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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未分配盈餘申報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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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配盈餘申報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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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配盈餘申報相關法律條文

商業會計法第64條
商業對業主分配之盈餘,不得作為費用或損失。但具負債性質之特別股,其股利應認列為費用。

公司法第235條
股息及紅利之分派,除章程另有規定外,以各股東持有股份之比例為準。
章程應訂明員工分配紅利之成數。但經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不在此限。
公營事業除經該公營事業之主管機關專案核定,並於章程訂明員工分配紅利之成數外,不適用前項本文之規定。
章程得訂明員工分配股票紅利之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

投資損失:
一、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其被投資之事業發生虧損,而原出資額並 未折減者,不予認定。
二、投資損失應有被投資事業之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證明文件。被投資事業在國外者,應有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 關之驗證或證明;在大陸地區者,應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託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之機構或團體之證明。
三、因被投資事業減資彌補虧損而發生投資損失,其需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以主管機關核准後股東會決議減資之基準日為準;其無需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以股東會決議減資之基準日為準。
四、因被投資事業合併而發生投資損失,以合併基準日為準。
五、因被投資事業破產而發生投資損失,以法院破產終結裁定日為準。
六、因被投資事業清算而發生投資損失,以清算人依法辦理清算完結,結算表冊等經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之日為準。
七、公司依廢止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提列之國外投資損失準備,自提列年度起五年內若無實際投資損失發生時,應將提列之準備轉作第五年度之收益課稅。
八、營利事業因解散、撤銷、廢止或轉讓,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清算所得時,其國外投資損失準備餘額有累積餘額,應轉作當年度之收益課稅 。

所得稅法第39條
以往年度營業之虧損,不得列入本年度計算。但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 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第七十七條所稱藍色申報書 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十年 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符合前項但書規定之 公司組織營利事業,經稽徵機關核定之以前年度虧損,尚未依法扣除完畢 者,於修正施行後,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所得稅法第66-9條
自八十七年度起,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
前項所稱未分配盈餘,自九十四年度起,係指營利事業當年度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稅後純益,減除下列各款後之餘額:
一、(刪除)
二、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及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次一年度虧損。
三、已由當年度盈餘分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
四、已依公司法或其他法律規定由當年度盈餘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或已
依合作社法規定提列之公積金及公益金。
五、依本國與外國所訂之條約,或依本國與外國或國際機構就經濟援助或貸款協議所訂之契約中,規定應提列之償債基金準備,或對於分配盈餘有限制者,其已由當年度盈餘提列或限制部分。
六、已依公司或合作社章程規定由當年度盈餘給付之董、理、監事職工紅利或酬勞金。
七、依其他法律規定,由主管機關命令自當年度盈餘已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或限制分配部分。
八、依其他法律規定,應由稅後純益轉為資本公積者。
九、(刪除)
十、其他經財政部核准之項目。
前項第三款至第八款,應以截至各該所得年度之次一會計年度結束前,已實際發生者為限。
營利事業當年度之財務報表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者,第二項所稱之稅後純益,應以會計師查數為準。其後如經主管機關查核通知調整者,應以調整更正後之數額為準。
營利事業依第二項第五款及第七款規定限制之盈餘,於限制原因消滅年度之次一會計年度結束前,未作分配部分,應併同限制原因消滅年度之未分配盈餘計算,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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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所得稅法第102-2條
營利事業應於其各該所得年度辦理結算申報之次年五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就第六十六條之九第二項規定計算之未分配盈餘填具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並計算應加徵之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其經計算之未分配盈餘為零或負數者,仍應辦理申報。
營利事業於依前項規定辦理申報前經解散或合併者,應於解散或合併日起四十五日內,填具申報書,就截至解散日或合併日止尚未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未分配盈餘,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並計算應加徵之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營利事業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者,稽徵機關應即依查得資料核定其未分配盈餘及應加徵之稅額,通知營利事業繳納。
營利事業於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准,變更其會計年度者,應就變更前尚未申報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未分配盈餘,併入變更後會計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內計算,並依第一項規定辦理。
營利事業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辦理申報時,應檢附自繳稅款繳款書收據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單據。

所得稅法第108-1條
營利事業違反第一百零二條之二規定,未依限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而已依第一百零二條之三第二項規定補辦申報,經稽徵機關據以調查核定其未分配盈餘及應加徵之稅額者,應按核定應加徵之稅額另徵百分之十滯報金。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最低不得少於一千五百元。
營利事業逾第一百零二條之三第二項規定之補報期限,仍未辦理申報,經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核定其未分配盈餘及應加徵之稅額者,應按核定應加徵之稅額另徵百分之二十怠報金。但最高不得超過九萬元,最低不得少於四千五百元。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下列有那些未分配盈餘申報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回應主題共有4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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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未分配盈餘申報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1)

回應編號:9781

未分配盈餘什麼情況下才可列減除項目

公司列報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減除項目,須符合產業創新條例相關規定,且要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供自行生產或營業使用,得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

