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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營利事業所得額之營業成本計算稅法上應知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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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額之營業成本計算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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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額之營業成本計算相關稅法條文

所得稅法第44條
商品、原料、物料、在製品、製成品、副產品等存貨之估價,以實際成本
為準;成本高於淨變現價值時,納稅義務人得以淨變現價值為準,跌價損
失得列銷貨成本;成本不明或淨變現價值無法合理預期時,由該管稽徵機
關用鑑定或估定方法決定之。
前項所稱淨變現價值,指營利事業預期正常營業出售存貨所能取得之淨額

第一項成本,得按存貨之種類或性質,採用個別辨認法、先進先出法、加
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方法計算之。

所得稅法第456條
稱實際成本者,凡資產之出價取得,指取得價格,包括取得之代價,及因
取得並為適於營業上使用而支付之一切必需費用,其自行製造或建築者,
指製造或建築價格,包括自設計製造、建築以至適於營業上使用而支付之
一切必要工料及費用,其係由期初盤存轉入者,指原盤存價格。
資產之因擴充、換置、改良、修理而增加其價值或效能者,其所支付之費
用,得就其增加原有價值或效能之部份,加入實際成本餘額內計算。

所得稅法第46條

稱時價者,指在決算日該項資產之當地市場價格。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7條
原料、物料及商品之購進成本,以實際成本為準。實際成本,包括取得之代價及因取得並為適於營業上使用而支付之一切必要費用。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8條
進貨、進料未取得憑證或未將取得憑證保存,或按址查對不確,未能提出正當理由或未能提供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應按當年度當地該項貨品之最低價格,核定其進貨成本。其屬未取得進貨憑證或未將進貨憑證保存者,應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處罰。但依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第三目規定處理者免罰。
營利事業如因交易相對人應給與而未給與統一發票,致無法取得合法憑證,其已誠實入帳,能提示送貨單及支付貨款證明,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准按實際進貨價格核定成本,並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處罰。但其於稽徵機關發現前由會計師簽證揭露或自行於申報書揭露者,免予處罰。交易相對人涉嫌違章部分,則應依法辦理。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8-1條
進貨價格顯較第二十二條所稱時價為高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向關係企業以外之非小規模營利事業進貨,經查明其進貨價格與銷貨廠商列報銷貨之金額相符者,應予認定。
二、向小規模營利事業或非營利事業者進貨,經提出正當理由及取得證明文據,並查對相符時,應予認定。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其無正當理由或未能提示證明文據或經查對不符者,應按時價核定其進貨成本。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41條
外銷品進口原料經核准記帳之稅捐,應以備忘科目列帳,不列成本,並於 核准退稅時,以原科目沖銷之。其因轉為內銷或因逾期出口而補繳上述經 核准記帳之稅捐者,如與進口日期屬同一會計年度,應根據海關通知文件 列為成本,如補繳年度與進口日期不屬同一年度,除會計基礎經核准採用 現金收付制者外,應於內銷或逾期出口之年度先行估計應補稅款列為成本 。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42條
進貨進料之價格及其運雜費用等,因特殊原因尚未確知者,得先估列相當之進貨成本或製造成本,俟確知後,再行調整或補列損益。
前項暫估進貨進料之成本,於年度結帳時,已確知其高於應付數額而未予沖轉或補列收益者,應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之規定辦理。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43條
進貨或進料所發生之損失,取有證明,經查屬實者,應予認定,其不應由營利事業本身負擔,或受有保險賠償部分,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前項損失之認定,除國內運輸損失應就有關帳證文件查核外,其屬進口貨料部分,應就左列各項文件查核認定:
一、買賣雙方載有購貨條件之契約 (應有損失歸屬之規定) 。
二、國內公證機構或經財政部認可之其他機構所出具之證明文件及到貨損失對照表。
三、國外供應商之商業發票、裝箱單及船公司之提單副本或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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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44條

