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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勞動基準法勞工工作時間加班應知實務知識及經驗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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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勞工工作時間加班應知實務知識及經驗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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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前於107年1月31日經總統公布,自107年3月1日施行。勞動部表示,本次修正秉持安全與彈性之原則,堅持勞工權益「四不變」,即「正常工時不變」、「週休二日不變」、「加班總工時不變」、「加班費計算費率不變」,並考量勞動現場之實際需求,增加「四彈性」。

有關「輪班換班間距」之原則11小時正式上路,配合「例假(七休一)」規定之修正,勞動部105年9月10日勞動條3字第1050132134號核釋例假安排之令釋亦將同步廢止。 另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修正條文、《勞動基準法》第34條第2項但書適用範圍及第36條第4項指定行業,將與勞動基準法修正案同步於107年3月1日生效。

立法院於104年5月15日 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第30條修正條文,將法定正常工時由雙週84小時縮減為一週40小時,週休二日,並自105年1月1日實施。針對縮減工時縮減為一週40小時,週休二日制,如使勞工於法定正常工作時間(每日8小時、每週40小時)外工作,屬延長工作時間,應給予加班費,因此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應做好薪資及人力工時安排調度,以共創勞資雙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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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勞工工作時間勞動基準法應知實務知識及經驗案例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創業市集&加盟網&頂讓網)相關經營經驗及知識 提供 
相關法律條文

勞動基準法第23條
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 ,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 計酬者亦同。 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 、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工資總額等事 項記入。工資清冊應保存五年。

勞動基準法第24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 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 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前項休息日之工作時間及工資之計算,四小時以內者,以四小時計;逾四小時至 八小時以內者,以八小時計;逾八小時至十二小時以內者,以十二小時計。

勞動基準法第30條

勞動基準法第30條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前二項規定,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雇主不得以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之修正,作為減少勞工工資之事由。
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三十條之一之正常工作時間,雇主得視勞工照顧家庭成員需要,允許勞工於不變更每日正常工作時數下,在一小時範圍內,彈性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

勞動基準法第30-1條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 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
一、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不受前 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二、當日正常工作時間達十小時者,其延長 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三、女性勞工,除妊娠或哺乳期間者外,於夜間工作,不受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限制。但雇主應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 依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第三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行業,除 第一項第一款之農、林、漁、牧業外,均不 適用前項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34條
勞工工作採輪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每週更換一次。但經勞工同意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 之前項規定,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勞動基準法第36條
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 ,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一、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 假,每二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 四日。
二、依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八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 十六日。
三、依第三十條之一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二週內至少應有二日之例假 ,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
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 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 。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其工作時數不受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勞動基準法第37條
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前項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勞動基準法第38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 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勞動基準法第79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下列有關勞工工作時間勞動基準法相關法律經營實務及經驗案例!

回應主題共有7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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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勞動基準法勞工工作時間加班應知實務知識及經驗案例:(7)

回應編號:9271

勞工請假1小時補上班1小時違法

勞工因故遲到,雇主不可要求勞工以「請假1小時,補上班1小時」之方式辦理。

依勞動條 3字第 1030132065 號函釋,勞工請事假之時段,應與是日工作時間合併計算,查勞動基準法第 32 條所稱「延長工時」,指雇主使勞工於正常工作 時間以外延長工作。勞工請事假之時間本為原約定正常工時之一部, 原受雇主指揮監督,縱因請假而實際上未從事工作,於檢視工作時間 是否符合該條第 2 項「每日延長工時連同正常工時不得超過 12 小 時」規定時,請事假之時段仍應與是日工作時間合併計算。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若為上午8時至下午6時,縱使勞工請假1小時,其下班時間仍應維持在下午6時,倘雇主使勞工工作至7時,則仍會產生1小時之延長工時,並應按《勞基法》第24條給付延長工時工資(加班費)。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勞工因故請事假早上1小時上班,此時雇主不得主張勞工 補上班(延遲下班)1小時,以抵銷事假辦理。


回應主題:勞動基準法勞工工作時間加班應知實務知識及經驗案例:(8)

回應編號:9124

勞動基準法如何規範輪班換班間距

『輪班制」勞工如果有加班,規定之休息時間,係指自勞工實際下班時間起算至下個班次出勤前,至少應有連續11小時之休息。 勞工當日如有加班,於更換工作班次時,應自加班結束後開始起算,至少應有11小時之休息時間。

『輪班制」勞工請假,不得納入輪班換班間距11小時休息時間計算。輪班班次之變動,當早已排定,班次變動前日之工作時間,勞工縱有(部分時段)請假,請假之時段,不得納入輪班換班間距11小時休息時間計算。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勞動基準法第34條規定所規範的是企業採行『輪班制」之勞工,且限於工作班次有更換的時候,如上一班次為早班、下一班次更換為中班,班次之銜接點。 「非輪班制」(如:固定朝九晚五工作者)或「屬於輪班制但班次沒有變動者」,並非該條規定的對象。

 

回應主題:勞動基準法勞工工作時間加班應知實務知識及經驗案例:(9)

回應編號:9115

出差的交通時間是否可視為加班

若因出差至外地,出差的交通時間(如搭火車或飛機抵達目的地前的交通時間)的時間是否視為出勤(上班)時間?

