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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使用及販售逾期食品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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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及販售逾期食品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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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及販售逾期食品相關法律條文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一、變質或腐敗。
二、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
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
四、染有病原性生物,或經流行病學調查認定屬造成食品中毒之病因。
五、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六、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七、攙偽或假冒。
八、逾有效日期。
九、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
十、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
前項第五款、第六款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及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三款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包括雖非疫區而近十年內有發生牛海綿狀腦病或新型庫賈氏症病例之國家或地區牛隻之頭骨、腦、眼睛、脊髓、絞肉、內臟及其他相關產製品。
國內外之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除依中央主管機關根據國人膳食習慣為風險評估所訂定安全容許標準者外,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
國內外如發生因食用安全容許殘留乙型受體素肉品導致中毒案例時,應立即停止含乙型受體素之肉品進口;國內經確認有因食用致中毒之個案,政府應負照護責任,並協助向廠商請求損害賠償。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十六條規定。
三、經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命其回收、銷毀而不遵行。
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所為禁止其製造、販賣、輸入或輸出之公告。
前項罰鍰之裁罰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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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52條

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經依第四十一條規定查核或檢驗者,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查核或檢驗結果,為下列之處分:
一、有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沒入銷毀。
二、不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所定標準,或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者,其產品及以其為原料之產品,應予沒入銷毀。但實施消毒或採行適當安全措施後,仍可供食用、使用或不影響國人健康者,應通知限期消毒、改製或採行適當安全措施;屆期未遵行者,沒入銷毀之。
三、標示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及第三項公告之事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公告之事項、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或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者,應通知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屆期未遵行或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者,沒入銷毀之。
四、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命暫停作業及停止販賣並封存之產品,如經查無前三款之情形者,應撤銷原處分,並予啟封。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應予沒入之產品,應先命製造、販賣或輸入者立即公告停止使用或食用,並予回收、銷毀。必要時,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代為回收、銷毀,並收取必要之費用。
前項應回收、銷毀之產品,其回收、銷毀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販賣、輸入、輸出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產品之食品業者,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布其商號、地址、負責人姓名、商品名稱及違法情節。
輸入第一項產品經通關查驗不符合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管制其輸入,並得為第一項各款、第二項及前項之處分。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有那些使用及販售逾期食品法律應知及實務案例!

回應主題共有5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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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使用及販售逾期食品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7)

回應編號:9044

過期原料加工董座判刑2年罰3000萬

經典零食的生產廠商裕O食品,在2017年時遭到檢舉使用過期原料來製作產品,出廠時間為基準打印有效日期對外販售,使消費大眾誤信產品標示的有效日期購買食用一案。

高雄地方法院宣判判決書指出,裕O食品為減少管理及報廢公司逾期庫存原料及添加劑支出,分別於兩年多時間以逾期柴魚粉、逾期無水檸檬酸、逾期紅麴粉等逾期原料及添加劑,加工製造各式口味及「發芽大豆養生粉」等食品。 食品業者未負起食安讓逾期1-3年不等的原料,來生產產品流入通路,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規定,逾期原料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不法牟利高達2,548萬元。

高雄地院宣判,裕O食品判罰3千萬罰金,負責人、廠長、採購經理分別遭到判刑2年、2年10個月及2年6個月,全案仍可上訴。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餐飲和食品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餐飲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切莫心存僥倖,儲放逾期食品依食安法第15-1-8條可處6萬至2億元,這部分不會因為你有使用或沒有使用,只要有儲放逾期食品就是違法,過期產品依法可罰6萬到2億。

 

回應主題:使用及販售逾期食品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8)

回應編號:8984

牛肉麵店使用過期麵條依偽造文書妨害農工商罪等罪起訴

知名牛肉麵店被查出使用過期麵條,涉案員工3人,涉嫌擅自竄改即將過期的麵條標籤、或將其重新包裝並偽造製造日期後繼續販售,台中檢方依偽造文書、虛列標記妨害農工商罪嫌等罪起訴。

檢調與員警稽查查出該知名牛肉麵店經理為降低成本起訴,指示員工用白板筆劃掉原本保存期限被劃掉,讓過期麵條能繼續販售。另冰箱內亦有貯存逾期食品滷豆干和牛筋,因此祭出行政裁罰60萬。

檢方依證人證詞、查扣貨品出貨單、店內採購明細表與LINE通訊紀錄等證據,依偽造文書、妨害農工商罪嫌將涉嫌等3人起訴。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食品業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應秉持自主管理精神,加強內部管理與員工教育訓練,務必列管並檢視食材原料期限,不得放到過期。且原料應依先進先出原則管控且逾期絕不使用,並就所販售之食品負責,倘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時,應依食安法第7條第5項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主動通報衛生主管機關,以免觸法。


回應主題:使用及販售逾期食品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9)

