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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勞保勞退薪資投保薪資「高薪低報」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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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勞退薪資投保薪資「高薪低報」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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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勞退薪資投保薪資「高薪低報」相關法律條文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
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 、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 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第10條
本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之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係指左列各款以外之給與。
一、紅利。
二、獎金:指年終獎金、競賽獎金、研究發明獎金、特殊功績獎金、久任獎金、節約燃料物料獎金及其他非經常性獎金。
三、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給與之節金。
四、醫療補助費、勞工及其子女教育補助費。
五、勞工直接受自顧客之服務費。
六、婚喪喜慶由雇主致送之賀禮、慰問金或奠儀等。
七、職業災害補償費。
八、勞工保險及雇主以勞工為被保險人加入商業保險支付之保險費。
九、差旅費、差旅津貼及交際費。
十、工作服、作業用品及其代金。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者。

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
前條所稱月投保薪資,係指由投保單位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向保險人申報之薪資;被保險人薪資以件計算者,其月投保薪資,以由投保單位比照同一工作等級勞工之月薪資總額,按分級
表之規定申報者為準。被保險人為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八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勞工,其月投保薪資由保險人就投保薪資分級表範圍內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適用之。
被保險人之薪資,如在當年二月至七月調整時,投保單位應於當年八月底前將調整後之月投保薪資通知保險人;如在當年八月至次年一月調整時,應於次年二月底前通知保險人。其調整均自通知之次月一日生效。
第一項投保薪資分級表,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勞工保險條例第14-1條

投保單位申報被保險人投保薪資不實者,由保險人按照同一行業相當等級
之投保薪資額逕行調整通知投保單位,調整後之投保薪資與實際薪資不符
時,應以實際薪資為準。
依前項規定逕行調整之投保薪資,自調整之次月一日生效。

勞工保險條例第14-2條
依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加保,其所得未達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者,得自行舉證申報其投保薪資。但最低不得低於所屬員工申報之最高投保薪資適用之等級。

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3項
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並追繳其溢領給付金額。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32條
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因欠繳保險費及滯納金,經保險人依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暫行拒絕給付者,暫行拒絕給付期間內之保險費仍應照計,被保險人應領之保險給付,俟欠費繳清後再補辦請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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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
雇主應為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勞工負擔提繳之退休金,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
雇主得為第七條第二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之人員,於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提繳退休金。
勞工得在其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其自願提繳部分,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
前項規定,於依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自願提繳退休金者,準用之。
前四項所定每月工資,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月提繳工資分級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53條
雇主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未按時提繳或繳足退休金者,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完繳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應提繳金額百分之三之滯納金至應提繳金額之一倍為止。
前項雇主欠繳之退休金,經限期命令其繳納,逾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雇主如有不服,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雇主違反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九條規定,未按時繳納或繳足保險費者,處其應負擔金額同額之罰鍰,並按月處罰至改正為止。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溯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生效。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15條
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提繳之退休金,由雇主或委任單位按勞工每月工資總額,依月提繳工資分級表之標準,向勞保局申報。
勞工每月工資如不固定者,以最近三個月工資之平均為準。
新進勞工申報提繳退休金,其工資尚未確定者,暫以同一工作等級勞工之工資,依月提繳工資分級表之標準申報。
適用本條例之勞工同時為勞工保險或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者,除每月工資總額低於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下限者外,其月提繳工資金額不得低於勞工保險投保薪資或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有那些營業單位勞保勞退薪資投保薪資「高薪低報」實務案例及法律應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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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勞保勞退薪資投保薪資「高薪低報」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1)

回應編號:9395

勞保投保薪資變動應申報調整違者罰鍰

勞保投保薪資應定期檢視,覈實申報調整。事業單位如未依規定申報員工投保薪資調整,經勞保局查證屬實,將依規定核處多報或少報保險費金額的4倍罰鍰,而員工少領給付金額,單位也要負賠償責任。

