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負扣繳稅款及補充保費應知 營利事業扣繳單位於給付各類所得時,若有約定由承租人負擔扣繳稅款及全民健保補充保費情形,應
注意負擔之扣繳稅款及補充保費亦為租賃房屋之代價,應視同租金併入給付總額計算,正確計算應扣繳稅額。
國稅局舉例說明,承租人甲公司與房東簽訂房屋租賃契約,約定每月租金100,000元,承租人給付租金時應扣取稅款10,000元(100,000元×扣繳率10%),並申報及繳納健保補充保費2,110元(100,000元×補充保險費率2.11%),則房東實際收到租金為87,890元(100,000元-10,000元-2,110元),當年度扣繳憑單應開立租金給付總額1,200,000元,扣繳稅額120,000元。
若甲公司與房東約定除每月給付100,000元給房東外,扣繳稅款及健保補充保費另由甲公司負擔,則甲公司每月給付租金總額應為113,777元〔100,000元÷(1-10%-2.11%)〕,給付租金時應扣取稅款11,377元(113,777元×扣繳率10%),並申報及繳納健保補充保費2,400元(113,777元×2.11%),即扣繳憑單應開立租金給付總額為1,365,324元(113,777元×12個月),扣繳稅額為136,524元(11,377元×12個月)。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利事業承租房屋,如依約定代房東負擔扣繳稅款及補充保費,視同給付租金,應併入租金扣繳申報
,避免因短扣繳稅額或未按實填報扣繳憑單而遭受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