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卡消費營業人應於發票備註欄載明信用卡號末4碼以免受罰
國稅局查核案件時發現,部分營業人銷售貨物與刷卡消費的買受人時,未依規定於統一發票備註欄載明簽帳卡號末4碼,而遭受處罰。
營業人如未依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第1項第4款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持用簽帳卡之買受人,除開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者外,應於開立統一發票時,於發票備註欄載明簽帳卡號末4碼。稽徵機關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0元。
國局舉例說明:甲公司銷售貨物或勞務接受消費者以信用卡刷卡方式付款,未依規定於開立之二聯式統一發票備註欄載明信用卡號末4碼,該筆消費發票額2,100,000元,計算營業稅銷售額為2,000,000元,2,000,000元×1%=20,000元,但規定處罰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0元,故僅能處罰新臺幣15,000元;倘消費發票金額為10,500元,計算營業稅銷售額為10,000元,10,000元×1%=100元,雖少於1,500元,但依規定處罰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1,500元,故仍須處罰新臺幣1,500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接受消費者以信用卡付款消費時,除開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者外,請記得於統一發票備註欄載明簽帳卡號碼末4碼,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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