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CEBOOK網站之公司專頁登載產品效果廣告不實罰10萬
富O有限公司於FACEBOOK網站之公司專頁登載「量子大力神」產品廣告,宣稱產品經財團法人車輛研究測試中心檢測,最高可節油25%、平均節油14%、最低節油8%,認證具有【節能】、【減碳】的實際功能,有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嫌。
經公平會調查,富O公司自105年7月起於FACEBOOK網頁中登載「量子大力神」產品廣告,宣稱:「『量子大力神』經過ARTC(車輛測試中心)的測試(測試車比較)最高一公升汽油可節油12.4公里、平均節油100公里1.6公升(2015.05.07)的測試數據本產品最高可節油25%、平均節油14%、最低節油8%,確實達到節油的功效。」「狂賀本產品通過車測中心檢驗,認證具有【節能】、【減碳】的實際功能,同類產品圴無法具體提出實驗報告。」「量子大力神【省油專用】的產品,經ARTC(車測中心)極為嚴峻的精測後,所呈現的結果是【省油耗、降CO2
】,也就是本產品同時擁有【節能減碳】的特點,功效永久不衰。」及刊載財團法人車輛研究測試中心(下稱車測中心)之車型號能測試報告,該網頁並登載:「檢測案號:B105EG0272(無產品測試)B105EG0273(有產品測試)
測試結果:油耗降低、CO2排放降低」「經ARTC實測,加裝量子大力神可有效
降低汽車油耗,減少二氧化碳排放!」但車測中心表示104年5月間未為「量子大力神」產品之檢測,富O公司亦自承並無車測中心104年5月7日之測試報告。另車測中心表示「量子大力神」雖於105年8月間送該中心執行汽油汽車行車型態污染測試、車型號能測試,安裝後之污染及耗能測試結果數據均較安裝前之數值高,並無廣告宣稱之省油耗、降CO2之效果。故富O公司於FACEBOOK網頁中登載「量子大力神」之廣告宣稱內容,顯與事實未合,核屬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363次委員會議通過,富O有限公司於FACEBOOK網站之公司專頁登載「量子大力神」產品廣告,宣稱產品經財團法人車輛研究測試中心檢測,最高可節油25%、平均節油14%、最低節油8%,認證具有【節能】、【減碳】的實際功能,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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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宣傳時確保廣告之真實性,若廣告文中有優劣比較或比較表,就應注意比較事業之商品內容,須立於同一基準點所為之比較,要以同等級之服務進行比較,且應提出證明佐證,以避免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若發現有誤刊情事,應就系爭廣告發布道歉聲明,並做一變更為即時調整公告,使消費者能充分獲悉此重要資訊,若DM或網路宣傳文中有宣稱參與並獲得評選推薦及獎章,
亦應提出推薦及獎章證明佐證,以避免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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