有關出差時之交通時間是否列入工作時間計算,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勞工因出差或其他原因於事業場所外從事工作致不易計算工作時間者,以平時之工作時間為其工作時間。但其實際工作時間經證明者,不在此限。」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為勞動部)78年6月3日台(78)勞動2字第13366號函釋:「勞工奉派出差或受訓,乘車往返時間,是否屬工作時間,法無明文規定。」,因法無明定,可由勞資雙方協商議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勞工奉命出差,在往返出差地時有程度喪失使用時間之自由、受雇主指揮監督或拘束時,往返出差地交通時間即可謂「工作時間」。另其工作時間已超過平時工作時間,並有正當理由證明者,勞工得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要求雇主給予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回應主題:勞動基準法勞工工作時間加班應知實務知識及經驗案例:(10)

回應編號:9062

延長工時遭裁罰200多萬提行政訴訟敗訴

中O電信公司推出限時499吃到飽促銷專案,引發民眾搶辦熱潮,導致台南及高雄市的員工延長工時,分別遭台南市政府及高雄市政府開罰新台幣104萬元及100萬元,中O電信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再提起行政訴訟一案。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宣判判決,台南市政府派員對中O電信在台南市營運處員工實施勞動檢查,發現依違反勞基法處罰鍰104萬元;高市府也發現該電信在高市有勞工達80人次工作時間超過12小時,也裁罰100萬元。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為避免勞工的工作時間過長,致損害勞工的身心健康,雇主如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必要者,雇主須經工會同意,且雇主延長勞工的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原則上1天不得超過12小時,因此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合議庭認定中O電信林姓等12名員工有延長工時的事實,且未經工會同意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更都有單日出勤逾12小時情事,違反勞基法規定,應負故意責任,駁回中O電信之訴,全案可上訴。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勿存僥倖心理,以應確實遵守勞動基準法工時及工資規範,勞工超時工作,必須依法計算加班費,加班時數上限,1天連同加班不能超過12小時,1個月加班總時數不能超過46小時,以避免「過勞」及「得不償失」情形發生。


回應主題:勞動基準法勞工工作時間加班應知實務知識及經驗案例:(11)

回應編號:9010

公司人力短缺無法排休新進員工連19天班勞工局開罰

一名男子向勞工局控訴,說公司讓他連上19天小夜班,從下午5點到半夜12點,公司因人力短缺為由,不好排假,一個月只能有一個員工排假,且因自己是新進員工,根本沒辦法排休。

對此公司反駁,有多次提醒該名新進員工要做排假,可是該員工不排休,是該員工不願意排休,不是公司不排休。

經勞工局查證後,該員工確實每天都有打上下班卡,且連續上班整整19天的記錄,將依違勞基法開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公司沒讓員工排休,不論是否是新進員工,皆已違反一例一休,依法最高可開罰100萬。另至於例假,旨為合理中斷勞工連續多日工作,以避免勞工過度勞動,爰例假之安排,仍應符合「每7日應有1日例假,不得使勞工連續工作逾6日」之原則。業者如有因人力調度所生之困難,仍應優先以增僱人力方式因應。


回應主題:勞動基準法勞工工作時間加班應知實務知識及經驗案例:(12)

回應編號:8948

雇主不可讓員工連續上班7天以上有那些情形可例外

原則上,依勞動基準法雇主不得使勞工連續工作逾6日,然有些例外如勞動部指定之行業,且要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調整。

依勞動基準法第36條規定略以:「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2條之3規定,例假以每7日為一週期,依曆計算。因此雇主於安排例假日應以每7日為一週期,每一週期內應有1日例假,原則上前後2個例假日應間隔不得逾6個工作日。

內政部七十五年五月十七日臺(七十五)內勞字第三九八○○一號函,內文「安排例假日以每七日為一週期,每一週期內應有一日例假,原則上前後兩個例假應間隔六個工作日;如遇有必要,於徵得工會或勞工同意後,於各該週期內酌情更動。」


勞動部107年8月6日勞動條3字第1070131130號

特殊型態 得調整之條件 行業
一、時間特殊 配合年節、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為因應公眾之生活便利所需 1. 食品及飲料製造業
2. 燃料批發業及其他燃料零售業
3. 石油煉製業
二、地點特殊 工作之地點具特殊性 (如海上、高山、隧道或偏遠地區等),其交通相當耗時 1. 水電燃氣業
2. 石油煉製業
三、性質特殊 勞工於國外、船艦、航空器、闈場或歲修執行職務 1. 製造業
2. 水電燃氣業
3. 藥類、化妝品零售業
4. 旅行業
5. 海運承攬運送業
6. 海洋水運業
勞工於國外執行採訪職務 1. 新聞出版業
2. 雜誌(含期刊)出版業
3. 廣播電視業
為因應天候、施工工序或作業期程 1. 石油煉製業
2. 預拌混擬土製造業
3. 鋼鐵基本工業
為因應天候、海象或船舶貨運作業 1. 水電燃氣業
2. 石油煉製業
3. 冷凍食品製造業
4. 製冰業
5. 海洋水運業
6. 船務代理業
7. 陸上運輸設施經營業之貨櫃集散站經營
8. 水上運輸輔助業(船舶理貨除外)
四、狀況特殊 為辦理非經常性之活動或會議 1. 製造業
2. 設計業
為因應動物防疫措施及畜禽產銷調節 屠宰業

即使是上述勞動部指定之行業行列內,要採行該彈性措施還是須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雇主才能在特定條件鬆綁七休一,若是聘僱勞工滿30人以上,還要向勞政機關報備才符合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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