回應編號:8919

一年2次被查獲食材逾期烘焙坊衛生局罰30萬

桃園市政府衛生局中秋應景食品與專案查核27家月餅及餡料製造及燒烤餐飲業,發現其中2家中壢烘焙蛋糕店因違規存放逾期食材挨罰,市府衛生局指出,京O烘焙坊為蛋糕粉過期開罰6萬元,至於百OO仙蛋糕是香蒜粉、胡椒粉、醬油膏過期,由於是今年第2次違反規定,依照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8款與裁罰基準,開罰30萬元。

依照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8款規定,食品或食品添加物若超過有效日期,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稽查人員在這2家烘焙坊的廚房或食材儲藏區都發現逾期食材原料,依法開罰。另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52條應予沒入銷毀,復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可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食品業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對於食安切莫心存僥倖,應秉持自主管理精神,務必列管並檢視食材原料期限,不得放到過期。且原料應依先進先出原則管控且逾期絕不使用,並就所販售之食品負責,倘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時,應依食安法第7條第5項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主動通報衛生主管機關,以免觸法。


回應主題:使用及販售逾期食品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10)

回應編號:8844

逾期蛋黃粉製售產品最高罰鍰2億

食品藥物管理署(食藥署)執行聯合調查,查獲有業者疑涉以逾期「蛋黃粉」原料製造「甘益壯」、「健衛樂」、「好欣泉」等28項產品,現場查獲之疑慮品項及逾期蛋黃粉原料均由檢調及衛生單位依法查扣或封存計51,181公斤。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食品業者應落實自主管理,如有調配、包裝、貯存、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之情事,已涉及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規定,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52條應予沒入銷毀,復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可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食品業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對於食安切莫心存僥倖,應秉持自主管理精神,原料應依先進先出原則管控且逾期不得使用,並就所販售之食品負責,倘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時,應依食安法第7條第5項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主動通報衛生主管機關,以免觸法。


回應主題:使用及販售逾期食品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11)

回應編號:8716

連鎖炸雞排店使用及貯存逾期原料違食安法最高罰2億

連鎖炸雞排店疑似供應逾期原料予下游商,衛生局於108年1月22日至土城製造地進行稽查,現場查獲生鮮及醃漬雞肉品原料疑似逾期,計8品項總共2,943公斤,並立即現場予以封存,倘經查證使用逾期原料,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8款規定,將依同法第44條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

衛生局進一步說明,108年1月22日至製造地稽查原料使用貯存情形及環境衛生,結果有貯存逾期原料、逾期報廢品無專區存放、無產品驗收紀錄及進貨憑證等多項缺失,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即食安法)第8條第1項之規定,已責命業者限期改正,倘複查不合格,將依食安法第4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可開罰6萬到2億元罰鍰。此外,查獲原料盛裝籃外效期標示逾期,分別為「骨腿(生鮮)(有效日期107.11.23)」、「三節雞翅(生鮮)(有效日期2018.11.11)」、「尾椎(生鮮)(有效日期2018.10.2)」、「雞心(生鮮)(有效日期108.1.9計)」、「7號大胸(醃漬)(有效日期107.4.22)」、「三節雞翅(醃漬)(有效日期2017.12.24)」、「骨腿(醃漬)(有效日期2018.4.3)」、「1號去皮半雞胸(醃漬)(有效日期2019.1.17)」等違規貯存及使用疑似逾期原料,前述8項食品原料業者聲稱係使用舊籃盛裝,目前衛生局刻正追查中,若查獲仍販售逾期問題產品,將依違反食安法第47條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食品業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對於食安切莫心存僥倖,應秉持自主管理精神,原料應依先進先出原則管控且逾期不得使用,並就所販售之食品負責,倘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時,應依食安法第7條第5項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主動通報衛生主管機關,以免觸法。


回應主題:使用及販售逾期食品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12)

回應編號:8263

竄改逾期冷凍水產品涉嫌詐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罪移送偵辦

食品藥物管理署於107年1月11日會同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及臺南市政府衛生局,至「浚O實業有限公司」及「浚O商行」租用冷凍倉庫及作業場所等處同步搜索稽查,查獲該公司涉嫌將逾期食品原料分裝,現場封存「冷凍蟹腳肉」、「冷凍比目魚」、「起司達人乳酪絲」、「雪之戀水晶皮」、「冷凍牛角貝柱」、「小龍蝦」、「生凍海蝦仁」,等涉嫌違規原料,總計約1.6公噸。檢方將老闆吳姓夫妻、員工共5人涉嫌詐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罪移送偵辦。

吳姓夫妻坦承因為倉儲管理不善,造成冷凍海鮮食品過期,所以將逾期食品解凍、分裝,並重新標註有效期限,販售給下游業者。 前述3項逾期食品原料之下游業者為臺南市地區性餐飲外燴業者,經臺南市政府衛生局追查均已全數銷罊無存貨。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逾有效日期食品,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8款規定,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逾有效日期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依同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可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依衛生福利部106年12月21日公告之「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4項及第16條情節重大認定原則」,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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