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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添加防腐劑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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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防腐劑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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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落實源頭管控加強自主管理並審慎使用合法食品添加物,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8條之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且應注意衛生環境、包裝食品之完整標示(品名、內容物名稱、食品添加物名稱、製造廠商名稱、地址及電話、有效日期等) 、食品保存方式及熱量。

添加防腐劑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相關引用法律條文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8條
食品添加物之品名、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前項標準之訂定,必須以可以達到預期效果之最小量為限制,且依據國人 膳食習慣為風險評估,同時必須遵守規格標準之規定。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47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 ,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 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一、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條所為公告。
二、違反第七條第二項規定。
三、食品業者依第八條第三項或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登錄或建立追溯或追 蹤之資料不實。
四、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五、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三條所為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之規定。
六、違反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第十四條所定管理辦法中有關公共 飲食場所衛生之規定。
七、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及第 三項公告之事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公告之事項、第二十 六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
八、除第四十八條第四款規定者外,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八條所定標 準中有關食品添加物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之規定。
九、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所為之公告。
十、規避、妨礙或拒絕本法所規定之查核、檢驗、查扣或封存。
十一、對依本法規定應提供之資料,拒不提供或提供資料不實。
十二、經依本法規定命暫停作業或停止販賣而不遵行。
十三、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未辦理輸入產品資訊申報,或申報之資 訊不實。 十四、違反第五十三條規定。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52條
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經依第四十一條規定查核或檢驗者,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查核或檢驗結果,為下列之處分:
一、有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沒入銷毀。
二、不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所定標準,或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者,其產品及以其為原料之產品,應予沒入銷毀。但實施消毒或採行適當安全措施後,仍可供食用、使用或不影響國人健康者,應通知限期消毒、改製或採行適當安全措施;屆期未
遵行者,沒入銷毀之。
三、標示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及第三項公告之事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公告之事項、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或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者,應通知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
屆期未遵行或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者,沒入銷毀之。
四、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命暫停作業及停止販賣並封存之產品,如經查無前三款之情形者,應撤銷原處分,並予啟封。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應予沒入之產品,應先命製造、販賣或輸入者立即公告停止使用或食用,並予回收、銷毀。必要時,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代為回收、銷毀,並收取必要之費用。
前項應回收、銷毀之產品,其回收、銷毀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販賣、輸入、輸出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產品之食品業者,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布其商號、地址、負責人姓名、商品名稱及違法情節。
輸入第一項產品經通關查驗不符合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管制其輸入,並得為第一項各款、第二項及前項之處分。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下列還有那些添加防腐劑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8條法律經營實務案例!

 

回應主題共有1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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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添加防腐劑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1)

回應編號:9455

年度麵製品抽驗結果2件不符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執行年度市售麵製品專案抽驗計畫,抽驗地點包括北市賣場、傳統市場、麵攤(店)、製麵店(館)、餐廳、百貨公司美食街及早餐店等,共計抽驗80件,品質檢驗結果2件不符合規定。依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規定,違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 ,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 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此次抽驗之市售麵製品包含麵條26件、蛋餅皮或蔥油餅皮或蔥抓餅或肉包皮22件、燒餅或刈包皮或饅頭16件、水餃皮或烤鴨餅皮或餛飩皮或春捲皮16件,檢驗項目包括防腐劑12項、過氧化氫、二氧化硫、甜味劑、硼砂及其鹽類等項目,其1件「OO壽麵線」檢出苯甲酸:0.92g/kg(標準:不得檢出)及1件「黑糖饅頭(特級黑糖)」檢出環己基(代)磺醯胺酸1.92g/kg(標準:不得檢出),不符「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上述不符規定之產品皆已通知業者立即下架,「黑糖饅頭(特級黑糖)」產品已由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8條及47條第9款裁處製造業者在案。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應重視產品製作過程、環境及人員衛生及自主管理情形,於批發、零售或供麵(店)攤使用時,皆向有信譽的商家購買掌握食材來源,並應儘可能將產品冷藏保存於7℃以下,如置於常溫,以不超過3小時為限,並採「先進先出」原則,以維持產品的品質。北市衛生局建議相關業者可在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的基礎下,參考由衛生福利部發布之「麵製品食品業者良好衛生作業指引」,加強麵製品之衛生管理。

 

回應主題:添加防腐劑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2)

回應編號:8769

抽驗清明節應景食品2件防腐劑不符規定

新北市衛生局抽驗掃墓應景食品95件中有3件不合格,,此次抽驗包含潤餅皮、糕粿類食品、豆製品、花生粉、素食食品及生鮮蔬果,檢驗防腐劑、著色劑、殺菌劑、漂白劑、黃麴毒素、農藥殘留及非法食品添加物等。

其中「獅子頭(蛋素)」素食檢出蒜成分涉及標示不實;1件「春捲皮」含防腐劑「已二烯酸0.36g/kg(標準:不得檢出)」,皆已移請所轄衛生局追辦;另1件「豆腐」有防腐劑「苯甲酸0.44 g/kg(標準:不得檢出)」,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47條規定可開罰新臺幣3萬至300萬元,不合格食品皆已下架回收。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食品業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這次檢出的「苯甲酸」及「己二烯酸」只能限量使用於乾酪、蘿蔔乾、果醬等產品;「豆腐」及「春捲皮」則不准添加。 應善盡自主管理責任,合法正確使用食品添加物,販售業者應選擇信譽優良的製造商,並索取進貨憑證或檢驗合格證明,勿購買來路不明、過於鮮豔慘白或有刺激味的產品。


