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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餐飲業使用食品容器具盛裝器皿相關法律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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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業使用食品容器具盛裝器皿相關法律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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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條文

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第3條
食品器具、容器或包裝不得有不良變色、異臭、異味、污染、發霉、含有 異物或纖維剝落。

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第4條
專供三歲以下嬰幼兒使用之食品器具及容器,不得添加鄰苯二甲酸二(2- 乙基己基)酯(DEHP)、鄰苯二甲酸二正辛酯(DNOP)、鄰苯二甲酸二丁 酯(DBP) 及鄰苯二甲酸丁苯甲酯(BBP) 等四種塑化劑。

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第5條
嬰幼兒奶瓶不得使用含雙酚 A(Bisphenol A) 之塑膠材質。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6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一、品名。
二、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其為二種以上材質組成者,應分別標明。
三、淨重、容量或數量。
四、國內負責廠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五、原產地(國)。
六、製造日期;其有時效性者,並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
七、使用注意事項或微波等其他警語。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一、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條所為公告。
二、違反第七條第五項規定。
三、食品業者依第八條第三項、第九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所登錄、建立或申報之資料不實,或依第九條第二項開立之電子發票不實致影響食品追溯或追蹤之查核。
四、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五、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三條所為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之規定。
六、違反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第十四條所定管理辦法中有關公共飲食場所衛生之規定。
七、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及第三項公告之事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公告之事項、第二十六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
八、除第四十八條第八款規定者外,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八條所定標準中有關食品添加物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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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有那些餐飲業使用食品容器具盛裝器皿相關法律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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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餐飲業使用食品容器具盛裝器皿相關法律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1)

回應編號:9524

自助餐便當店未設置紙餐具回收罰30萬

110年10月起自助餐店及便當店因應法規,應設置具有可分類、可堆疊的紙餐具回收設施,並在設施設置處清楚標示「回收標誌」圖示及「廢紙餐具回收」字樣,並宣導民眾用餐後落實紙餐具「清(清理:順手去除菜渣,並以衛生紙簡單擦拭)、分(分類:垃圾、廚餘及紙餐具)、疊(堆疊:盒、盤、杯自成一疊)」回收3步驟」。

依110年6月21日環署基字第1101057666號公告訂定「應設置紙餐具回收設施的販賣業者範圍、設施設置等事項」,並自同年10月1日正式生效,自助餐及便當店如有提供消費者內用,並以紙餐具盛裝餐點者,必須於店內設置具有堆疊功能之紙餐具回收設施,並於回收設施明顯處標示正方形「回收標誌」及「紙餐具回收處」字樣,若業者沒有依規定設置, 最高可罰30萬。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110年10月起自助餐及便當店如有提供消費者內用,並以紙餐具盛裝餐點者,須於店內設置具有堆疊功能之紙餐具回收設施,未設置將依廢棄物清理法處6萬至30萬元罰鍰。


回應主題:餐飲業使用食品容器具盛裝器皿相關法律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2)

回應編號:9430

因應疫情暫時提供免洗餐具

因應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新北市轄內政府部門、學校、百貨公司業及購物中心、量販店業,自即日起得向環保局傳真或email申請90日內暫時提供免洗餐具。

新北市環保局依環保署109年5月7日訂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期間餐飲業者得暫時提供免洗餐具核定作業原則」,同意本市轄內政府部門、學校、百貨公司業及購物中心、量販店業得向環保局提出申請,並自申請日起90日內暫時提供免洗餐具,惟仍應遵守「免洗餐具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公告事項二、(二)規定,不得提供塑膠類杯、碗、盤、碟、餐盒、餐盒內盤盛裝食物之內盤等塑膠類免洗餐具。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請依申請表上傳真電話或email進行申請即可,但仍請電話向承辦人員確認是否已完成申請程序,以免申請表未送達而違法受罰。


回應主題:餐飲業使用食品容器具盛裝器皿相關法律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3)

回應編號:9266

衛生局抽驗食品容器品質和標示結果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至量販店、婦嬰用品店、五金百貨商店及網路個販售平台等處進行抽驗,共計抽驗110件食品容器具,均符合規定,食品容器具若未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6條規定標示,爰依同法第47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此外,另依同法第52條第1項第3款規定,命業者將違規產品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

