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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適用盈虧互抵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營利事業適用盈虧互抵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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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適用盈虧互抵相關稅法條文

所得稅法 第 21條
營利事業應保持足以正確計算其營利事業所得額之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
前項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之設置、取得、使用、保管、會計處理及其他有
關事項之管理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所得稅法 第 39條  
 以往年度營業之虧損,不得列入本年度計算。但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
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第七十七條所稱藍色申報書
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十年
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

所得稅法 第 42條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符合前項但書規定之
公司組織營利事業,經稽徵機關核定之以前年度虧損,尚未依法扣除完畢
者,於修正施行後,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或
盈餘淨額,不計入所得額課稅,其可扣抵稅額,應依第六十六條之三規定
,計入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有前項規定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
者,不計入所得額課稅,其可扣抵稅額,不得扣抵其應納所得稅額,並不
得申請退還。

所得稅法 第77條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應按下列規定使用之:
一、普通申報書:一般營利事業,除核定適用藍色申報書者外,適用之。
二、藍色申報書:凡經稽徵機關核准者適用之。
藍色申報書指使用藍色紙張,依規定格式印製之結算申報書,專為獎勵誠實申報之營利事業而設置。藍色申報書實施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分一般申報書及簡式申報書兩種;其格式及使用範圍,由財政部定之。餐飲茶飲業加盟特色優勢及加盟應注意那些事項 --阿甘創業加盟網www.ican168.com提供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商業會計法第34條
會計事項應按發生次序逐日登帳,至遲不超過2個月。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
投資損失:
一、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其被投資之事業發生虧損,而原出資額並 未折減者,不予認定。
二、投資損失應有被投資事業之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證明文件。被投資事業在國外者,應有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 關之驗證或證明;在大陸地區者,應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託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之機構或團體之證明。
三、因被投資事業減資彌補虧損而發生投資損失,其需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以主管機關核准後股東會決議減資之基準日為準;其無需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以股東會決議減資之基準日為準。
四、因被投資事業合併而發生投資損失以合併基準日為準。
五、因被投資事業破產而發生投資損失,以法院破產終結裁定日為準。
六、因被投資事業清算而發生投資損失,以清算人依法辦理清算完結,結算表冊等經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之日為準。
七、公司依廢止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提列之國外投資損失準備,自提列年度起五年內若無實際投資損失發生時,應將提列之準備轉作第五年度之收益課稅。
八、營利事業因解散、撤銷、廢止或轉讓,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清算所得時,其國外投資損失準備餘額有累積餘額,應轉作當年度之收益課稅 。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下列有那些營利事業適用盈虧互抵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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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營利事業適用盈虧互抵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1)

回應編號:9675

列報盈虧互抵虧損年度投資收益應先抵減虧損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如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但核定虧損年度如有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應先減除各該年度之投資收益,再以其餘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如期申報條件者,得將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年虧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納稅。申報扣除前10年核定虧損時,應留意虧損年度有無取得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以免遭補稅及加計利息。

國稅局局舉例說明,一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純益600萬元,申報108年度核定虧損扣除額300萬元,二年度均符合前揭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之規定,108年度有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250萬元,該公司109年度申報扣除108年度虧損時,未扣除108年度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經重新核算,核定前10年核定虧損本年度扣除額為50萬元(300萬元-250萬元),予以補徵稅額50萬元(250萬元*20%),並依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自結算申報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繳納補徵稅款之日止,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公司列報盈虧互抵時,虧損年度之投資收益應先抵減虧損。


回應主題:營利事業適用盈虧互抵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2)

回應編號:9239

盈虧互抵應先行抵減各該期之核定虧損

公司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之營利事業申報盈虧互抵時,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前十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又依財政部66年3月9日台財稅第31580號函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各期核定虧損者,應將各該期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先行抵減各該期之核定虧損,再以虧損之餘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  

國稅局舉例說明,一公司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虧損為800萬元,另有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股利收入500萬元。年度純益額為1,000萬元,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自其次年度純益額中扣除106年度核定虧損時,其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股利收入500萬元,應自年度核定虧損800萬元中抵減後,以虧損之餘額300萬元(800萬元-500萬元)自本年度純益額1,000萬元中扣除。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之營利事業,請注意相關規定,正確計算前十年虧損扣除金額,虧損年度如有獲配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投資收益,該投資收益應自該期核定虧損中抵減後,再以虧損之餘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以免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及加計利息,影響自身權益。


回應主題:營利事業適用盈虧互抵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3)

回應編號:8824

進貨及損費未依法取得憑證金額或比例逾限喪失盈虧互抵資格

公司進貨、費用及損失自交易相對人取得憑證之總金額為2千萬元,當年度經稽徵機關查得未依規定取得憑證之金額為300萬元,占同年度進貨、費用及損失應取得憑證總金額比例達15%,已超過前述得視為情節輕微之限額(金額不超過120萬元或比例不超過10%),不符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之規定,無法適用盈虧互抵。

