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為設立人之短期補習班課徵營業稅107年1月1日起生效
107年1月1日起,公司型態的補習班須繳納5%營業稅,獨資個人名義設立的補習班,若未向教育部立案亦需課徵5%營業稅,已向教育部立案者持續免徵營業稅,只需繳納綜所稅。
財政部於106年7月26日發布解釋令,廢止該部77年5月10日台財稅第770531950號函及92年1月22日台財稅字第0920450203號令,有關未立案補習班及經核准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收取之補習費收入免徵營業稅規定,並自107年1月1日生效。
經該部洽據教育部函復意見,檢討修正補習班徵免營業稅規定如下:
(一)立案補習班之教育勞務,維持現行規定,免徵營業稅。
(二)未依法申請核准立案,而以補習班名義擅自招生者,即應依相關規定查處,為維護接受短期補習教育之國民安全與權益,未立案補習班收取之補習費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三)經核准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係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其收取之補習費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鑑於未立案補習班及以公司為設立人之短期補習班家數達1,000餘家,如稽徵機關未盡輔導之責,恐滋生營業人未諳法令變更致生違章漏稅情事,引發營業人反彈,為減少徵納雙方爭議,爰規範過渡期間,自107年1月1日生效,並函請各地區國稅局於106年12月底前積極輔導,以杜爭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補教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將於107年1月1日起,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補習費收入,課徵營業稅,獨資個人名義設立的補習班持續免徵營業稅,只需繳納綜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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