抽驗名冊詳如附件。 本次抽驗結果詳述如下:

30件「塑膠容器具」 品質檢驗:25件塑膠容器檢驗材質鑑別、耐熱性試驗、材質試驗-重金屬鉛、溶出試驗-塑化劑6項、蒸發殘渣 試驗-4%醋酸、正庚烷;5件奶瓶檢驗材質鑑別、耐熱性試驗、雙酚A總含量、材質試驗-重金屬鉛、鎘、溶出試驗-塑化劑6項,檢驗結果均符合規定。 2. 標示查核:查核結果均符合規定。

 15件「紙製餐具」 品質檢驗:檢驗材質試驗-螢光增白劑、耐熱性試驗、溶出試驗-塑化劑6項,檢驗結果均符合規定。 標示查核:查核結果均符合規定。 15件「免洗筷或木製攪拌棒」 品質檢驗:檢驗過氧化氫、二氧化硫、聯苯,檢驗結果均符合規定。 標示查核:查核結果均符合規定。

10件「不鏽鋼餐具」 品質檢驗:檢驗重金屬(鉛、銻),檢驗結果均符合規定。 標示查核:查核結果均符合規定。

40件「吸管」 10件不鏽鋼吸管:檢驗重金屬(鉛、銻),檢驗結果均符合規定。10件竹製吸管:檢驗螢光增白劑,檢驗結果均符合規定。 10件紙製吸管:檢驗螢光增白劑、溶出試驗(砷、甲醛、重金屬鉛)、蒸發殘渣試驗(水、醋酸、酒精),檢驗結果均符合規定。 10件玻璃吸管:檢驗溶出試驗(鉛、鎘),檢驗結果均符合規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販售端提供消費,無論密封與否,應自行主動進行標示或逕與上游協調標示事宜,並於產品販售前確認販售之食品容器具其最小販售單位標示完整性以維護消費者之權益。 有關塑膠類食品容器具之耐熱溫度可能因為不同規格或經由不同加工方式製成,以致實際耐熱溫度有所不同,故各產品之實際耐熱溫度,應以製造商標示為準。另依據衛生福利部105年4月18日部授食字第1041304937號公告修正,製造日期為106年7月 1日後之食品接觸面含塑膠材質之食品容器、食品容器具或包裝,販售前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6條規定標示。且產品應於最小販賣單位的包裝或本體上標示,例如製造業者以整箱型式販賣予中盤商業者,於「箱」上標示即可;中盤商拆箱後,以袋裝產品轉售予下游業者,則至少應於「袋」上進行標示;且前述標示均應具顯著性,提供消費者選購時參考,不得僅於不可拆封的包裝內部之本體或說明書等方式標示。供重複使用之塑膠類食品器皿或容器,其主要本體並應以印刷、打印或壓印方式標示其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不得貼標,亦不得僅在外包裝標示。


回應主題:餐飲業使用食品容器具盛裝器皿相關法律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4)

回應編號:9049

百貨公司購物中心不提供免洗餐具違者最高罰6千元

自109年1月1日起臺北市推動禁用一次性餐具再出擊,以擴大減廢,百貨公司及購物中心擴大實施,北市55處百貨公司及購物中心(排除位於其內之連鎖便利商店業及連鎖速食店)內用禁用各類材質的免洗餐具,之前臺北市政府採「由內而外、由公而私」原則,先於105年4月1日起即領頭實施限制使用免洗餐具計畫,推動機關學校禁用一次性及美耐皿餐具,違規者將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處1,200元至6,000元罰鍰。環保局自今日起開始全面稽查,落實源頭減廢。

環保署於108年8月8日公告修正免洗餐具限制使用規定,新增百貨公司業、購物中心及量販店業,內用不得提供「各類材質免洗餐具」,並授權地方政府提報實施日期,報中央核准後發布實施。環保署於108年9月20日發布臺北市百貨公司及購物中心自109年1月1日起實施不提供免洗餐具,違者最高罰6千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建議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以金屬、陶瓷或玻璃材質餐具盛裝熱湯。此外;應選購有清楚完整標示、避免色彩鮮豔之美耐皿餐具,使用美耐皿餐具前,應先確認餐具的耐熱溫度等材質特性,以降低美耐皿餐具溶出有毒物質的風險,提供民眾「食在安心」餐飲環境。