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有關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係指公司依所得稅法、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財政部對帳冊憑證有關解釋令、商業會計法及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等規定,設置、取得、使用及保管足以正確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之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而言。若公司之成本費用欠缺記帳憑證,或未依規定取得憑證,不得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將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

另依財政部101年1月30日台財稅字第10000457660號令規定,公司經稽徵機關查得應自交易相對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但當年度進貨、費用及損失依帳簿憑證相關法令規定應自交易相對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之總金額不超過新臺幣120萬元,或占同年度進貨、費用及損失依帳簿憑證相關法令規定應自交易相對人取得憑證(含應取得而未取得憑證部分)總金額之比例不超過10%者,視為情節輕微,免按會計帳冊簿據不完備認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應多加留意是否依規定取得及保存憑證,及在適用以前年度虧損扣除時應注意適用要件,若虧損或申報扣除年度之進貨、費用及損失涉有未依規定取得憑證,以免因不合規定,喪失盈虧互抵之資格,影響自身權益。


回應主題:營利事業適用盈虧互抵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4)

回應編號:8668

短漏報情節輕微仍准適用盈虧互抵規定

國稅局查核某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該公司列報全年所得額150萬元,依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150萬元,課稅所得額為0元,惟經查獲虛列營業成本致短漏所得額300萬元,因短漏所得稅額51萬元已超過10萬元,依上揭規定非屬短漏報情節輕微,否准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之盈虧互抵,核定課稅所得額450萬元,補徵稅額75萬元。

國稅局局進一步說明: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其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經稽徵機關查獲有短漏報所得額情事,如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不超過新臺幣10萬元,或短漏之所得額占全年核定可供以後年度扣除之虧損金額之比例不超過5%,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得視為短漏報情節輕微,仍准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有關盈虧互抵之規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依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以往年度營業之虧損,不得列入本年度計算。另在申報盈虧互抵時,營利事業必須符合「公司組織」、「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及「如期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四項要件,才能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有關盈虧互抵的規定,以免事後遭剔除補稅。


回應主題:營利事業適用盈虧互抵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5)

回應編號:8564

營利事業申報盈虧互抵應先減除投資收益

國稅局查核某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申報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規定,將4年前虧損6百萬元,申報該年度全年所得額中扣除,經檢視某公司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為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案件,且會計帳冊簿據完備,又均如期申報,惟查該公司4年前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有取得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1百萬元,依規定應將該投資收益先行抵減4年前年度核定虧損數後,再以其虧損餘額5百萬元申報自年度純益額中扣除。本案經重新核定後,除補徵稅額外,並自年度結算申報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繳納補徵稅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公司組職之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前10年各期核定虧損者,要記得將各該期依同法第42條規定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先行抵減各該期之核定虧損後,再以該虧損餘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 南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如果符合以下4項條件:1.公司組織2.會計帳冊簿據完備3.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使用藍色申報書4.如期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就可適用所得稅法規定的盈虧互抵,也就是說可將經稽徵機關核定的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扣除後,再行核課納稅。另鑑於營利事業投資收益依法不計入當年度所得課稅,投資損失仍得依法減除計算盈虧,故於計算前10年度核定虧損可扣除金額時,倘未將各該期投資收益先行抵減各該期之虧損,則將使該期可扣除虧損金額虛增,有違課稅公平原則。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申報盈虧互抵時,須檢視虧損年度是否符合「公司組織」、「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及「如期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四項要件,以免事後遭剔除補稅。


回應主題:營利事業適用盈虧互抵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6)

回應編號:8539

公司短漏報所得情節重大不適用盈虧互抵

盈虧互抵具有降稅利益,公司在適用時應注意適用要件,依所得稅法第39條但書規定,公司組織營利事業,如符合「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及「如期申報營所稅」等要件,可將國稅局核定的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度純益額扣除後,再行核課。

而所謂「會計帳冊簿據完備」,是指公司應依商業會計法及所得稅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設置帳簿,並依法取得憑證;另公司雖經查獲有短漏報所得情形,惟短漏報情節輕微,仍可視為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而適用盈虧互抵。 至於短漏報「情節輕微」標準,依財政部83年7月13日台財稅第831601175號函釋規定,是指營利事業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所得稅稅額不超過新臺幣(下同)10萬元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之比例不超過5%,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

國稅局舉例說明,某公司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原申報全年所得額300萬元,並以105年度虧損數扣除250萬元,申報課稅所得額為50萬元;惟國稅局查獲該公司短漏報所得200萬元,短漏稅額34萬元、短漏報所得占全年所得比率40%【(200萬元/(300萬元+200萬元)】,因該甲公司短漏報情節不符所定輕微標準,故不適用盈虧互抵。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公司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盈虧互抵時,應注意盈虧互抵適用要件,若涉有短漏報情事,不僅會遭補稅及處罰外,情節重大者甚至會影響其已申報盈虧互抵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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