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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事業單位解散或歇業時法律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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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解散或歇業時法律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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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解散或歇業時相關法律條文

公司法第 10 條
公司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命令解散之:
一、公司設立登記後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者。但已辦妥延展登記者,不在此限。
二、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上者。但已辦妥停業登記者,不在此限。

公司法第 17-1 條
公司之經營有違反法令受勒令歇業處分確定者,應由處分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其公司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

公司法第 282 條
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公司,因財務困難,暫停營業或有停業之虞,而有重建更生之可能者,得由公司或左列利害關係人之一向法院聲請重整:
一、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 二、相當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金額百分之十以上之公司債權人。 公司為前項聲請,應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公司法第 283-1條
重整之聲請,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法院應裁定駁回:
一、聲請程序不合者。但可以補正者,應限期命其補正。 二、公司未依本法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者。 三、公司經宣告破產已確定者。 四、公司依破產法所為之和解決議已確定者。 五、公司已解散者。商業登記法第 7 條 商業之經營有違反法律或法規命令,受勒令歇業處分確定者,應由處分機關通知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廢止其商業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 商業登記法第 17 條
商業暫停營業一個月以上者,應於停業前申請停業之登記,並於復業前申請復業之登記。但已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申報者,不在此限。 前項停業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但有正當理由,經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商業登記法第 18 條
商業終止營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歇業登記。

商業登記法第 7 條
商業之經營有違反法律或法規命令,受勒令歇業處分確定者,應由處分機關通知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廢止其商業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

商業登記法第 17 條
商業暫停營業一個月以上者,應於停業前申請停業之登記,並於復業前申請復業之登記。但已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申報者,不在此限。 前項停業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但有正當理由,經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商業登記法第 18 條
商業終止營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歇業登記。

商業登記法第 35 條
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依本法受理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登記、查閱、抄錄及各種證明書,應收取審查費、登記費、查閱費、抄錄費及證照費;其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停業登記、復業登記、歇業登記,免繳登記費。

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 (雇主須預告始得終止勞動契約情形)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 (工資最優先受清償之事由)
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定最優先受清償權之工資,以雇主於歇業、清算 或宣告破產前六個月內所積欠者為限。

勞動基準法第 28 條 (工資優先權及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 雇主應按其當月雇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作為墊償前項積欠工資之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累積至規定金額後,應降低費率或暫停收繳。 前項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於萬分之十範圍內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雇主積欠之工資,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之;雇主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墊款償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管理委員會管理之。基金之收繳有關業務,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勞工保險機構辦理之。第二項之規定金額、基金墊償程序、收繳與管理辦法及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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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有那些事業單位解散或歇業時法律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回應主題共有2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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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事業單位解散或歇業時法律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1)

回應編號:9623

事業單位歇業可申請勞退金作為資遣費

事業單位歇業,可否申請勞工退休準備金作為資遣費?

依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8年3月21日台勞動3字第5948號函釋,事業單位歇業,未辦理歇業登記,申請勞工退休準備金作為資遣費時,當地主管機關應依歇業事實個案認定,必要時可交由該管勞工行政機關會同建設機關實地查證後,再行開具證明文件。
另依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0年7月27日台90勞動3字第0036266號函釋
1. 依據本會90年7月9日「勞工退休準備金動支相關疑義」第二次會議結論辦理。
2. 查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之目的係為支付勞工退休金,故事業單位所提撥退休準備金經精算已確能支應現有全體勞工未來退休之支用仍有餘額者,即可申請動支該餘額作為資遣費之用。
3. 前開申請動支之相關程序,如由事業單位檢附精算勞工退休準備金累積金額足以支付勞工退休金之證明文件,經其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通過,報請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比照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審核,核准後,得動支前揭餘額作為資遣費。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事業單位歇業,未辦理歇業登記,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額度,如經精算已累積至足以支應現有全體勞工退休金總額,仍有餘額,該餘額可作為資遣費。


回應主題:事業單位解散或歇業時法律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2)

回應編號:9614

外國公司解散應依規定辦理決算申報

外國公司已解散者,經主管機關撤銷其認許後,其在臺分公司必須依法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並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期限內辦理決算及清算申報。

依公司法第379條之規定,外國公司已解散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認許,另同法第380條亦規定,廢止或撤銷認許之外國公司,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或分公司所生之債權債務清算了結,所有清算未了之債務,仍由該外國公司清償之。至於清算人,則是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負責人或分公司經理人,並依外國公司性質,準用公司法各種公司之清算程序。

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清算完結後,無須分配盈餘,依規定外國公司在我國設立之分公司,係總公司之分支機構,其在我國境內之盈餘應屬總公司盈餘之一部分,除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3項規定,就其在我國境內之盈餘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外,尚無盈餘分配問題,所以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於清算完結後,無須分配盈餘。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外國公司已解散者,其在臺分公司應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期限內辦理決算及清算申報。


回應主題:事業單位解散或歇業時法律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3)

回應編號:8784

獨資行號變更合夥組織免辦理決清算申報

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辦理決算及清算申報。惟獨資經營之營利事業改組為合夥組織,如經商業主管機關,依商業登記法規定,核准辦理變更登記者,不必分別辦理設立及註銷登記;並准免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合夥組織若因合夥人退夥或負責人轉讓其出資額,致合夥人只剩一人,其存續要件已欠缺,則應解散辦理註銷登記,並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而合夥人之一欲成立獨資行號者,則宜另行申請設立登記。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獨資行號變更為合夥組織,免辦理決、清算申報;另外,合夥組織的營利事業只剩一人時,其存續要件即有欠缺,合夥事實即不存在,自應解散該營利事業,應辦理決算及清算申報,該營利事業應另行申請設立獨資的營利事業登記。