國稅局說明,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未分配盈餘,於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減除政府補助款後之投資支出金額合計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該投資金額於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得列為減除項目。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第2條規定,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包含營運辦公處所、管理處、分支機構、事務所、工廠、工作場、棧房、倉庫、建築工程場所及其附屬建築物,以及擴建該等建築物增加其原有資產價值或效能之資本支出。次依同辦法第6條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已將符合前揭規定之投資列為計算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若於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或申請更正次日起3年內,將其轉借、出租、轉售或變更原使用目的非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部分,應向稅捐稽徵機關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以108年度未分配盈餘於110年度購置建築物支出1,000萬元,111年7月申請更正108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申請增列實質投資減除金額1,000萬元並退還溢繳未分配盈餘稅額50萬元,經該局審核查得購置之建築物坐落地址於111年度有其他營利事業設籍,未符合前揭以盈餘購置建築物需供自行生產或營業使用規定,故申報實質投資支出1,000萬元全數剔除,不得列為108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非供自行生產或營業使用,不得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


回應主題:未分配盈餘申報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2)

回應編號:9719

列報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減除項目應知案例

列報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減除項目,其投資範圍應符合稅法規定。

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及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以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於各該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之實際支出金額合計達新臺幣100萬元,該投資金額得列為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前述租稅優惠旨在鼓勵營利事業以年度結算盈餘再投資於營運所需建築物、設備或技術,以提升經營效益,進而提升國內經濟動能,所以實質投資範圍不包括土地及非屬資本支出之器具與設備。

財政部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辦理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列報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實質投資減除金額,投資項目包含土地、建築物及硬體設備,惟其中購置土地1筆計6,700萬元,與前揭規定不符,經該局核定減列實質投資減除金額6,700萬元並補徵稅款335萬元(6,700萬元×加徵稅率5%)。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常見未分配盈餘申報錯誤或漏未申報事項納,應特別注意,以免遭受補稅處罰。如應於其各該所得年度辦理結算申報的次年5月1日至5月31日止,辦理各該年度未分配盈餘的申報。又如列報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減除項目,其投資範圍應符合規定 。

 

回應主題:未分配盈餘申報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3)

回應編號:9718

列報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減除項目應知案例

列報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減除項目,其投資範圍應符合稅法規定。

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及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以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於各該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之實際支出金額合計達新臺幣100萬元,該投資金額得列為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前述租稅優惠旨在鼓勵營利事業以年度結算盈餘再投資於營運所需建築物、設備或技術,以提升經營效益,進而提升國內經濟動能,所以實質投資範圍不包括土地及非屬資本支出之器具與設備。

財政部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辦理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列報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實質投資減除金額,投資項目包含土地、建築物及硬體設備,惟其中購置土地1筆計6,700萬元,與前揭規定不符,經該局核定減列實質投資減除金額6,700萬元並補徵稅款335萬元(6,700萬元×加徵稅率5%)。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常見未分配盈餘申報錯誤或漏未申報事項納,應特別注意,以免遭受補稅處罰。如應於其各該所得年度辦理結算申報的次年5月1日至5月31日止,辦理各該年度未分配盈餘的申報。又如列報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減除項目,其投資範圍應符合規定 。

 

回應主題:未分配盈餘申報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4)

回應編號:9625

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得跨期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後,始依規定完成以107年度起各該年度之盈餘於次年起3年內進行投資,且實際支出金額達100萬元者,應於投資完成日起1年內,填具相關年度更正後未分配盈餘申報書,並檢具證明文件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重行計算各該年度未分配盈餘及退還溢繳稅款。

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自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起,於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完成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不包括購買土地及非屬資本支出之器具與設備),且實際支出金額(即減除政府補助款後之餘額)合計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者,於計算各該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得列為減除項目,免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且一實質投資同時符合各該年度認列要件者,得跨期列為計算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為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金額,得跨期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且應注意申報方式,相關申請書表請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下載運用(路徑:首頁/書表及檔案下載/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營利事業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更正申請書)。


回應主題:未分配盈餘申報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5)

回應編號:9493

盈餘進行實質投資應注意投資日認定

一公司申報年度未分配盈餘,列報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之實質投資減除金額1.99億餘元,主要係興建廠房支出1.91億餘元,惟查該廠房於103年1月即開工興建,105年12月完工,並於106年5月取得使用執照。因興建廠房之投資日為建設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認定公司列報興建廠房支出非屬107年度盈餘發生之次年起3年內之實質投資,不符合規定而否准認列,核定補稅9百餘萬元。

該公司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為促進營利事業以盈餘實質投資,提升生產技術、產品或勞務品質,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自辦理該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起,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合計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者,該投資金額於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得列為減除項目,免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列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應注意投資日認定。


回應主題:未分配盈餘申報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6)

回應編號:9472

未分配盈餘申報日前未完成投資應於完成投資日起1年內申請退稅

一公司107年度(會計年度為曆年制)應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未分配盈餘為2,000萬元,其以前述盈餘,於108年8月簽訂新建廠房工程契約書,投資總額2,500萬元,至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日前已支付工程款1,500萬元,因新建之廠房未完工,尚無法列報減除已投資金額,故應申報繳納未分配盈餘稅額為100萬元。嗣109年度支付剩餘工程價款1,000萬元並經主管機關109年9月1日核發使用執照,該公司應於完成投資之日(109年9月1日)起1年內,申請更正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增列減除該筆實質投資金額,重行計算未分配盈餘及退還溢繳稅款100萬元。

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未分配盈餘進行實質投資,應於盈餘發生當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完成投資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且已實際支出金額合計達新臺幣100萬元,得於計算當年度未分配餘時,列為減除項目。若於申報繳納日後始完成投資,應於完成投資之日起1年內申請退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未分配盈餘申報日前未完成實質投資, 應於完成投資之日起1年內,申請更正退還溢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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