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年終獎金費用認列條件及歸屬年度
國稅局查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發現轄內某公司年度薪資費用較前年度大幅增加,經查係該公司考量年度經營績效良好,預估發放較高之績效獎金,惟並未於公司章程載明,或經股東會預先議決,亦未經事業與職工預先約定應予支付並定明給付標準,期後亦未全數發放,經國稅局調減薪資支出3,700餘萬元,補稅642萬元。
營利事業職工薪資,經預先決定,不論營業盈虧,必須支付者,得依所得稅法第32條規定以費用列支。員工年終獎金係屬「薪資」範圍,在採用以權責發生制為會計基礎之營利事業,該獎金倘經營利事業於公司章程載明,或股東會預先議決,或經事業與職工預先約定應予支付並定明給付標準者,則在年度決算前雖尚未實際支付,但其權責業已發生,當期結算應准以應付款列帳核認。反之,此項獎金如在決算前未有上述權責之發生,而係於次年度方決定支付時,應併同次年度薪資支出予以核實認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年終獎金,是屬於勞工福利,營業年度終了發放年終獎金,在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注意員工年終獎金費用認列條件及歸屬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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