人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僅為備案性質,法院所為准予備案之處分,並無實質上之確定力,是否發生清算完結之效果,應視其是否完成「合法清算」而定,所謂合法清算完結,指的是清算人必須確實依照公司法第84條的規定辦理清算事務,包括了結現務、收取債權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或虧損、分派賸餘財產等事務,實質全部辦理完畢。

稽徵機關經實質審查相關資料,倘發現公司短漏報所得未提供債權分配、或於清算過程中還有其他應處分之資產未作處分等情事,縱經法院為清算終結之備查,其清算程序仍尚未合法完成,公司法人人格仍視為存續,所欠稅捐當然不得註銷。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勿以為已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經法院准予備查,即清算完結,可申請註銷欠稅。如以其清算事務業經法院准予清算完結備查為由,申請註銷欠稅,國稅局仍會審查公司的清算程序是否合法清算完結,欠稅之公司是否依法解散清算,有無賸餘財產可資分配,主管稽徵機關會就具體個案事實判斷之。


回應主題:營利事業辦理決算清算申報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4)

回應編號:6247

辦理決算或清算申報如有短報漏報情事

營利事業已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決算或清算申報,如有短報、漏報情事時,會受到什麼處罰說明:

對依所得稅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短報或漏報情事,例如:漏報銷貨收入、虛列進貨成本、營業費用或損失等經查明屬實者,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應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的罰鍰。除罰鍰以外,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還應負擔刑事責任,也就是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下同)60,000元以下罰金。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所得稅稅額不超過100,000元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之比例不超過5%,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得視為短漏報情節輕微,免依營利事業所得稅藍色申報書實施辦法第20條第2項規定撤銷其行為年度藍色申報之許可,並免按會計帳冊簿據不完備認定,仍准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有關前5年(98.01.21修正為10年)虧損扣除之規定,其屬會計師查核簽證亦同。

對營利事業原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之規定倍數處罰,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9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於103年度以前,應就稽徵機關核定短漏之課稅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分別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之規定倍數處罰,不適用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自104年度起,應就稽徵機關核定短漏之課稅所得額,按所漏稅額之半數,分別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之規定倍數處罰。

營利事業逃漏稅捐情節重大者,財政部並得停止其享受獎勵之待遇。
註:營利事業所得稅藍色申報書實施辦法第20條第2項規定,「違反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經裁罰確定,或違反本辦法之規定,情節重大者,得撤銷其行為年度藍色申報之許可,其已為之藍色申報書,視同普通申報書。」


回應主題:營利事業辦理決算清算申報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5)

回應編號:6246

暫停營業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未依限辦理決算或清算申報

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依規定辦理決算及清算申報,如未依規定期限申報當期決算所得或清算所得者,稽徵機關即依查得資料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通知納稅義務人依限繳納,如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繳納,稽徵機關將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地行政執行處執行之。

營利事業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但已於接獲滯報通知書後15日內補 辦結算申報或於國稅局填發滯報通知書送達前補辦結算申報,經稽 徵機關據以調查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者,應按核定應納稅額另 徵10%滯報金;其屬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按稽徵機關調查核 定之所得額按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另徵10% 滯報金,惟自104年度起,改按稽徵機關調查核定應納稅額之半數另 徵10%滯報金(加徵滯報金的金額最低不得少於1千5百元,最高不得 超過3萬元)。

營利事業於接獲滯報通知書後,逾15日仍未補辦結算申報,經稽徵 機關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者,應按 核定應納稅額另徵20%怠報金;其屬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按 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之所得額按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 算之金額另徵20%怠報金,惟自104年度起,改按稽徵機關調查核定 應納稅額之半數另徵20%怠報金(加徵怠報金的金額最低不得少於4 千5百元,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

 

回應主題:營利事業辦理決算清算申報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6)

回應編號:6245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於何時向何處辦理申報
 
凡會計年度採曆年制的營利事業,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填具結 算申報書,向申報時登記地之稽徵機關辦理申報,採特殊會計年度的營利 事業,申報期限比照曆年制推算。例如採7月制會計年度的營利事業應在11 月1日起至11月30日止辦理結算申報。

營利事業於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辦理決、清算申報時,併同將其上一年度尚未屆法定申報期限之結算案件提前申報,經稽徵機關受理申報,惟並未變更該結算申報案件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規定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之期間(採曆年制者為5月1日至5月31日),故仍以法定申報日之始日為其申報日。

採曆年制之公司於3月1日辦理決、清算申報時,併同辦理上一年度結算申報,則該結算申報案件之申報日為5月1日,其核課期間之起算日亦為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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