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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營利事業代收代付性質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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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代收代付性質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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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代收代付性質相關稅法條文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 
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應按時序開立,並於扣抵聯及收執聯加蓋規定之統
一發票專用章。但使用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或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
開立、傳輸之電子發票者,得以條列方式列印其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於
「營業人蓋用統一發票專用章」欄內,免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
依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於使用統一發票時,應區分
應稅、零稅率或免稅分別開立,並於統一發票明細表課稅別欄註記。
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其轉付款項取得之憑
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者,得以該憑證交付委託人,免另開立統一發票,
並免列入銷售額。
飲食、旅宿業及旅行社等,代他人支付之雜項費用(例如車費、郵政、電
信等費),得於統一發票「備註」欄註明其代收代付項目與金額,免予列
入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及總計金額。

營業稅法第19條
營業人左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一、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第三十三條所列之憑證者。
二、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 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
三、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
四、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
五、自用乘人小汽車。
營業人專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其進項稅額不得申請退還。
營業人因兼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或因本法其他規定而有部分不得扣抵情形者,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與計算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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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稅捐稽徵法第48-1條
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下列之處罰一律免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
一、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五條之處罰。
二、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
營利事業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如已給與或取得憑證且帳簿記載明確,不涉及逃漏稅捐,於稅捐稽徵機關裁處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提出原始憑證或取得與原應保存憑證相當之證明者,免依第四十四條規定處罰;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
第一項補繳之稅款,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捐,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下列有那些營利事業代收代付性質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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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營利事業代收代付性質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1)

回應編號:7896

受託代收轉付款項營業稅徵免原則

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如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間有差額,或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未載明為委託人,應將該款項列入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繳納營業稅。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第3項規定,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其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者,得以該憑證交付委託人,免另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另依營業稅法第16條第1項規定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

國稅局舉例說明,營業人甲公司承包乙公司機器設備安裝工程,承包價100萬元,另收取新臺幣10萬元之技術服務費,甲公司主張該款項係受乙公司委託代收轉付予丙公司之服務費,惟丙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買受人為甲公司,且轉付丙公司之金額僅新臺幣8萬元,收取轉付之間有2萬元差額,未符合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第3項免開立統一發票規定,應依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將該筆技術服務費10萬元列入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符合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第3項規定,始可免另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


回應主題:營利事業代收代付性質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2)

回應編號:7168

代收代付交易須符合規定得免開立統一發票

公司受託代收轉付款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第3項規定,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其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者,得以該憑證交付委託人,免另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

國稅局舉例說明,乙君委託甲公司代為購買貨物,甲公司遂以乙君名義向丙公司購進貨物,乙君將價金50萬元存入甲公司之銀行帳戶中,甲公司再轉支付予丙公司,丙公司開立買受人為乙君之統一發票交付甲公司,因為甲公司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甲公司得將統一發票直接交付給乙君,免再另外開立統一發票。若甲公司另向乙君收取佣金,應就所收取之佣金開立統一發票交付乙君,並申報繳納營業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業人若有接受委託代收轉付之款項,請確實注意是否符合上述規定,避免被查獲遭受處罰。若因一時疏忽,有漏未開立統一發票情形者,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回應主題:營利事業代收代付性質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3)

回應編號:7167

餐飲業外加收服務費,服務費與小費有別應屬營業收入

xx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台北市國稅局將其中的「服務費」,認定為小費,要將這筆金額轉列其他收入項下課稅,xx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案。

在餐飲業行之多年的「外加收服務費」,台北市國稅局將「服務費」認定為代收代付性質,社會上俗稱的「小費」,並無法令依據,且行政法院61年判字第139號中,對於服務費及小費的差別,也作成服務費是實際的營業收入,服務費與代收代付,純由員工獲取小費,迥然不同的認定。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餐飲業與員工間為僱傭關係,消費者給付服務費時,並沒要求業者需將服務費轉給員工,所以服務費與小費有別,「服務費」應屬營業收入。因此判決公司勝訴,台北市國稅局敗訴。