進貨或進料之價格已包含運輸費用、保險費、佣金或匯費等在內者,不得再行列支各該項費用。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45條
進貨或進料之原始憑證如下:
一、國外進貨或進料:
(一)國外進貨或進料,應取得國外廠商之發票、海關完稅單據、各種報關提貨費用單據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已辦理結匯者,應取得結匯文件;未辦理結匯者,應取得銀行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其運費及保險費如係由買方負擔者,並應取得運費及保險費之憑證。
(二)向科學園區、加工出口區或自由貿易港區事業進貨或進料,其應按進口貨物報關程序向海關申報者,比照前目規定辦理;其依有關規定無需報關者,比照第二款第一目規定辦理。
二、國內進貨或進料:
(一)向營利事業進貨或進料,應取得書有買受人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統一發票。
(二)向公會配購或機關團體採購或標購者,應取得配售或標售者之證明文件。
(三)向農、漁民直接生產者及肩挑負販進貨或進料,應取得農、漁民直接生產者及肩挑負販書立載有姓名、住址、身分證統一編號、品名、單價、數量、金額及年月日,並經簽名或蓋章之普通收據或商用標準表單之出貨單作為原始憑證;其因無法取得該收據或出貨單者,當年度該項進貨進料價格,應按當時地同一貨品最低價格核定;
其產品耗用原物料數量,並得按第五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辦理。
(四)委託代購商品或原料,應取得受託商號書有抬頭之佣金及依代購貨物之實際價格開立,並註明「代購」字樣之統一發票。
(五)向舊貨商購進廢料、舊貨或羽毛者,應依規定取得統一發票或其他外來憑證,作為進貨憑證。
(六)營利事業購進雞、鴨、魚、肉等,應依規定取得統一發票或取得出售人書有姓名或名稱及地址,並經簽名或蓋章之收據。
(七)向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而未辦理者進貨或進料,應取得書有品名、數量、單價、總價、日期、出售人姓名或名稱、地址、身分證統一編號及蓋章之收據及其通報歸戶清單(申報書)存根。
(八)聯合標購之進貨進料,應有報經稽徵機關發給之分割證明;其僅以一事業之名義代表標購者,應有報經稽徵機關核備之合約。
(九)營利事業向免用統一發票商號進貨、進料取得普通收據者,稽徵機關得根據普通收據所載進貨、進料資料,按址查對其銷售對方之銷貨是否相符,銷貨能力是否確當,核實認定;如按址查對不確而有進貨之事實者,應依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核定其進貨成本,並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辦理;若按址查對不確亦無進貨之事
實者,除進貨不予認定外,應按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規定處罰。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46條
期初存貨之貨品、原料、物料、在製品、製成品及副產品之申報數量及金額,應與上年度稽徵機關核定數量及金額相符,其不符者,應予調整。但上期因耗用原料、物料等與耗用率不符,而調整之金額,不得列為次年之期初存貨。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50條
商品、原料、物料、在製品、製成品、副產品等存貨之估價,以實際成本為準,成本高於淨變現價值者,納稅義務人得以淨變現價值為準,跌價損失得列銷貨成本。但以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為準估價者,一經採用不得變更。成本不明或淨變現價值無法合理預期時,由該管稽徵機關用鑑定或估定方法決定之。
前項所稱淨變現價值,應以決算日營利事業預期正常營業出售存貨所能取得之淨額為準。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51條
前條之成本,得按存貨之種類或性質,採用個別辨認法、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方法計算之。
其屬按月結算其成本者,得按月加權平均計算存貨價值。
在同一會計年度內,同一種類或性質之存貨不得採用不同估價方法。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下列有那些營利事業所得額之營業成本計算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回應主題共有2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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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營利事業所得額之營業成本計算稅法上應知知識:(1)

回應編號:6269

小規模營利事業年中使用發票其期初存貨之認定

小規模營利事業於年度中途,經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依財政部65/07/03台財稅第34416號函釋 :若該原小規模營利事業營業人,未保存其在核定免用發票期間之進貨憑證者,有關其期初存貨之認定,可比照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47條規定,以其開始使用發票日申報之期初存貨明細表標明各種盤存之數量、單位、單價並註明其為成本、市價或估定價額,予以核定。

 

回應主題:營利事業所得額之營業成本計算稅法上應知知識:(2)

回應編號:6268

營利事業列報薪資支出其總額包括那些項目?