回應主題:添加防腐劑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3)

回應編號:8768

肉圓、魚肉煉製品及冰品餡料抽驗 2件防腐劑違規

為防止食品腐敗變質,往往業者會添加防腐劑來延長保存時間。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抽驗市售肉圓、魚肉煉製品(甜不辣)及冰品餡料(粉圓、芋圓、地瓜圓、粉粿、QQ圓及西谷米),檢查防腐劑、硼砂及順丁烯二酸含量,檢驗40件中結果有2件肉圓檢出防腐劑「己二烯酸」超量。

不合格產品分別係為中和區販售肉圓,檢出己二烯酸0.15g/kg、新莊區販售之肉圓店,檢出己二烯酸0.13 g/kg,經查製造商均為新莊區張姓攤商,將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8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以下罰鍰。 防腐劑標準:
*己二烯酸標準:冰品餡料1.0g/kg、魚肉煉製品2.0g/kg、肉圓不得檢出 *苯甲酸標準:冰品餡料、魚肉煉製品1.0g/kg、肉圓不得檢出 *去水醋酸標準:均不得添加
*硼砂標準:均不得檢出
*順丁烯二酸與順丁烯二酸酐總量標準:均不得檢出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製售業者應確實保留進出貨憑證,落實自主管理。依食安法第15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食品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不得製造、販賣、輸入、輸出、公開陳列,違者依同法第44條處6萬至2億元罰鍰,另依同法第49條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8000萬元以下罰金。依同法第7條規定,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違反者依同法第47條最高處300萬元罰鍰。


回應主題:添加防腐劑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4)

回應編號:8767

食藥署豆製品暨素食豆製品稽查抽驗結果及後續處辦情形

食品藥物管理署於104年1月13日啟動104年豆製品製造業暨素食豆製品稽查抽驗計畫,共計抽樣豆製品檢體240件,包含原料、豆腐、豆皮、豆乾、豆腐乳、豆瓣醬等,檢驗二甲基黃、二乙基黃、防腐劑、過氧化氫、皂黃等項目。檢驗結果2件防腐劑超出限量標準,2件檢出二甲基黃陽性;添加物部分共抽查175項,針對其許可證、有效期限等進行查核,抽查結果添加物來源不合格品項為標示不符與登錄資訊不符各1件。

104年豆製品製造業暨素食豆製品不合格產品後續處辦情形:嘉OO(五香豆干)下架銷毀共計1.8公斤裁處10萬5千元整;駿OO業有限公司(消泡劑)未辦理其產品登錄事項,已於103年12月裁處3萬元,本案違反食安法第21、24條規定,裁罰8萬元整;味芳豆腐店 (豆干) 104年2月2日當日生產豆製品銷毀690公斤,裁處9萬元整;廣東商號 (黃豆干)下架銷毀共300台斤,裁處4萬元整,正依行政流程辦理相關作業。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依食安法第15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食品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不得製造、販賣、輸入、輸出、公開陳列,違者依同法第44條處6萬至2億元罰鍰,另依同法第49條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8000萬元以下罰金。依同法第7條規定,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違反者依同法第47條最高處300萬元罰鍰。 下載: 添加物來源不合格品項為標示不符與登錄資訊不符總表1040407_0048946002.pdf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


回應主題:添加防腐劑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5)

回應編號:8766

豆干防腐劑過量遭罰款而暫時歇業市府樂意協助輔導改善

65年老店一O豆干年前抽檢發現防腐劑過量,遭罰款而暫時歇業。防腐劑檢驗查核標準是依中央食品藥物管理署公告「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判定,苯甲酸是合法食品添加物,可使用於豆皮豆乾類,然用量需於Benzoic Acid 0.6g/kg以下,其中19件抽驗商品僅一O豆干超標,台中市府樂意提供一O公司相關輔導並協助改善。

一O豆干在台中市公益路及樂群街有兩家門市,現一O豆干大門口已貼出「出租」告示。今年1月28日一O豆干被查出有5種豆干產品防腐劑超標,第2天就決定要暫時歇業。 業者表示大環境不好,政府整個食安機制問題,應該針對整個食品添加物機制問題,而不是只針對單一的防腐劑。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餐飲業連鎖加盟業者,落實源頭管控加強自主管理並審慎使用合法食品添加物,且應注意衛生環境、包裝食品之完整標示(品名、內容物名稱、食品添加物名稱、製造廠商名稱、地址及電話、有效日期等) 、食品保存方式及熱量,特別是元宵節將至,為保障民眾食用元宵應景食品之飲食安全,食品藥物管理署已責成各縣市衛生局加強稽查抽驗市售包裝及散裝元宵節年節食品,如湯圓(含其餡料)、芋圓和粉圓,檢驗項目包含一般食品衛生標準、防腐劑及甜味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