依照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勞保月投保薪資應由事業單位按所屬員工的月薪資總額,並依據「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規定之等級金額覈實申報,只要是員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舉凡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的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的經常性給與,都要計入月薪資總額,例如:投保單位於年初發放之特休未休工資、或勞工因工作達成預定目標之績效獎金、加班費、職務津貼、業績獎金、全勤獎金等,均屬工作報酬,均應計入當月的月薪資總額計算申報投保薪資。

投保單位申報新進員工加保時,如已有約定月薪資總額,請以約定金額申報;如月薪資總額尚未確定,應比照該單位同一工作等級員工的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申報。嗣後員工每月薪資總額如因加班費、各項獎金、津貼或其他給與不固定時,投保單位可視員工月薪資總額變動情況,至少於每年2月或8月底前按其最近3個月平均薪資總額,覈實申報調整投保薪資,亦可以隨時申報調整。又調整後之月投保薪資,均自投保單位向勞保局申報的下個月1日起生效。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勞保投保薪資為勞、就保各項保險給付計算基準,攸關勞工申請給付權益,因此,勞保局提醒各事業單位應覈實申報所屬勞工月投保薪資,並定期檢視,如有變動亦應適時申報調整。


回應主題:勞保勞退薪資投保薪資「高薪低報」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2)

回應編號:8751

投保薪資覈實報及時調免受4倍罰鍰

投保單位申報員工投保薪資,應按其月薪資總額,此係強制規定,非得由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自由增減。

月薪資總額即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含工資、薪金及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的經常性給與,例如:加班費、伙食津貼、業績獎金、全勤獎金等均須列入計算),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所適用的等級金額覈實申報。

員工薪資在當年2月至7月變動時,投保單位最遲應於當年8月底前申報調整;如在當年8月至次年1月變動時,則最遲應於次年2月底前申報調整。員工薪資不固定者,以最近3個月薪資的平均為準,調整後的投保薪資均自投保單位向勞保局申報的下個月1日生效。對於員工薪資每月不固定或變動較大者,投保單位為適時反映員工實際薪資所得,亦可以按月或按季申報調整員工投保薪資。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投保單位應依照規定覈實申報所屬勞工的月投保薪資,如有變動,亦應適時申報調整,投保單位如未依規定覈實申報員工投保薪資,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經勞保局查證屬實,將依規定核處多報或少報保險費金額的4倍罰鍰,且員工如發生保險事故致少領給付金額,應由投保單位負責賠償。


回應主題:勞保勞退薪資投保薪資「高薪低報」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3)

回應編號:7647

勞保投保薪資「高薪低報」違法核處雇主4倍罰鍰

現勞工可透過自然人憑證、郵政金融卡、勞動保障卡、勞保局行動服務APP、電話及臨櫃辦理等方式查詢個人投保資料,若發生「高薪低報」就是指雇主未以「全薪」申報員工的勞保月投保薪資,覺得其個人權益受損,進而向勞保局檢舉「高薪低報」,如經勞保局查證屬實勞保投保薪資「高薪低報」,將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3項規定核處雇主4倍罰鍰,勞工如因發生事故所受之損失,雇主還須負起賠償責任。

勞保局為避免事業單位高薪低報員工投保薪資,已積極辦理下列查核措施:

(一)運用財政資訊中心提供之前一年度財稅薪資所得資料辦理投保薪資逕調作業。
(二)針對「單位平均投保薪資低於所屬行業平均投保薪資一定比例者」及「經勞保局連續逕調投保薪資,且申報之投保薪資與薪資所得差距較大者」加強查核。
(三)持續配合勞動檢查單位實施各項勞動專案檢查。

有業者為降低勞工保險及勞退提撥金額(6%)的負擔,會將勞健保投保薪資以多報少是雇主最常見的規避手法,但 此舉有明顯違法之嫌,然若使用符合施行細則第10條所屬不屬「經常性給與」薪資項目,切割工資後,即可合法將投保薪資壓低。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業界中常用的手法是將每月提出的薪資項目運用各不相同、金額迥異,或是每月或每季不停變換名目,但要注意這些項目經查要屬實才行,不能沒有子女的勞工都可以領教育補助費或者是每月給予差旅津貼、工作服代金,這就會有屬「經常性給與」爭議產生。