薪資總額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七十一條第一款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獎金、退休金、退職金、養老金、資遣費、按期定額給付之交通費及膳宿費、各種補助費及其他給與。

依財政部94.2.2台財稅第094045120號令,營利事業列報薪資支出之認定標準如下:
(一)公司組織及合作社職工之薪資經事先決定或約定,執行業務之股 東、董事、監察
人之薪資(包括年節獎金在內) ,經組織章程規定或股東大會或社員大會預先議決
,不論盈虧必須支付者,准予核實認列。
(二)獨資、合夥事業之資本主、執行業務合夥人、經理及特聘技術人員之薪資(包括年
節獎金在內) ,不論盈虧必須支付者,准予核實認列。
(三)獨資、合夥事業之其他職工薪資,不論盈虧必須支付並以不超過規定之通常水準為
限,其超過部分不予認定。上述薪資通常水準經財政部核定,高級職員如副理、單
位主管、秘書、工程師、技師等,94年度月薪最高以新台幣8萬元為限;一般職工
94年度月薪最高以新台幣4萬9千元為限。至年節獎金部分,於其併同當年度經認定
之薪資數額後,不超過上述月薪標準按支薪月數,另加二個月為基數之累積數額者
,准予核實認列。
(四)公司股東、董事或合夥人兼任經理或職員者,應視同一般之職工,核定其薪資支出。

回應主題:營利事業所得額之營業成本計算稅法上應知知識:(3)

回應編號:6267

外銷品進口原料經核准記帳之稅捐應如何列帳?

外銷品進口原料經核准記帳的稅捐,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41條,規定應以備忘項目列帳,不列成本,並於核准退稅時,以原項目沖銷之。

如因轉為內銷或因逾期出口而補繳上述經核准記帳的稅捐者,如果與原料進口日期屬同一會計年度,應根據海關通知文件列為成本;如果補繳年度和進口日期不屬同一年度,除了會計基礎經核准採用現金收付制者外,應於內銷或逾期出口之年度先行估計應補稅款列為成本。

回應主題:營利事業所得額之營業成本計算稅法上應知知識:(4)

回應編號:6120

營利事業之商品、原料、物料報廢銷毀如何計算

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因過期、變質、破損或因呆滯而無法出售、加工製造等因素而報廢者,除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者外,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或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核實認定。

另外生鮮農、魚類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因產品特性或相關衛生法令規定,於過期或變質後無法久存者,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報廢損失。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前揭報廢品如有出售收入,應列為其他收入或商品報廢損失之減項,以免查核時遭補稅及處罰。

回應主題:營利事業所得額之營業成本計算稅法上應知知識:(5)

回應編號:6119

營利事業如帳載不全得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

有不少營利事業因平時對於進、銷、存貨或原、物料之領用、耗用缺乏詳實記錄,以致年度結算申報時,銷售或生產成本部分無法提示詳實資料供核,而被該局依所得稅法第83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81條規定,按同業利潤標準毛利率逕行核定營業成本,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依商業會計法及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規定,營利事業應保持足以正確計算其銷售額及營利事業所得額之帳簿憑證與會計紀錄;又所得稅法第83條規定,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或復查時,納稅義務人應提示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其未提示者稽徵機關得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

國稅局進一步舉例說明,某公司係經營電腦及其週邊設備零售買賣,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營業收入淨額新臺幣(下同)30,000,000元,營業成本25,000,000元,營業費用4,000,000元,營業淨利1,000,000元,全年及課稅所得額1,000,000元。經該局調帳查核,以該公司商品進銷存紊亂,無法勾稽查核,乃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1條規定,按其申報之電腦及其週邊設備零售業(行業標準代號:4831-11)同業利潤標準毛利率21﹪,核定營業成本23,700,000元【30,000,000元×(1-21﹪)】,即核定調增所得額1,300,000元,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325,000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應加強建立良好健全之會計制度,並依規定詳實記載交易事項及成本費用,以免經稽徵機關查核時,因帳載不全而被依法調整所得額補稅。

 

回應主題:營利事業所得額之營業成本計算稅法上應知知識:(6)

回應編號:6118

營利事業所得計算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

階段:復查案例
稅目:營利事業所得稅
要旨: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
決定書內容:
主 文
全年所得額追減新臺幣(以下同)55,289元,罰鍰追減11,059元。
事  實
申請人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原經本局核定營業收入淨額100,114,961元,全年及課稅所得額3,153,401元。嗣因查獲漏報營業收入22,511,302元,乃據以更正核定營業收入淨額為122,626,263元,全年及課稅所得額為8,331,000元,除補徵稅額1,294,400元外,並按漏稅額裁處0.8倍罰鍰1,035,520元。申請人不服,申請復查。
理 由
茲依復查項目分別論述如次:

