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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欠稅人如何解除出境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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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欠稅若達「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規定標準,負責人會被限制出境。如正在進行清算的公司,清算人會被限制出境,又如公司章程未對清算人有特別規定,則所有董事為皆需限制出境。

欠稅人一旦被限制出境,依規定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才能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解除出境限制:
一、提供相當於欠稅及罰鍰金額的擔保品。擔保品須易於變價、保管,且無產權糾紛。例如以本人或親友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或提供公債、銀行保付支票等作擔保。
二、繳清全部的欠稅及罰鍰。
三、經行政救濟程序完結確定,欠稅及罰鍰合計並未達被限制出境的欠稅標準。
四、限制出境時全部的欠稅及罰鍰,已經超過五年徵收期間而其徵收期間的計算是從限繳日期的次日起算五年,但在徵收期間屆滿前,對所欠本稅及罰鍰已辦理強制執行手續而尚未結案,則不在此限。
五、欠稅公司已經辦理解散登記、清算完結,而已經沒有剩餘的財產足以抵繳欠稅罰鍰。
六、欠稅人已經依照破產法規定就欠稅罰鍰和解或破產程序分配完結。

為使欠稅人瞭解解除出境限制之相關規定,在核課期間內,如經發現有應徵之稅捐者,應依法補徵或並予處罰,在核課期間內未經發現者,以後不得再行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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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欠稅人如何解除出境限制:(1)

回應編號:1932

公司欠稅就其所欠稅款,法院可依強制執行法第二二條第三項限制債務人(公司欠稅負責人)出境,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四條第四項:「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達一定金額者,得由司法機關或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限制其出境。」其實施辦法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其已確定之應納稅捐或關稅,逾法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其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合計在一百萬元以上,由稅捐稽徵機關或海關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限制欠稅營業事業負責人出境。」

參考相關法規規定
強制執行法第二二條
債務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執行法院得拘提之:
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者。
二、顯有逃匿之虞者。
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者。
四、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法官或書記官拒絕陳述者。
五、違反第二十條之規定,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者。
前項情形,執行法院得命債務人提供擔保,無相當擔保者,管收之。其非
經拘提到場者亦同。
第一項各款情形,必要時,執行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限制債務人住居
於一定之地域,但已提供相當擔保者,應解除其限制。
前項限制住居,應通知債務人及有關機關。

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四條
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
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其為營利事
業者,並得通知主管機關,限制其減資或註銷之登記。
前項欠繳應納稅捐之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
象者,稅捐稽徵機關得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並免提供擔保。但
納稅義務人已提供相當財產擔保者,不在此限。
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達一定金額者,得由司法機關或財政部,函請內
政部入出境管理局,限制其出境;其為營利事業者,得限制其負責人出境
。但其已提供相當擔保者,應解除其限制。其實施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第二條
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其已確定之應
納稅捐或關稅逾法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其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
或合計,個人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者
,由稅捐稽徵機關或海關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限制該欠稅
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
前項欠繳稅款或罰鍰移送法院裁罰或強制執行者,由法院依職權或依稅捐
稽徵機關或海關之聲請,函請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限制該欠稅人或欠稅營
利事業負責人出境。
第一項所稱之個人或營利事業,欠繳應納稅捐或關稅,在行政救濟程序終
結前,個人在新台幣七十五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以
上者,稅捐稽徵機關或海關得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限制該
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
回應主題:欠稅人如何解除出境限制:(2)

回應編號:1615

個人欠繳稅捐達新臺幣50萬元以上或營利事業欠繳稅捐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稽徵機關應陳報財政部轉請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依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

有人質疑欠稅未達限制出境標準,為什麼還是被限制出境?欠稅金額之計算,則是以納稅義務人所有欠繳本稅、滯納金、利息及罰鍰累積加總,不限稅目、年度及金額,所以,有些欠稅人其實是因為多年來單筆或數筆欠稅累計已達到限制出境金額標準,以致被限制出境;另外,如行政執行署,知道欠稅人開名車、住豪宅,甚至經常到國外旅行,故意欠稅不繳,即使欠稅未達法定金額,行政執行署為達到行政目的,依強制執行法第22條也會做出限制出境的處分。另依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第5條第1款 及第2款規定,一旦被限制出境,必須繳清全部本稅、滯納金、利息及罰鍰,或是提供相當擔保,才能解除出境限制;因此要解除限制出境的方法只有兩種,一為全數繳清,另一為提供十足擔保。納稅義務人如因欠稅被限制出境,提供十足擔保,而解除出境限制者,在回國後仍應繳清欠稅,否則擔保品將會被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第2條
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其已確定之應
納稅捐或關稅逾法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其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
或合計,個人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者
,由稅捐稽徵機關或海關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限制該欠稅
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
前項欠繳稅款或罰鍰移送法院裁罰或強制執行者,由法院依職權或依稅捐
稽徵機關或海關之聲請,函請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限制該欠稅人或欠稅營
利事業負責人出境。
第一項所稱之個人或營利事業,欠繳應納稅捐或關稅,在行政救濟程序終
結前,個人在新台幣七十五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以
上者,稅捐稽徵機關或海關得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限制該
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
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第5條
依本辦法限制出境者,有左列情形之一時,稅捐稽徵機關或海關應即依其
限制出境程序,報請財政部或該管法院函請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解除其出
境限制:
一 已繳清依本辦法限制出境時全部欠稅及罰鍰者。
二 經向稅捐稽徵機關或海關依法提供欠稅及罰鍰之相當擔保者。
三 經行政救濟及處罰程序終結,確定之欠稅及罰鍰合計金額未滿第二條
第一項所定之標準者。
四 依本辦法限制出境時之全部欠稅及罰鍰,已逾法定徵收期間者。
五 欠稅之公司組織已依法解散清算,且無賸餘財產可資抵繳欠稅及罰鍰
者。
六 欠稅人就其所欠稅款已依破產法規定之和解或破產程序分配完結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