回應主題:勞保勞退薪資投保薪資「高薪低報」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4)

回應編號:7646

雇主應如何正確申報勞工之勞保月投保薪資及勞退工資

勞工保險正確申報方式:

1.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第1項規定及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32條第1項規定,投保勞工保險之月投保薪資,係指由投保單位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向保險人申報之薪資;所稱月薪資總額,以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之工資為準,所定義之工資,是按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計算,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者均屬之。

2.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6條之規定,當月份勞保費,投保單位應在次月底繳納

勞工退休金正確申報方式:

1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規定及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15條第1項規定,「雇主每月負擔之勞工退休金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前項規定月提繳工資分級表,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提繳之退休金,由雇主按勞工每月工資總額,依月提繳工資分級表之標準,向勞保局申報。

2.雇主為勞工投保勞工保險、提繳勞工提休金的工資計算方式,應以勞工每月工資總額(全薪)申報,按照勞保投保薪資分級表、月提繳工資分級表繳納。

3.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當月份退休金,雇主應於再次月底前繳納(例如1月份退休金,雇主應在3月底前繳納)。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有業者為降低勞工保險及勞退提撥金額(6%)的負擔,會將勞健保投保薪資以多報少是雇主最常見的規避手法,但 此舉有明顯違法之嫌,然若使用符合施行細則第10條所屬不屬「經常性給與」薪資項目,切割工資後,即可合法將投保薪資壓低。業界中常用的手法是將每月提出的薪資項目運用各不相同、金額迥異,或是每月或每季不停變換名目,但要注意這些項目經查要屬實才行,不能沒有子女的勞工都可以領教育補助費或者是每月給予差旅津貼、工作服代金,這就會有屬「經常性給與」爭議產生。


回應主題:勞保勞退薪資投保薪資「高薪低報」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5)

回應編號:7645

勞保及勞退薪資以多報少雇主應負法律責任

如果雇主有將勞工之勞保月投保薪資及勞退月提繳工資低報勞工月薪時,就是以多報少,雇主要負如何的法律責任呢?

雇主有將勞工之勞保月投保薪資低報時,勞工保險局得依勞工保險局得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3項之規定處罰雇主,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並追繳其溢領給付金額。

雇主有將勞工之勞退月提繳工資低報時,勞工保險局得依勞工保險局得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53條第1、2項規定處罰雇主,雇主未繳足退休金者,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完繳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應提繳金額百分之三之滯納金至應提繳金額之一倍為止。前項雇主欠繳之退休金,經限期命令繳納,逾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制執行。但實務上,勞工保險局僅依同條第1項加徵滯納金,並不會命令雇主繳納少繳之退休金。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勞保月投保薪資及勞退月提繳工資以多報少的行政罰,雇主如有不服或有異議,可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回應主題:勞保勞退薪資投保薪資「高薪低報」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6)

回應編號:7644

勞健保薪資以高報低負責人判詐欺罪刑五個月

雇主依法應替員工依員工薪資所得投保全民健保及勞保,且雇主本身須負擔一定比率的全民健保及勞保費用,然台中市有一家公司鄭姓負責人,為了要節省開銷減少支出,將員工薪資以高報低投保全民健保及勞保,法官以詐欺罪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緩刑兩年。

部分員工認為老板的作法將會造成他們的損失,因此集體向健保局及勞保局提出檢舉,鄭姓負責人因此被移送法辦。檢察官調查發現,員工薪水大都在兩萬四千以上,卻以高報低,以最低薪資一萬六千五百到一萬九千兩百元投勞健保,損害勞保局、健保局以及員工保險權益,已構成詐欺罪。

法官考量到審理期間鄭女坦承犯行,補足缺繳金額,並順利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法官因此判詐欺罪成立,處有期徒刑五月、緩刑兩年。另店家老闆替員工投保勞健保如將薪資以多報少,以減少雇主負擔,如被檢舉或遭查獲,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將會被處以二倍罰鍰,並追繳其溢領給付金額。如勞工因以多報少受到損失,其所造成損失部分亦應由投保單位公司行號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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