回應主題:事業單位解散或歇業時法律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4)

回應編號:7742

事業單位停歇復業行為未申報核備罰款1500以上

有些事業單位因不了解法令規定,在關店或讓出後,未於停歇業前先行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備而遭受處罰。

事業單位若有停、復業行為時,請於停、復業前申報核備,否則一經查獲,依同法第46條規定,將處新台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至改正或補辦為止。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事關事業單位自身權益,請依照規定辦理停、歇復業行為,以免受罰。


回應主題:事業單位解散或歇業時法律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5)

回應編號:7741

要歇業須辦理

一個是公司解散或清算的程序,一個是財務或債務方面的處理,有必要時可申請破產處理。

*獨資行號不是公司型態

如果是獨資行號不是公司要辦理歇業,只需在解散事由發生的時候起算十五天內,向當地方政府建設局申請歇業登記。


*合夥行號不是公司型態

如果是合夥行號不是公司要辦理歇業,但仍然有民法及商業登記法的適用,如果要歇業解散,則必須符合民法第692條所規定的解散原因,選任清算人後由合夥財產清償債務、返還合夥的出資,若還有剩餘的時候,再進行賸餘財產的分配。另外須和獨資一樣,在解散事由發生的時候起算十五天內,向當地方政府建設局申請歇業登記。


*公司型態

公司要正式結束營業時,如資產還大於負債可能採用的程序,要經過「解散、清算」的程序。公司解散,敘明解散事由由發生日起算十五天內,向主管機關辦理解散登記。


相關法律規定

公司法第 322 條 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 人時,不在此限。 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 。 

公司法第 323 條 清算人除由法院選派者外,得由股東會決議解任。 法院因監察人或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股東 之聲請,得將清算人解任。 

公司法第 324 條 清算人於執行清算事務之範圍內,除本節有規定外,其權利義務與董事同 。 

公司法第 325 條 清算人之報酬,非由法院選派者,由股東會議定;其由法院選派者,由法 院決定之。 清算費用及清算人之報酬,由公司現存財產中儘先給付。 

公司法第 326 條 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送經 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承認後,並即報法院。 前項表冊送交監察人審查,應於股東會集會十日前為之。 對於第一項之檢查有妨礙、拒絕或規避之行為者,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 十萬元以下罰鍰。 

公司法第 327 條 清算人於就任後,應即以三次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其 債權,並應聲明逾期不申報者,不列入清算之內。但為清算人所明知者, 不在此限。其債權人為清算人所明知者,並應分別通知之。 

公司法第 328 條 清算人不得於前條所定之申報期限內,對債權人為清償。但對於有擔保之 債權,經法院許可者,不在此限。 公司對前項未為清償之債權,仍應負遲延給付之損害賠償責任。 公司之資產顯足抵償其負債者,對於足致前項損害賠償責任之債權,得經 法院許可後先行清償。 

公司法第 329 條 不列入清算內之債權人,就公司未分派之賸餘財產,有清償請求權。但賸 餘財產已依第三百三十條分派,且其中全部或一部已經領取者,不在此限 。 

公司法第 330 條 清償債務後,賸餘之財產應按各股東股份比例分派。但公司發行特別股, 而章程中另有訂定者,從其訂定。 

公司法第 331 條 清算完結時,清算人應於十五日內,造具清算期內收支表、損益表、連同 各項簿冊,送經監察人審查,並提請股東會承認。 股東會得另選檢查人,檢查前項簿冊是否確當。 簿冊經股東會承認後,視為公司已解除清算人之責任。但清算人有不法行 為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清算期內之收支表及損益表,應於股東會承認後十五日內,向法院 聲報。 清算人違反前項聲報期限之規定時,各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 鍰。 對於第二項之檢查有妨礙、拒絕或規避行為者,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 萬元以下罰鍰。 

公司法第 332 條 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 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 333 條 清算完結後,如有可以分派之財產,法院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得選派清 算人重行分派。


回應主題:事業單位解散或歇業時法律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6)

回應編號:7740

公司公司對外停止營業非註銷如果不打算再開業應辦理公司註銷

公司對外停止營業非註銷,公司仍然存在,所以公司停業後,如果不打算再開業,應辦理公司註銷,以免後續延伸出問題。如有需要一年復一年辦理停業,須每年持續辦理停業一次,不然國稅局停業一年後會自動復業 ,在一年到期之前公司須依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十條規定去辦理停業復業或註銷 ,不然乃違反公司法第三百八十七條可罰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至於公司要辦理註銷,則需先辦理清算完成後才可註銷,但如公司帳上有存貨未銷掉,稅務上會有問題,因此無法無法完成清算,無法辦理註銷。

消除公司帳上的存貨方法有:
1.出售
2.存貨還在但不堪使用可向國稅局報備報廢
3.存貨已經不存在可開發票當售出

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十條規定
公司暫停營業一個月以上者,應於停止營業前或停止營業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為停業之登記,並於復業前或復業後十五日內申請為復業之登記。但
已依加值型或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申報核備者,不在此限。
公司設立登記後如未於六個月內開始營業,應於上開期限內向主管機關申請延展開業登記。
前二項申請停業或延展開業期間,每次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公司法第三百八十七條
公司之登記或認許,應由代表公司之負責人備具申請書,連同應備之文件一份,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由代理人申請時,應加具委託書。
前項代表公司之負責人有數人時,得由一人申辦之。
第一項代理人,以會計師、律師為限。
公司之登記或認許事項及其變更,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辦法,包括申請人、申請書表、申請方式、申請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
代表公司之負責人違反依第四項所定辦法規定之申請期限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代表公司之負責人不依第四項所定辦法規定之申請期限辦理登記者,除由主管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外,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期滿未
改正者,繼續責令限期改正,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至改正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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