回應主題:餐飲業使用食品容器具盛裝器皿相關法律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5)

回應編號:8133

「奈米」食品器具及容器應經申請核可才可上市販售否則罰鍰400萬

宣稱「奈米」之食品器具及容器,如未經申請核可即上市販售,經衛生機關查獲,一律依照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處辦。

食品藥物管理署已針對有宣稱或標示奈米之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成立稽查專案,如經衛生機關查獲一律依照違反食安法規定處辦,涉及違反食安法第16條第1項第4款規定,依同法第44條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如有宣稱或標示不實,則屬違反同法第28條相關規定,依同法第45條規定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食品業及餐飲業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應盡速依食安法檢視製售之產品有無違反相關規定,做好自主管理,並依照食藥署公告之含奈米物質食品器具容包裝申請作業指引,經審查通過後始得販售。 業者如欲應用奈米技術於食品包材容器具之生產,需依指引內容向食藥署提出申請(詳細申請作業文件及程序請參考附件),經確認其食用或接觸食品之安全性,始得用於食品或食品器具、容器、包裝。


回應主題:餐飲業使用食品容器具盛裝器皿相關法律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6)

回應編號:8119

量販店餐具販售商店食品容器具抽驗結果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為保護民眾使用市售食品容器具衛生安全,至北市量販店、餐具販售商店、五金百貨商店等處進行抽驗,共計抽驗80件食品容器具,檢驗結果均符合規定;另針對公告類別產品標示進行查核,結果3件不符規定。   
  
本次專案抽驗共計80件食品容器具產品,包含30件塑膠容器具(含20件餐具、5件母乳袋及5件奶瓶)、5件紙製餐具及25件不鏽鋼餐具及20件免洗筷或木製攪拌棒,結果詳述如下:
 
一、30件塑膠容器具:   
(一)品質檢驗:檢驗項目包含材質試驗(重金屬鉛及鎘、塑化劑8項)、溶出試驗(高錳酸鉀消耗量、塑化劑6項、蒸發殘渣-水,4%醋酸,正庚烷,20%酒精) ,奶瓶加驗雙酚A,檢驗結果均符合規定。   
(二)標示查核:    1.依據產品外包裝標示之耐熱溫度上限,進行耐熱性試驗,結果均符合規定。    2.查核公告類別塑膠類產品進行標示查核,結果3件不符規定,違規樣態為本體未標示耐熱溫度及材質、外包裝未標示產品材質、外包裝未標示製造日期。  

二、5件紙製餐具:
(一)品質檢驗:檢驗項目為螢光增白劑,並針對塑膠淋膜之紙製餐具,檢驗溶出試驗(高錳酸鉀消耗量、塑化劑6項、蒸發殘渣-水,4%醋酸,正庚烷,20%酒精),結果均符合規定。   
(二)標示查核:依據產品外包裝標示之耐熱溫度上限,進行耐熱性試驗,並查核產品外包裝標示,結果均符合規定。  

三、25件不鏽鋼餐具:檢驗項目為重金屬(鉛:10%以下、銻:5%以下),結果均符合規定。  

四、20件免洗筷或木製攪拌棒:檢驗項目為二氧化硫(殘留量500ppm以下)、過氧化氫(標準:不得檢出)、聯苯(標準:不得檢出),檢驗結果均符合規定。   
  
上開標示不符規定產品經追查產品來源為外縣市者,已移請所轄縣市衛生局辦理。食品容器具標示未依規定標示者,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6條之規定,爰依同法第47條處新臺幣3-300萬元罰鍰,另依同法第52條第1項第3款規定,命業者將違規產品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衛生福利部104年9月18日部授食字第1041302075號令,容器具產品應於最小販賣單位的包裝或本體上標示,例如製造業者以整箱型式販賣予中盤商業者,於「箱」上標示即可;中盤商拆箱後,以袋裝產品轉售予下游業者,則至少應於「袋」上進行標示;且前述標示均應具顯著性,提供消費者選購時參考,不得僅於不可拆封的包裝內部之本體或說明書等方式標示。供重複使用之塑膠類食品器皿或容器,其主要本體並應以印刷、打印或壓印方式標示其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不得貼標,亦不得僅在外包裝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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