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宿業者應否開立發票判斷標準
民宿業者應否開立發票,依財政部90年12月27日台財稅字第0900071529號函釋,民宿經營規模,客房數若在5間以下,客房總面積不超過150平方公尺,且未雇用員工自行經營者,視為家庭副業,得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但如旅宿民宿業者經營規模不符上開條件或未依民宿管理辦法申請登記而擅作民宿使用者,就要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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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不符合免辦營業登記,即應儘速向營業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辦理營業登記,依法報繳稅,如每月營業額達20萬元以上,即應開立統一發票。
客房數五間以下民宿視為家庭副業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
鄉村住宅供民宿使用,若符合客房數五間以下,客房總面積不超過150平方公尺,及未僱用員工,自行經營條件下,依規定可將民宿視為家庭副業,可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房屋也可依自用住宅稅率課徵房屋稅,適用住家用稅率1.2%課稅,否則仍應按營業用稅率3%課徵。但經營民宿所得,得課徵綜合所得稅,地價稅也得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依據財政部96年10月18日台財稅字第09600434600號函解釋,鄉村住宅未依民宿管理辦法申請登記而作民宿使用,尚無將民宿視為家庭副業,得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依住家用房屋稅稅率課徵房屋稅,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及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規定之適用。再依財政部90年12月27日台財稅字第0900071529號函釋,「鄉村住宅供民宿使用,在符合客房數五間以下,客房總面積不超過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下,及未僱用員工,自行經營情形下,將民宿視為家庭副業,得依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至如經營規模未符前開條件者,其稅捐之稽徵,依據現行稅法辦理。」係指合法登記之民宿,享有租稅優惠,將民宿視為家庭副業,其房屋稅之稽徵,依住宅用房屋稅稅率課徵房屋稅,至其座落土地之地價稅仍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反之,未合法登記者,則不適用此項租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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