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在中華民國境內參加展覽退稅機制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參加展覽(指為拓展業務,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陳列或展示本事業及附屬業務有關之貨物或勞務活)或臨時商務活動(指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差旅、人才培訓、考察、市場調查、
採購、舉辦或參加國際會議、招商、交流、行銷說明會及其他經財政部核定與本事業及附屬業務有關之商務)期間, 購買貨物或勞務所支付之加值型營業稅,
總計金額達新臺幣5,000元以上,得申請退還。
指向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 購買貨物或勞務時所支付之營業稅 (稅率為5%)。
申請退稅須符合哪些條件: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
(二)經各該國政府核准稅籍登記或類似稅籍登記者。
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依各該國稅法規定得免辦稅籍登記或類似稅籍登記者。
2.各該國政府未課徵營業稅或類似稅捐者,應經各該國政 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或許可成立。
(三)各該國對中華民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予以相等 待遇或免徵類似稅捐者。
取得並保存下列應稅憑證,得申請退稅:
(一)二聯式統一發票、收銀機統一發票、電子計算機統一發 票收執聯或電子發票證明聯。
(二)運輸事業開立之火(汽)車、船舶、高鐵、飛機等收據或 票根正本。
(三)分攤費用營業稅額證明單正本及原始憑證影本。
(四)其他經財政部核定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正本。
購買下列貨物或勞務,不能申請退稅:
(一)非供從事參加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使用之貨物或勞務。
(二)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
(三)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
(四)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
(五)自用乘人小汽車。
(六)已依「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 」規定申請退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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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AT Refund System專區,查得「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之1」、「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
華民國境內從事參加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申請退還加值型營 業稅實施辦法」及相關退稅須知與其申請書等各項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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