壹、本稅部分  

一、按「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或復查時,納稅義務人應提示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其未提示者,稽徵機關得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本法第83條所稱之帳簿文據,其關係所得額之一部或關係課稅年度中某一期間之所得額,而納稅義務人未能提示者,稽徵機關得就該部分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分別為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83條第1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81條所明定。

二、申請人主張其負責人除經營本公司外,尚經營營業項目均相同之○○食品廠,經就本局列為漏報營業收入之「每月客戶入款明細」逐筆核對,其中95年4月及6月銷售予A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2筆應收款項7,718元及6,650元○○食品廠已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另合計95年6月、7月及8月之客戶入款金額合計數應分別為1,661,330元、1,627,475元及1,792,230元與本局之○○食品廠/申請人未開立發票之銷項統計表中該3個月份漏銷金額為2,030,270元、1,661,330元及1,627,475元核對,月份錯置且金額多計238,040元(均含稅),該等金額○○食品廠既已開立發票、申報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多計,即應自申請人95年度漏銷金額中減除,請重新核算申請人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金額云云,資為爭議。

三、查申請人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原經本局核定營業收入淨額100,114,961元,全年及課稅所得額3,153,401元。嗣因法務部調查局○部地區機動工作站(以下簡稱調查局○機站)查獲申請人與○○食品廠90年7月至98年12月間銷售貨物,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299,556,627元(含稅),經本局○○分局按該等營利事業在該期間營業稅加值率評估,並扣除已逾核課期間部分,核定申請人93至98年度漏報銷售金額為206,335,624元(未含稅、其中屬95年度之金額為22,511,302元),補徵營業稅額為10,316,781元,並按其漏稅額10,116,988元裁處3倍罰鍰30,350,964元,漏報銷售額應補營業稅額及罰鍰部分,因申請人申請復查後又撤回復查而告確定。原查乃據以更正核定申請人95年度營業收入淨額為122,626,263元(100,114,961元+22,511,302元)。漏報營業收入部分,因申請人已出具說明書同意依財政部部頒同業利潤標準毛利率核定營業成本,原核乃據以核定該漏報部分營業成本為17,333,703元(行業代號:0899-99、毛利率23﹪,22,511,302元×77﹪=17,333,703元),核定全年及課稅所得額為8,331,000元【計算式:(短漏報營業收入22,511,302元×毛利率23﹪+自行申報核定所得額3,153,401元),應補稅額1,294,400元。揆諸首揭規定,本無不合。

四、 惟據調查局○機站彙整之未開立發票之銷項統計表及每月客戶入款明細所示,原核定申請人95年4月及6月銷售予A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2筆應收款項7,718元及6,650元(均含稅),核屬○○食品廠之收入,該廠已依規定開立發票並申報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另經重新核計95年6月、7月及8月之客戶入款金額合計數分別為1,661,330元、1,627,475元及1,792,230元,與調查局○機站編製之○○食品廠/申請人未開立發票之銷項統計表中該3個月份漏銷金額分別為2,030,270元、1,661,330元及1,627,475元核對,該3個月份之金額確有錯置且金額多計238,040元(2,030,270元-1,792,230元),此有每月客戶入款明細及本局營業人○○食品廠95年度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銷項去路)、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書影本附卷可稽,是申請人主張應屬可採,經重新核算漏報營業收入應為22,270,914元【22,511,302元-〔238,040元+(7,718元+6,650元)〕÷1.05】,加計原申報營業收入100,114,961元,核定營業收入淨額為122,385,875元(22,270,914元+100,114,961元),全年及課稅所得額為8,275,711元【計算式:短漏報營業收入22,270,914元×23﹪+自行申報核定所得額3,153,401元】,與原核定所得額8,331,000元之差額,應予追減如主文。

貳、罰鍰部分

一、按「納稅義務人已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而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為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所明定。

二、申請人95年度漏報營業收入業如前述已核減為22,270,914元,核定全年所得額已調減為8,275,711元,漏稅額重新核算為1,280,577元【(8,275,711元×25﹪-10,000)-申報部分核定應納稅額(3,153,401元×25﹪-10,000)】,按所漏稅額處0.8倍罰鍰為1,024,461元,與原處分1,035,520元之差額,應予追減如主文。

基上論結,本件復查部分有理由,爰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4項暨第49條規定決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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