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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補習班課徵營業稅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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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班課徵營業稅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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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班課徵營業稅相關法律條文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第35條(營業稅之申報方法)

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二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十五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依第七條規定適用零稅率者,得申請以每月為一期,於次月十五日前依前項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但同一年度內不得變更。
前二項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者,並應檢附統一發票明細表。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第49條
營業人未依本法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其未逾三十日者,每逾二日按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一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四百元,最高不得多於四千元;其逾三十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三十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一千元,最高不得多於一萬元。
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四百元,怠報金為一千元。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7款
教育勞務得免開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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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有那些補習班課徵營業稅實務案例及法律應知!

回應主題共有2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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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補習班課徵營業稅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1)

回應編號:9461

未立案補習班未辦妥稅籍登記遭補稅處罰案例

某甲開設補習班教授國中升學課程,經民眾檢舉其收費未開立統一發票或收據,國稅局進行調查發現,某甲未向教育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或立案,其於開班授課收取課程收入600餘萬元,涉有應辦稅籍登記而未辦理及未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繳納營業稅之違章情事,除應補繳營業稅30餘萬元外,並依法處罰。

學校、幼稚園與其他教育文化機構提供之教育勞務收取之收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營業稅,又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8款規定,得免開統一發票;且專營該款勞務銷售者,依營業稅法第29條規定得免辦稅籍登記。另依財政部106年7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600596370號令,自107年1月1日起未依法向教育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立案,而以補習班名義擅自招生者,應辦理稅籍登記,且其收取之補習費收入亦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未立案補習班而以補習班名義擅自招生者,應於開始營業前辦妥稅籍登記,並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否則一經查獲,將被補稅處罰,得不償失。


回應主題:補習班課徵營業稅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2)

回應編號:8214

補習班收取之補習費應課營業稅107年1月1日起生效

財政部106年7月26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0600596370號令,重新檢討修正補習班徵免營業稅規定如下,並自107年1月1日起生效。

一、立案補習班之教育勞務,維持免徵營業稅。

二、未依法申請核准立案補習班,收取之補習班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三、核准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收取之補習費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補教業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未立案補習班及經核准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務必於106年12月31日前申請完成稅籍登記,如未依規定辦妥稅籍登記並申報繳納營業稅者,稽徵機關將依據查得之資料核定銷售額及應納稅額,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5條及第51條第1項規定補徵稅款及裁處罰鍰。

回應主題:補習班課徵營業稅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3)

回應編號:8107

未向教育主管機關核准設立補習班應儘速辦理立案

目前經教育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之補習班,除公司附設之補習班於107年以後須課徵營業稅外,其餘個人經營之補習班仍維持課徵綜合所得稅,免申報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並未影響其租稅負擔。

另國稅局將於106年10月底前針對未立案補習班,或已經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舉辦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綜合所得稅相關法規及實務講習,另於106年11月底前積極以發函並實地查訪方式查明補習班實際情形,並輔導依法辦理稅籍登記及申報事宜。

依據財政部106年7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600596370號令規定,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法核准設立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及未向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補習班,其所收取之補習費收入,自107年1月1日起應辦理稅籍登記及課徵營業稅。 該局補充說明,依據現行稅法相關規定,公司附設之補習班,其補習費收入係併入該公司合併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個人經營之補習班之盈餘則無論立案與否,均屬負責人或合夥人之其他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惟依前揭令釋規定,自107年起,未立案之補習班,其收取之補習費收入應課徵營業稅,並依相關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個人或合夥人獲配上開盈餘則屬個人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補教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未立案補習班之業者切勿心存僥倖,應儘速向所在地教育主管機關辦理立案登記,並誠實申報所得,以免遭補徵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相關罰鍰。

 

回應主題:補習班課徵營業稅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4)

回應編號:7879

公司為設立人之短期補習班課徵營業稅107年1月1日起生效

107年1月1日起,公司型態的補習班須繳納5%營業稅,獨資個人名義設立的補習班,若未向教育部立案亦需課徵5%營業稅,已向教育部立案者持續免徵營業稅,只需繳納綜所稅。

財政部於106年7月26日發布解釋令,廢止該部77年5月10日台財稅第770531950號函及92年1月22日台財稅字第0920450203號令,有關未立案補習班及經核准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收取之補習費收入免徵營業稅規定,並自107年1月1日生效。 經該部洽據教育部函復意見,檢討修正補習班徵免營業稅規定如下:
(一)立案補習班之教育勞務,維持現行規定,免徵營業稅。
(二)未依法申請核准立案,而以補習班名義擅自招生者,即應依相關規定查處,為維護接受短期補習教育之國民安全與權益,未立案補習班收取之補習費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三)經核准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係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其收取之補習費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鑑於未立案補習班及以公司為設立人之短期補習班家數達1,000餘家,如稽徵機關未盡輔導之責,恐滋生營業人未諳法令變更致生違章漏稅情事,引發營業人反彈,為減少徵納雙方爭議,爰規範過渡期間,自107年1月1日生效,並函請各地區國稅局於106年12月底前積極輔導,以杜爭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補教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將於107年1月1日起,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補習費收入,課徵營業稅,獨資個人名義設立的補習班持續免徵營業稅,只需繳納綜所稅。


回應主題:補習班課徵營業稅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5)

回應編號:1690

補習費收入免徵營業稅者切記還是要申報營業稅

核准立案之短期補習班若僅經營單項補習業務,依法規定得免開立統一發票及免徵營業稅,業者還是應將「免稅銷售額」填寫至營業稅申報書(403表)中第12欄位,並計算不得扣抵比率後,申報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仍應按期申報;若無按期申報稅捐機關可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第49條規定,逾期申報者,可處滯報金為四百元,怠報金為一千元。

核准立案之短期補習班若有經營補習及銷售書籍、CD等業務二種業務,係屬兼營應稅及免稅貨務或勞務之營業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第35條規定,不論有無銷售額仍應按期申報營業稅。另銷售書籍、CD等業務非屬「教育勞務」則無上述免開發票及免徵營業稅之適用,是銷貨收入應課徵營業稅,業者應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交付給買受人及按期申報營業稅。

凡是以公司組織型態經營短期補習班業務者,雖然補習費得以免開發票免繳營業稅,但依營業稅第35條規定,所收之補習費,最好還是開立「普通收據」或是開立『免稅』統一發票交付給學員,作為入帳憑證及申報營業稅之依據,才能避免若遭人檢舉的漏稅被罰情事發生。

107年1月1日起,公司型態的補習班須繳納5%營業稅,獨資個人名義設立的補習班,若未向教育部立案亦需課徵5%營業稅,已向教育部立案者持續免徵營業稅,只需繳納綜所稅。

回應主題:補習班課徵營業稅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6)

回應編號:1689

目前短期補習班多為以自然人名義設立,係依據「補習及進修教育法」設立,其定位為「短期補習教育機構」,業者不需繳納營業稅;惟其購買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亦不得申請退還。
舉例如下:
美容顧問公司所附設短期美姿美儀補習班,係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法核准設立者,其所收取之補習費收入,得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營業稅及免開立統一發票。補習班除提供教育勞務外,若另有販售補習教材、書籍等銷貨收入,則非屬上開教育勞務之範疇,依法仍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參考相關法條
財政部75.9.8.台財稅第7549419號函
依法向教育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或立案之短期補習班,其所提供之教育勞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營業稅。

財政部92年1月22日台財稅字第0920450203號
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法核准設立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所收取之補習費收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營業稅。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7款,
教育勞務得免開統一發票。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
學校、幼稚園與其他教育文化機構提供之教育勞務及政府委託代辦之文化勞務,免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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