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薪採底薪加獎金制徵人應如何揭示薪資範圍
徵才以底薪加獎金制等核薪方式,雇主該如何揭示薪資範圍,才不違法?
雇主以底薪加獎金制給付薪資,仍應於職缺資料中揭示經常性薪資範圍,另再補充說明其底薪與獎金之發給額度及發給條件等細節,使求職民眾明確瞭解該職缺待遇,以利求職民眾評估是否應徵。
經常性薪資是指每月給付受僱員工之工作報酬,包括本薪與按月給付之固定津貼及獎金;如房租津貼、交通費、膳食費、水電費、按月發放之工作(生產、績效、業績)獎金及全勤獎金等;若以實物方式給付者,應按實價折值計入;以上均不扣除應付所得稅、保險費及工會會費。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本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之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係指左列各款以外之給與。
一、紅利。
二、獎金:指年終獎金、競賽獎金、研究發明獎金、特殊功績獎金、久任 獎金、節約燃料物料獎金及其他非經常性獎金。
三、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給與之節金。
四、醫療補助費、勞工及其子女教育補助費。
五、勞工直接受自顧客之服務費。
六、婚喪喜慶由雇主致送之賀禮、慰問金或奠儀等。
七、職業災害補償費。
八、勞工保險及雇主以勞工為被保險人加入商業保險支付之保險費。
九、差旅費、差旅津貼及交際費。
十、工作服、作業用品及其代金。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者。
工資的定義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是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如勞資雙方事先在契約中就已明訂獎金規範,例如「年薪保障 15
個月」,這類的年終獎金為資方應該履行的條約義務,就是「經常性給予」,屬於工資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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