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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政府對於攤販課稅之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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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除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起徵點(現行規定為每月新台幣六萬元)之攤販及合於同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十八款規定肩挑負販沿街叫賣者免徵外,營業人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稽徵機關對於在市場內設攤以及經直轄市暨縣(市)政府核發攤販營業許可證之攤販暨無證固定攤販,均依財政部訂頒之「攤販銷售額查定要點」,按其營業類別、面積及營業地段,予以分級定額課徵營業稅。

至於無證流動攤販,因無定所,稅籍資料難以掌握,在課稅上確有困難,此部分如經主管機關加強整頓並納入管理或依法取締,各地稽徵機關當就納入管理部分,依規定予以課稅。

資料來源:經濟部產業輔導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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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政府對於攤販課稅之有關規定:(1)

回應編號:1331

只要有營業行為,且在固定地點營業的攤販,不管是否具有攤販證,都必須課徵營業稅。除由業主主動辦理設立登記外,國稅局也會利用稅籍清查或民眾檢舉,要求攤販辦理設籍課稅。國稅局會根據攤販設攤地段、營業類別、營業面積來評定銷售額,即使每月銷售額在六萬元以下,還是必須辦理設立登記,否則一但被查到沒有設籍,將處以三千元罰款。

依據營業稅法規定,有營業行為都必須向稅捐單位申請營業登記設籍課稅,除沿街叫賣的流動攤販外,有固定營業場所的攤販,都應該主動向國稅局申請登記營業稅籍,每月銷售額達六萬元以上者,就要繳納1%的營業稅。

擺個攤實務經營上不需如此麻煩,又要攤販證又要設籍課稅,但如要長期合法擺攤那就另當別論,我要表達的是擺個攤要先能賺錢才行,不行還花一大堆費用時間去申請這申請那,到頭來只擺個兩三天,那不就是白做工。
回應主題:政府對於攤販課稅之有關規定:(2)

回應編號:1264

一般擺攤攤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8條第18款,肩挑負販沿街叫賣者銷售之貨物或勞務事免課營業稅,是指沒有固定場所的流動性攤販,但假設你的攤位有租店面騎樓,有在固定地方經營,依法就必須辦營業登記且要徵營業稅,這種大部份都屬小規模營業人,國稅局會每三個月發單一次,告訴你要繳稅金多少,因為買賣業的起徵點是600元,一般來說是600元,一個月最多應該繳金額不會超過1500元,要看你的攤位規模大小銷售額高低而定。

另外小規模營業人依法是不需要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但每年度還是會有一筆營利所得要歸入你的個人綜合所得稅中申報。

然而實務上因麻煩和增加費用等考量,大部份固定地點擺攤攤販都是沒有辦營業登記和營業稅的較多,所以警察有時會說你沒有辦營登開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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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編號:571

國稅局表示臨時攤販是依營業額的百分之一比率課徵營業稅,但與一般店面課徵標準不同,係依設攤地段繁榮程度、行業類別及營業面積,核計評定的點數。有固定地點營業的商店到展場設點,必須設收銀機或開發票,將設臨時攤期間營收,併入店內的總營收額計算,否則一般的流動性臨時攤,臨時攤販是依「定額查定」的計點方式計算營業額,其稅額普遍會高於固定攤販。

然實務上熟悉展覽臨時攤販內情者透露,熱門展覽活動參展攤商以多報少是常有的事,尤其臨時性活動的展售期間短,除非稽查人員當場側錄統計,或現場舉發參展攤商申報的營業額跟實際營收差太多,否則事後很難舉發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