回應主題:營利事業代收代付性質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4)

回應編號:7166

代收代付非屬銷貨收入無外銷零稅率退稅之適用

國稅局查核某營業人申報出口零稅率銷售額時,發現其中3筆交易依其出口報單及訂單所載交貨方式係FOB(船上交貨),該3筆交易之出口海運費3百餘萬元,營業人應國外客戶之要求代付該費用,性質係代收代付,營業人誤將該筆代付款,同額申報收入及費用,並申請外銷零稅率退稅;案經該局同額調減收入及費用,並核減零稅率銷售額,除補徵溢退稅額外,並處以罰鍰。   

外銷相關費用如屬外銷貨物之一部分,可適用零稅率銷售額申請退稅;但如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且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則免列入銷售額,亦無外銷零稅率退稅之適用。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業人如代國外廠商支付出口相關費用,其性質若屬代收代付,且收付之間無差額,則該筆代收代付非屬公司之外銷收入,即不屬於零稅率銷售額,無外銷退稅之適用,請自行檢視並辦理更正,避免被查獲遭受處罰。


回應主題:營利事業代收代付性質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5)

回應編號:7165

自動補報繳稅款加計利息部分尚無代收代付開立發票之適用

營業人因補繳稅款所加計之利息係繳入國庫,買賣雙方並無代收代付之交易行為,該筆利息亦非屬營業稅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範疇,自無開立統一發票之適用。

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立法精神,係指納稅義務人有短漏稅捐情事者,除已經人檢舉及已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者外,如能自動向稽徵機關補繳所漏稅捐者即可免罰;但補繳之稅款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捐,按日加計利息一併繳納。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業人於辦理自動補報補繳更正作業時,應探究實質之交易並遵行法令之規定,以免因誤開立統一發票而受罰。


回應主題:營利事業代收代付性質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6)

回應編號:7164

營利事業取得僱用獎助津貼不屬代收代付性質應列報其他收入

國稅局受理1件行政救濟案件,甲公司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推介僱用身心障礙者為員工,年度取得該中心核發之僱用獎助津貼84,000元,公司誤認該筆津貼屬代收代付性質,列為薪資費用減項,並採擴大書面審核方式申報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嗣該局查獲公司漏報其他收入84,000元,依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辦法規定,核定漏報所得額84,000元,致遭補稅及論處罰鍰,公司不服申請復查。

經該局查明,公司係將應列報其他收入之津貼誤列為薪資費用減項,屬會計項目之誤列,應予轉正,且公司於項目轉正後並將轉正後所得額自行調整達到擴大書面審核純益率標準,乃復查決定追減補稅金額及撤銷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利事業僱用員工,依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第20條及第21條規定,取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核發之僱用獎助津貼,應列報其他收入,不屬代收代付性質。

員工自行負擔之勞健保費屬代收代付不能列報為營業費用

國稅局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有部分營利事業所列報之勞、健保費,係直接以其向勞保局、健保局繳納之金額全額列報,並未扣除由員工負擔部分,事實上,勞、健保費由員工負擔部分,是營利事業從員工的薪資扣取後,再代向勞、健保局繳納,所以是屬於營利事業代收代付款項性質,實際是由員工自行負擔,自不能列報為費用;另該局發現部分營利事業未按一定負擔比例列報,該局後來是依保險人(即勞保局、健保局)保險費計算表所載投保單位負擔金額認列營利事業的保險費。

營利事業申列勞、健保費時,應依保險費計算表所載屬投保單位負擔金額列報,只能以由營利事業負擔之部分為限,至於屬員工自行負擔部分,就不能列為營利事業的費用。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利事業在列報員工之勞保費、健保費時,屬員工自行負擔部分,就不能列為營利事業的費用,由營利事業負擔之部分並應保存憑證,以免遭國稅局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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