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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定假日出勤工資應知相關法規
國定假日出勤工資 相關引用法律條文
勞動基準法第37條 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勞動基準法第39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勞動基準法第40條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勞動節日,係指五月一日勞動節。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如左: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之翌日 (元月二日) 。 二、春節 (農曆正月初一至初三) 。 三、婦女節、兒童節合併假日 (民族掃墓節前一日) 。 四、民族掃墓節 (農曆清明節為準) 。 五、端午節 (農曆五月五日) 。 六、中秋節 (農曆八月十五日) 。 七、農曆除夕。 八、台灣光復節 (十月二十五日) 。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有那些國定假日出勤工資法律應知及實務案例!
回應主題共有5 頁27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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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編號:9522
連續請事假期間遇法定放假日工資應如何發給 勞工連續請事假期間,如遇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應不計入請假期內。
依內政部七十四年四月廿七日74台內勞字第三○二六六五號函釋,其不計入請假期內者,工資自應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由雇主照給。勞工連續請事假期間,如遇法定放假之日,雇主應照給工資。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勞工連續請事假期間,如遇法定放假之日,應不計入請假期內。至於連續請事假完畢後適逢公司例假日,雇主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給予例假,當日工資依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由雇主照給。
回應編號:9513
中秋節連假期間之出勤及工資給付
勞動部就中秋連假期間加班之工資說明:在勞雇雙方約定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的出勤模式,並比照行政機關辦公日曆,運用「8週彈性工時」形成4天中秋連假之前提下,月薪為新臺幣(下同)36,000元的勞工(以36,000元÷30日÷8小時,推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150元),出勤8小時,其各日出勤工資給付規定如下: 一、9月18日(星期六)及9月20日(星期一):性質為休息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有關休息日出勤加給之規定計算。 試算:150元×1⅓×2小時+150元×1⅔×6小時=1,900元 二、9月21日(星期二):性質為國定假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休假日出勤加倍發給工資。 試算:150元×8小時=1,200元
三、9月19日(星期日):性質為例假,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勞工於例假出勤工作。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民間企業如欲比照本年度「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調整中秋連假,可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內政部所定民俗節日「中秋節」為應放假之日(即俗稱之國定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如徵得勞工同意於前開休假日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前開休假日如適逢勞工例假或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
回應編號:9439
端午連假出勤及工資給付規定
今年6月14日星期一端午節為國定假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工資照給。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付工資,如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
勞雇雙方如約定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的出勤模式,今年會形成3天端午連假。假設月薪36,000元的勞工(以36,000元÷30日÷8小時,推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150元)出勤8小時,各日出勤工資給付規定如下: 一、6月14日(星期一):性質為國定假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加倍發給工資。 試算:150元×8小時=1,200元。 二、6月12日(星期六):性質為休息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規定計算。 試算:150元×1⅓×2小時+150元×1⅔×6小時=1,900元。 三、6月13日(星期日):性質為例假,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勞工於例假出勤工作。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事業單位如欲比照本年度「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調整端午連假,可依照「8週彈性工時」規定,有工會者,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程序後實施。如徵得勞工同意於前開休假日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前開休假日如適逢勞工例假或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
回應編號:9412
勞動節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
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勞動節」(5月1日)為勞工應放假之日(即國定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如徵得勞工同意於前開休假日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前開休假日如適逢勞工例假或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
勞動部就勞動節期間加班之工資說明, 今年勞動節為星期六,遇勞雇雙方原約定之休息日,應擇日補假,又勞雇雙方如約定於4月30日補假,補假當天性質為國定假日。假設月薪為新臺幣36,000元的勞工(以36,000元÷30日÷8小時,推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150元),於5月1日(休息日)及4月30日(國定假日)出勤,工資計算如下: A:如於5月1日休息日出勤8小時,雇主應於原月薪之外,另再加給1,900元(計算公式:150元×2小時×4/3+150元×6小時×5/3=1,900)。 B:如於4月30日國定假日出勤,出勤8小時以內者,雇主應於原月薪之外,另再加給1日之工資即1,200元(計算公式:36,000/30=1,200)。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 勞動節為法定休假日,出勤及工資給付,事業單位應依法給假並給薪。
回應編號:9357
春節期間之出勤及工資給付規定及說明
民間企業如欲調整為7天春節連假,可依照「8週彈性工時」規定,於完備「有工會者,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程序後,將2月20日休息日與2月10日的工作日調整互換。調整後的2月10日已成為休息日,雇主屆時如再有需要勞工於該日出勤,應給付休息日加班費。 民間企業如屬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的出勤模式,今年農曆初二、初三適逢休息日與例假,應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規定擇日補假。又勞雇雙方如約定於2月15日及16日(農曆初四、初五)補假,以形成6天春節連假,因補假當天性質為國定假日,因此,雇主如使勞工於2月15日及16日出勤者,應加倍發給工資;如於2月13日出勤者,應給付休息日加班費。
勞動部就春節期間加班之工資說明: 在勞雇雙方約定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的出勤模式,補假日經協商約定為2月15日及16日,並比照行政機關辦公日曆,運用「8週彈性工時」形成7天春節連假之前提下,月薪為新臺幣(下同)36,000元的勞工(以36,000元÷30日÷8小時,推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150元),出勤8小時,其各日出勤工資給付規定如下: 一、2月10日(星期三)及2月13日(星期六):性質為休息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有關休息日出勤加給之規定計算。 試算:150元×1⅓×2小時+150元×1⅔×6小時=1,900元 二、2月11日至12日(星期四至星期五)及15日至16日(星期一至星期二):性質為國定假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休假日出勤加倍發給工資。 試算:150元×8小時=1,200元 三、2月14日(星期日):性質為例假,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勞工於例假出勤工作。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農曆除夕、春節(農曆初一至初三)這4天均為國定假日,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假並給薪,如適逢勞工休息日及例假者,則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擇日補假;雇主如徵得勞工於國定假日(補假日)或休息日出勤工作者,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付出勤工資;勞資雙方如協商將國定假日調移至其他工作日實施,該協商調移內容應明確且須經勞工同意。經過調移後的國定假日當日,即成為正常工作日,該日出勤,不必加給工資。
回應編號:9254
109年中秋節連假期間之出勤及工資給付 109年中秋節連假期間之出勤及工資給付,如勞雇雙方約定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的出勤模式,,惟109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之日曆表所列中秋連續假期,係以「一日換一日」之換班(假)概念調整出勤,以形成連假;以109年之中秋連假4天而言,係將9月26日之非上班日與10月2日之上班日對調。並比照行政機關辦公日曆,運用「8週彈性工時」形成4天端午節連假。
勞動部舉例說明,勞雇雙方若約定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的出勤模式,並假設勞工月薪為新臺幣36,000元(以36,000元÷30日÷8小時,推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150元),出勤8小時,各日出勤工資給付規定如下: 一、10月1日(星期四): 性質為國定假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休假日出勤加倍發給工資。試算:150元×8小時=1,200元。 二、10月2日及3日(星期五、六): 性質為休息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有關休息日出勤加給之規定計算。試算:150元×2小時×4/3+150元×6小時×5/3=1,900元 三、10月4日(星期日): 性質為例假,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勞工於例假出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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