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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公有零售攤位將可合法頂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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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府依中央 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於97年8月19日通過「公有零售市場出租或委託經營管理辦法」及「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轉讓管理辦法」,新辦法實施後,零售攤位將可合法頂讓,黃金攤位將炙手可熱,全市2千多個零售攤位變得奇貨可居。

攤位如果原經營者不做了,可頂讓給他人,除了房租是和房東談外,頂攤位者還要付給原經營者一筆頂讓金,金額高低依位置好壞而定,以台中兩個著名商圈一中商圈、逢甲熱門商圈攤位,頂讓金額至少幾十萬,上看百萬元以上的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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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公有零售攤位將可合法頂讓:(1)

回應編號:2700

台中市政府為擴大民間參與公有零售市場經營管理,提昇商業水準,並對營運不佳,或有委外經營效益,或由民間籌資興建之公有市場,政府可逐步由管理者角色退居幕後輔導,特訂定「台中市公有零售市場出租或委託經營管理辦法」,並經18日召開之8月份第2次市務會議審議通過,即將由法制處發布實施。

本辦法實施範圍為:一、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為市府或市府有合法使用權之零售市場。二、依「台中市未開發公有市場用地出租民間開發經營辦法」,出租民間開發契約期滿或終止之零售市場。

以上公有零售市場之出租以公開標租方式分資格標、價格標兩階段辦理,零售市場之委託經營以公開評選方式分資格標、技術標、價格標三階段辦理,其中技術標部分由市府聘派相關業務單位及學者專家5-7人予以評審。

公有零售市場之出租或委託經營之對象為法人、經政府立案之人民團體或商號,出租或委託經營期間最長以9年為限,承租人或委託經營者應自與市府簽約之日起,四個月內開業經營,開業後不得停業,但有特殊情事無法開業或須暫停營業,經市府同意者不在此限。

公有零售市場之經營,應依市府規劃之種類設置,市場種類,市府將另行規劃,目前暫依過去規定分為:果菜、畜肉、禽肉、水產、雜貨、飲食、糧食、百貨、五金、裝飾品及其他經市場主管機關核准進入者,合計共為11類。

資料來源:台中市政府新聞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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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編號:2699

台中市政府為活絡市場商機,配合中央「零售市場管理條例」之公布實施,頃訂定「台中市公有零售市場舖位轉讓管理辦法」,經18日召開之8月份第二次市務會議審議通過,即將由法制處發布實施。

經濟發展處表示,過去規定公有零售市場攤舖位不得私相轉讓,但「零售市場管理條例」於97年7月制定後,為活絡市場商機,兼顧市場設立之經濟與社會目的,得訂定轉讓對象,轉讓條件以及將資格程序納入法規,應可兼顧實際,使攤舖位之經營管理更為合理。

18日市務會議中審議通過之辦法規定,經市府核准使用兩年以上之攤舖位使用人,無積欠使用費、清潔費、水電費、管理費或市場自治會費、未擅自增加裝置或設備者,得將該攤舖位之使用權或承租權轉讓。

攤舖位受讓人資格,須設籍於台中市,年滿20歲以上,或未成年已結婚者,非軍公教現職人員,且同戶未有承租台中市市場攤舖位者。

攤舖位轉讓應由轉讓人與受讓人共同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原使用或租賃契約書、轉讓書件、受讓人身分證正背面影本、全戶戶籍謄本,以及其他市府指定之相關文件,向市場管理員提出,轉市府核准。

資料來源:台中市政府新聞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